书城管理假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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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假货同教育的关系(7)

多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也进行外部考试,但统考的地域太窄,并且有将地域可以覆盖大的考试反而缩小为地域覆盖小的考试的倾向。如将高考覆盖的范围从国家缩小到省,将中考从省缩小到地级市甚至县,将小学从县缩小到乡。覆盖的地域一缩小,不同的统考试题数量就多了,需要高水平命题教师的数量也就增多了,而高水平命题教师的总量是稀缺的,于是必定导致骏马不够牵骡子来凑的情况,加大了命题质量不可靠的概率。

监督的难度也加大了。如一个省统一中考,全省的人只监督这套试题,由地县各自命题统考后,试题有了几十套上百套,人们监督这么多试题,不但难度大,还容易导致心理疲劳,监督的热情被降低甚至泯灭。只由本地的人监督,则是地域越小,监督越不到位。如由一个县自己命题中考,有足够高的水平并有监督热情,能进行学术监督的人只有几十位教师,县教育局很容易盯住他们,这些教师会有所顾忌,不太敢指出中考试题的存在问题。如是全省,省教育厅手不能伸得太长,教师监督就没有顾忌。这就是不怕县官只怕现管的机理。

评分质量也没有了保证。如是全省统一中考,需要2500个人教师来评分,全省5000万人口,每100万人口中只需抽5名教师,这容易保证抽到的都是高水平教师。但一个100万人口的县不能只由5个教师评分,至少按每个教师只评一条题,以保证准确公平高效的原则是如此,这样就需要几十个以上的教师,这几十个以上的教师的质量就不如只需要5个教师那么有保证。还有,命题、评分、印制和保管试卷甚至登分等工作人员,都存在可能给他们施加影响的社会关系,由县命题统考,这种社会关系的总量比由省命题统考多,增加了这种关系破坏中考公正科学的能量。

统考的地域越大,成本越低,效率越高,如医师资格考试,如是全国统考,只编一套试题就行了,如果是全国31个省市独自统考,就至少需要编31套试题,印装、保密等同样是1比31。更重要的是,统考的范围越大,考试结果对人能力的鉴别效率越高。如全世界通行的美国托业英语考试,由于其效度有保证,人们很容易从一个人的这一考试成绩看出其职业英语水平,并从两个以上的人中通过这一考试各自不同的成绩很快鉴别出那个人水平更高。而有多种不同地域的考试,由于要使多种多次考试效度达到业界认可的相同程度,是高精尖的工作,实非水平一般者之所能,所以其效度常常不一样,首先是人们对持有证书的人本来就不太敢相信,再就是对多名持有不同证书的人,也很难鉴别出哪个更有水平。显然,于整个社会而言,大地域统考做法比多个小地域统考的做法成本更低,效益更大。

也许有些人说,统考覆盖的地域太大了,容易出现内容覆盖考生不全的漏洞,如新疆沙漠地区的学生从来没有见过竹子,如果试题中出现竹子,这些学生会吃亏。其实,这样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首先是全国人民的生活因素至少有70%是一样的,只考这70%的内容就行,二是现在传播发达了,许多本地没有的内容,如雪、大海,学生也能从影视、照片上间接了解,只要考题要求不过于细,就不会影响考试的效度。所以,只要命题者水平足够高,命题时认真注意这点,就基本上不存在这一问题。世界上许多有效度的考试,都不存在这一问题,如英国的高考试题,考生覆盖到英国以外的许多国家,美国许多考试是世界性的,多年来都不存在这一问题,我国的医师、司法考试等也基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就是明证。

鉴于覆盖大地域的外部考试十分必要,发达国家在必要的可行的领域都实行外部考试,并且覆盖的地域都尽量大。美日英法德等国的高考,都是全国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录取,医师、司法等考试亦然。有些考试虽然不是全国但至少也是全州,相当于我国的省统考。我国目前许多考试都没能做到这点,有的反而是背道而驰,如高考从全国统考缩小为全国和部分省统考并列,许多地方的中考则从省统考先缩小为地级市统考,有的地方再缩小为县级统考,小学升初中的考试还索性取消。许多考试是由政府部门自行进行,致使一些部门随意设立考试,收费,考试的内容、形式、评分质量都很差,组织过程漏洞多,舞弊严重,许多考试不但被强迫参加者意见大,并且效益差,社会不太信任,甚至不敢相信,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影响了社会公正,对社会构成了很大的损害。

针对这一实际,我国应该对设置外国考试和确保其质量予以特别高的重视。在进一步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交代一个背景,就是可能有些人认为,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也并没有进行外部考试,而是直接承认其内部考试的结果根据如文凭,以之为我国许多领域也不实行外部考试辩解。发达国家确实有这种情况,并且确实没出什么太大的娄子,但首先,这也总是不如有外部考试把关那么可靠,这就是发达国家对大凡是有外部考试的领域,如医师、律师,不管有什么大学的什么学位,都需通过外部考试才获得任职资格的原因。

其次是直接承认内部考试结果依据也不出太大的娄子的前提是,内部考试的主事单位自己很讲信用,如发达国家的一些名牌大学,对文凭发放态度十分认真,真正做到合格者才发文凭。我国也有仅以内部考试结果为依据所发的文凭也比较可靠的情况,如1977年恢复高考后头几年,大中专在有效度的高考把关下招生的数量非常少,能人读大中专的人智商都相当高,许多人由于“文革”时受够了不得读书之苦,学习很自觉,教师教学认真,社会也还没有学校乱收费、教师和学生进行钱分交换的风气,虽然没有外部考试把关,只由学校自己发的文凭质量确实也较可靠,这也为许多外部考试结果所证明。

后来大中专招生数量越来越多了,许多智商一般,仅仅是为了谋求文凭的人能上大中专了,学习于许多人而言成了苦差事,所以能不学就不学,社会风气也差了,如教师竟然在收受学生的礼物后,把考试不合格的答卷分数抬到合格甚至优良,大量内部考试的结果根本就没有效度。特别是成人学校,函授等文凭,更是大批量地注水。在这种情况下,设置权威的外部统一考试就变得非常有必要了。

我国要使外部考试覆盖的领域更多、更全、质量更有保证,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是设立《考试法》,刚性规定国家机关在一些重要的具体领域,如司法、医师、教师、工程师等,必须给公民提供考试。全国提供什么考试,只能由全国人大按一定的立法程序决定,省一级的考试同样只南省人大按一定的立法程序决定,政府部门只有执行权,没有立法权,不含省级的省级以下人大没有考试立法权。国家机关主持的考试,只能由学术单位操作,国家机关不得操作,更不得收费,依物价法收取考生交纳的考试费用,必须统一存入财政专户,财政再将经费拨给有关操作部门。

充分开放民间考试,包括已有国家机关举办的考试,也允许民间举办,民间的考试社会承认不承认悉听尊便,政府可以承认部分有效度的考试,在这些有效度的考试更成熟后,国家机关就不再举办同类考试,即考试尽量由民间来举办。《考试法》对考试的制度和程序,尽量作出具体规定,使整个社会的考试都井然有序,这样就能克服目前考试既混乱整体效度又不理想的状况。

例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需要一定的国民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全国人大通过各种渠道由国民向全国人大反映也是一种渠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过辩论和投票决定设置全国英语考试,并决定由国家教育部承办。国家教育部依《考试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不得自己具体操作,只能委托有考试的学术资质单位承办,如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复旦大学外国语学院、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各自独立承办。这三家大学分别独立命题考试,国家都承认其结果,全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可自由报考其中一家或者全部三家,考生需交纳一定的考试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缴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根据需要拨经费给这三家考试承办单位。

这三家单位只将考试的结果报送给教育部,教育部审查考试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如质量达到要求,就根据考试结果发证书给考生。如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则不承认结果,考生需重考,如果以后仍发生这种情况,则取消考试承办单位的承办资格,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少,甚至几乎没有过。在经过一定的年限,证明这些单位举办的英语考试确实能保证质量后,国家再允许他们独立成立民间机构,进行经营性质的英语考试服务,国家除监督其质量外,不再管具体事务,也不再拨款给他们,就像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等四家大学组成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经营托福等英语考试一样。

除此以外,任何国家单位都不得举办得到国家承认的英语考试,单位因工作需要举行的自己职工或招工等英语考试的结果,国家不予承认。民间可以像办企业一样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举办英语考试,工商管理部门根据《考试法》审查其资质,达到法定要求的即批准,由其在法律框架内自生自灭,即有人参加就生,无人参加就死。如果其考试比上述三家大学更有效度,人们更相信他们发的证书,参加他们的考试是好事。不过,在这些社会考试证书未得到国家承认之前,国家机关都不得承认,如企业可以自主地将其证书作为用人依据,但国家机关不得将这种证书作为给公务人员升工资的依据。

一些不是全国性,又不是十分重要的考试,由省人大立法的例子如,壮文水平等级考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决定。一些小考试,由民间自己办,如厨师等级考试等。如民办质量不高,公民认为国家也应该举办,全国人大再决定开办这种考试,非经人大立法,国家机关一律不得举办任何面对社会的考试。

《考试法》对考试的内容和程序等的规定,要科学、详尽和切合实际,如规定全国人大和承办考试的国家机关,承办考试具体事务的单位,只能出概括的考试大纲,一律不得编写考试用书,更不能指定考生买书,也不得开办辅导班。这些服务只能由社会和考试无关的人组织,严禁垄断,在有资质的人之间开展竞争,由考生自由选择服务对象。又如,要将公平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公务员录用考试,经人大决定后,授权人事部承办,人事部再委托大学承办,鉴于面试环节难以保证科学公正,严重打击国民学习热情的实际,取消面试程序。

即使实在舍不得放弃面试程序,也是像体检一样,只是依法鉴别是否合格,如外貌太难看不能当海关官员等,对过了合格线的人,面试情况一律不得作录取依据,全部依笔试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参考个人志愿分配到具体岗位。这样公平度就有了保证,就能激发全体国民发奋学习。虽然这样会使考试成绩好但实际能力不太强的人,这种情况非常少,战胜了考试成绩不太好,但实际能力较强的人,这种情况也不多,但和换来像高考那样促使全国家庭都放心全力学习,争取在笔试中胜出相比,这一代价是非常值得付出的。

三、财政的教育拨款刚性化

教育的质量首先取决于教师的质量,要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当教师,相对较高的待遇是必不可少的,在欧盟国家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大多数国家教师职业中期即教龄达15年以后的工资均高于人均GDP。2007年我国GDP是24.66万亿元,按13.21亿人口算人均是1.87万元,大城市有15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收入是达到了这一水平,但不用说广大农村教师,就是多数县城的教师都得不到这一数额。

这使得我国许多较优秀的人才,宁愿从事杀猪、泥水工这样的属于社会下层的职业,也不愿当教师,特别是民办、代课教师,这种情况越到大城市以外的地方,特别是农村越强烈,这对教育事业的影响无疑是非常大的。而“教师的工资和津贴是最大的教育支出,约占大多数国家公共教育支出的2/3以上(Unesco,1998)”。如果财政拨款没有刚性保证,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工资也就没有刚性保证,教师的工资也就无法达到人均GDP水平和以上。

我国财政开支中教育经费长期达不到法定的GDP4%,并且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我国教育经费开支实际上没有刚性保障有直接关系。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地方在搞对社会发展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形象工程等表面的东西时却非常慷慨,不但不遗公共财政的现有财力,甚至强迫教师捐款实际上是从工资中扣款也时有所闻。大量的公车、吃喝等支出,其中2007年全国350万辆公车的支出有3000亿元之多,上文我们曾注明,2004年吃喝开支是3700亿元,使得我国国家财政中行政管理费由1995年的996.54亿元猛升到2006年的7571.05亿元,分别占财政总支出14.6%和18.73%,而日本这一数据是2.38%,英国是4.19%,美国是9.9%。

我国要想教育经费肯定能达到GDP的4%甚至以上,就必须采取刚性的强制措施。如每个地方年初就必须将相当于上年GDP4%的款额拨入教育经费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同时管好教育经费的具体开支,杜绝广东吴川县教育局一年半吃掉611万教育经费的现象。严禁非教育部门截留挪用,如有抗灾等特别需要非借用不可,借用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回。如有违犯者有关人员须付出扣发工资、开除公职,甚至坐牢的代价。

四、改善不公平状况

教育不是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类只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企业,而是服务于全体公众的社会事业,人人都能公平地享受由公共管理部门代行投入的公共教育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是天经地义的。多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对教育公平的做法是,将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精英教育两部分,普通教育是人人都应该平等享受的教育,如九年义务教育,精英教育是只有部分人能享受的教育,如重点大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