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假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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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假货同教育的关系(10)

尽管如此,随着人类生活水平和文明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制度能使真货驱逐假货是基本倾向,这不只是理论推理,而是在发达国家至少已有了几十年历史,我国也在局部实现了数年的基本事实。

优化制度

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遏制假货中同样有着巨大的作用。

遏制假货的工作无非就是在客观上认识假货,在主观上使人们不制售和不接受,更重要的是不能制售和不能接受假货,没有制度即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要做到这两点难度是很大的,如同是一车香炯,有人认为是假货,因为制造者盗用名牌香炯商标,有人认为不是假货,因为这炯丝的质量完全达到了所盗用名牌香炯的水平,这都有道理,如果没有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就很难处理。有了规则,就容易处理了,假设有这样的规则,是炯丝质量低于一定程度的烟是假烟,管理部门作销毁处理,如果烟丝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以上,仅仅是盗用商标,管理部门的处理原则是,对事主罚款,没收货物,去掉假冒的商标,降价销售。这样管理部门处理起来就简单顺手了,被处理的事主也无话可说,旁边的人也信服。

至于主观上使人们不制售和不接受,更重要的是不能制售和不能接受假货,就更只能依靠制度。基于一些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指望人人都自觉地不制售和不接受假货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对人们制售假货和接受假货行为的遏制,最可靠的乃至只能是将人们都假设为可能制售和接受假货的无赖,然后根据这一假设来设立使人们不能,特别是不敢制售和接受假货的制度,并加以落实,使人们真的不能或不敢制售和接受假货。如即使极少有人制售假炯,但我们也将人们都可能制售假炯作假设,来制订重重处罚甚至对罪大恶极者斩立决的制度,不但使绝大多数人不敢制售假炯,对少数敢于试法者也能迅速处理,从而就有效地遏制了假炯的制售行为。

依靠制度来遏制假货原理简单明了,但实施起来却远非简单。因为大自然和社会都是很复杂的,许多自然现象人类尚未真正认识清楚,更多的是还没有认识,这给人们制定在客观上正确认识和界定假货的制度,带来了很大困难。所以,直到现在,人们制定和实施的许多制度,包括和遏制假货有关的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许多甚至存在大量的缺陷,须经人们不断发现并逐步改进。我们认为,鉴于这种复杂性,遏制假货的制度可由科学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组成。

一、科学制度

是以科学所体现的客观规律鉴别货物真假,并以之为规则处理假货问题的制度。因为假货的本质特征是虚假,即和事实不符,和规则不符,和事先定的标准不符,而科学制度标明的事实、规则和标准是客观的、明晰的,将其同假货的实际一对照,假货的虚假实际便暴露无遗,从而为识破、处理假货提供了依据,其对假货的遏制无疑是相当有效的。如某小钢铁厂说他们所产的钢材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技术监督部门用科学的设备对钢材的韧性等性能进行检验,将检验的结果同国家标准相对照,就知道其根本就没有达到国家要求,很干脆明白地鉴别出是假货。

用科学制度来遏制假货,虽然公平简捷,但其并不能用于所有领域。如有个人持有国家承认的文学博士学位证书,但根本没有文学博士水平,是假文学博士,对这种假货的鉴别,就不能像鉴别假西药、假化肥那样用仪器化验,用非常明确的化验结果所体现的事实说话。因为文学博士的真假,主要是取决于他有没有文学博士的学术水平,这种学术水平不像化肥的分子结构那样简单明晰,而是既模糊又复杂,根本无法借助仪器来简单鉴别,只能靠人通过主观感觉来把握,是一种主观判定。

二、法律制度

由人们凭主观感觉来把握货物真假有一个最大弊端,是人如果不具有这一能力,或者不公正,就无法保证鉴别的质量,这种情况非常多。要克服这一弊端,人们只能制定出规则,通过规则来保证选来鉴别的人,具有相应的能力,和鉴别必须公正,这些规则就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规则和科学制度的规则不同,科学制度的规则是客观规律直接的明晰的反映,如不是这样,就不是科学制度,如果硬将其说成是科学制度那也是伪科学制度。法律制度的规则只是规则制定者主观意志的反映,虽然其也可以反映客观规律,但这不是它的本质特征,如果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就没有良法恶法之分了。

如果法律制度是体现客观规律的良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进而遏制假货。如对上述假文学博士的鉴别,我们可以制定出这样的制度,必须是持有国家承认文凭的本科大学或以上学级毕业,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大学教师,才具备鉴别人资格,并由有这种资格的人拟就广度和深度都足以考查出,被考查者是否具有文学博士水平的试题,南教育公共管理部门指定需鉴别的博士学位持有人,在一个封闭的房间用10个钟头答题,将答卷复印成10份,分别给10名具有上述鉴别资格的人审阅,互不通气地明确表示是否合格意见,如果认为合格的人超过半数,管理部门则必须判定为合格,如不到半数,管理部门则判定不合格。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鉴别出假货。

三、民主制度

科学制度在本质上是正确的,但由于制度总是人定的,人可能由于误将非科学的东西当成是科学的东西制定成制度,或者为了自己别的什么目的故意这样做,加上科学的制度终归是人执行,既然是人执行,就有可能执行得不公正,这都使科学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实际存在不科学的情况。法律制度由于纯粹是制定者主观意志的反映,更可能是劣法、恶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创造了保证公众更确切地说常常只是多数人意志得到贯彻,少数人特别是当权者意志受到限制的民主制度。

在这里,民主制度指的是特定的人群共同制定规则来规范这一人群成员言行的制度。由于公众的意见常常并不统一,人们在不能实现妥协做到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常常不得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作最后决定的办法,所以民主制度通常只是特定人群多数人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制度,即也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将其单独列出主要是为了陈述的方便。民主制度的决事结果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如有一个村由全部100个村民构成的群体要买一种药材种子来种在村里的公共地上,没有科学制度来鉴别这药材种子的真假,也没有外力强制必须怎样做的法规来迫使他们一定怎样做。

根据他们以前共同制定出来的公共事务处理办法,他们用投票的办法决定是不是买,如多数人同意买就买,多数人不同意买就不买。而多数人决定买,并不意味着买就是对的,多数人决定不买,但后来的结果却证明不买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保证众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贯彻,限制个人意志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如果这样决事错了,那也是大家的错,大家共同承担后果。

民主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科学制度制定得不科学,法律制度制定得不合理,更重要的是防止科学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制定者立法谋私,执法者执法不力,渎职等。因为作为科学制度、法律制度的涉及者,人们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必定关心这两种制度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于大多数人而言,只有科学制度科学,法律制度公正,才最大限度地符合自己的利益,所以他必定会行使自己的权力来用各种办法监督这两种制度的制定者和贯彻者,迫使他们将工作做好。为保证特定群体人人都能正确行使自己这一权力,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作出规定,是优良民主制度的精髓。

如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褒扬学术争论,严禁以言获罪。包括科学制度、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贯彻者在内的公共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公众监督,为了使监督尽可能达到最大的有效程度,公共管理人员的隐私权比普通人小得多,并且公共管理人员不得控制舆论,公共舆论的阵地只能由民间操办。公众监督他们时,发生所说不符合事实等错误予以免责,依照一定的程序,公众随时可以罢免他们。制定措施,尽量将多数人利用民主制度来损害少数人利益的可能降到尽可能小的出现概率等。

一般来说,于遏制假货而言,科学制度优于法律制度,科学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优良性需靠民主制度来保证,所以,我们在可以运用科学制度的领域,就不用法律制度,并且要以运行民主制度来作为运行科学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