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唐宋八大家名篇著译-柳宗元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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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驳《复仇议》

【题解】

这是作者任礼部员外郎时驳陈子昂《复仇议》的奏议。武则天时,谏官陈子昂对徐元庆为父报仇、刺杀县尉一事,提出“诛而后旌”的主张。作者对此大加非议,认为礼和法之间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要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没有罪而被杀的,官府又不为他伸冤,徐元庆为父报仇,杀掉县尉而去自首,就应该表彰而不应该处以死刑;如果徐父是犯罪被杀,徐元庆却去报仇,杀掉执法的县尉,就应该处死而不应该表彰。这种观点当时对人民是有利的。

【原文】

臣伏见天后[1]时,有同州下邽[2]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3]所杀,卒能手刃[4]父仇,束身归罪[5]。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6]。且请“编之于令[7],永为国典[8]。”臣窃独过[9]之。

臣闻礼之大本[10],盖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11],凡为子者[12]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13]杀无赦。其本则合[14],其用则异[15]。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16]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17],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18]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19],穷理[20]以定赏罚,本情[21]以正褒贬,统于一[22]而已矣。向使刺谳[23]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24],则刑礼之用,判然离[25]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隐于公罪[26],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27],虐于非辜[28],州牧不知罪[29],刑官不知问[30],上下蒙冒[31],吁号[32]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33]为大耻,枕戈[34]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35]仇人之胸,介然自克[3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37]有惭色,将谢之不暇[38],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39]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40]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41]上也。执[42]而诛之,所以正邦[43]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44],其乱谁救[45]。”是惑[46]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47],陷于大戳[48]。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49]而已。其非经背圣[50],不以甚哉!

《周礼》[51]:“调人掌司万人之仇[52]。”“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53]者,邦国交[54]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55]曰:“父不受诛[56],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57]。复仇不除害[58]。”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59]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60],是必达理而闻道[61]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戳,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62]臣议,附于令[63]。有断斯狱[64]者,不宜以前议从事[65]。谨议。

【注释】

[1]伏见:看到。伏,和下文“窃”一样,是旧时下对上用来表示敬意的谦词。天后:即武则天武曌,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公元655年)被立为皇后,参预国政,后来废去睿宗李旦,自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孝哲复位后,她才退位,但被上尊号为“则天大圣皇帝”。[2]同州:州名,治所在今陕西省大荔县。下邽(guī):县名,在今陕西省渭南县东北,当时下邽属同州管辖。[3]父爽:父亲徐爽。县尉:官名,掌管一县军事、治安。赵师韫(yùn):人名,曾为下邽县尉,枉法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后升御史,徐元庆改变姓名,在驿站做佣人,乘赵旅宿驿亭时杀之。[4]手刃:亲自杀掉。[5]束身归罪:叫人把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自首。[6]谏官:专向皇帝提批评、建议的官,唐代设有御史和拾遗等谏官。陈子昂:初唐著名文学家,字伯玉,曾受到武则天的赏识,官至左右拾遗。旌:表彰。闾:里巷的大门,这里指代乡里。[7]编之于令:把处置这案件的办法编为法令。[8]国典:国家的典则。[9]窃:私自。表示个人意见的谦辞。过:错误、失当。[10]礼: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泛称。大本:根本作用。[11]贼虐:行凶杀人。[12]为子者:这里指被杀害者的儿子。[13]治:治理。为治者:做官的。[14]本:基本精神。合:相同。[15]用:用法。异:不同。[16]黩(dú):滥用。[17]僭(jiàn):过分、超越本分。[18]趋:趋从。趋义者:追求正义的人。[19]制:规定、原则。[20]穷理:探究道理。[21]本:本着、根据。本情:根据情理。[22]统于一:归于一致(指礼和刑的目的与效果)。[23]刺:侦察、调查。谳(yàn):审定判罪。[24]原:推究。端:缘由。[25]判然:明显地。离:区分开。[26]公罪:违犯国法之罪。[27]奋:鼓足、发作。吏气:官吏的气焰。[28]非辜:无辜之人。[29]州牧:州的最高长官。不知罪:不加罪。[30]刑官:执法的官。问:过问。[31]蒙冒:蒙蔽。[32]吁号:呼天叫地。吁,呼。[33]戴天:同生活在一个天底下。语出《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34]枕戈:睡觉时也枕着兵器,形容时刻准备报仇。语出《礼记》:“居父母之仇……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35]冲:冲击。这里指刺杀。[36]介然:坚定不移的样子。自克:下定决心。[37]执事者:做官的人。宜:应当。[38]谢:认错,道歉。暇:空闲。[39]愆(qiān):失误。[40]戕(qiāng):残害。[41]悖:违背。骜(ào):轻视,傲慢。悖骜:即凶悍不驯,蔑视法纪。凌:欺凌。[42]执:捉拿。[43]邦:国家。[44]亲亲相仇:因为爱亲人而互相报仇。第一个“亲”字作动词,是爱的意思;第二个“亲”字是名词,指父母。[45]谁救:谁来挽救。[46]惑:迷惑。[47]抵罪:按罪处罚。触法:犯法。[48]大戳:死罪。[49]暴寡胁弱:侵害孤寡,威胁弱者。[50]非、背:违反。[51]《周礼》:也叫《周官》,儒家经典之一。由战国到西汉的儒家学者择周及战国各国的官制。加上自己的理想,分类编排而成。这段引文见于《周礼·地官》。[52]调人:官名,主司法。掌司万人之仇:负责调解人与人之间的仇怨。[53]反杀:指已杀人,又杀他的子弟。[54]邦国:全国。交:共同。[55]《春秋公羊传》:儒家经典之一,约成书于汉初,是一部专门阐释《春秋》的书。这段引文见于《公羊传·定公四年》。[56]不受诛:不是犯罪被杀。[57]推刃:往来相杀。[58]复仇不除害:这样的报仇行为并不能除去祸害。[59]爱:吝惜。[60]服孝:能尽孝道。死义:为义而死。[61]达理:通晓事理。闻道:懂得圣贤之道。[62]下:发下,颁布。[63]附于令:附在有关法典、律令后面。[64]斯狱:这一类案件。[65]从事:处理,处置。

【译文】

我从史料上看到武后临朝时,同州下邽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他牢记深仇,最终在亲手杀掉了他父亲的仇人后,叫人把自己捆绑起来,去投案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叛处徐元庆死刑,但在他的家乡加以表彰。还请求将他这种处理办法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则。我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止暴乱。倘若说不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做儿的为父报仇,杀了不应当杀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刑的根本也是为了防止暴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做官的,不按国法杀了不该杀的人,也同样应当处死而不赦免。礼和刑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法则不同。因此,表彰和杀戳,是不能同时用在一个人身上的。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叫做乱杀,太滥用刑了。表彰应当杀掉的人,这叫做越礼,严重地破坏礼了。如果真的把这个处理办法向全国公布,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拿这个作为国家的典则,行吗?

圣人建立的制度,都是深究事理来规定赏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褒贬,归总到一个目的——防止暴乱。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假,分清它的是非,推寻出案情的本末,那么刑和礼的应用就会有明显的区别。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不是犯了国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因为个人的私怨,仗着他做官的权势气焰,迫害无辜的人,而州里的长官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勾结进行掩盖,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听而不闻。而徐元庆就会把同仇人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看作是极大的耻辱,从而枕着刀子睡觉,把不忘报仇看成符合礼,处心积虑,要拿刀戳穿仇人的胸膛,复仇的决心坚定不移,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是既守礼又行义的表现,执政的官员对此本应当感到羞愧,去认错都怕来不及,又有什么理由要将他处死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并不违反国法,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私怨,而是因触犯国法而死。国法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制定的法律,而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把他抓起来处以死刑,以此来严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并且陈子昂在奏议中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状态谁来制止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书上所说的“仇”,指的是蒙冤受屈,悲痛难忍,而且无处申诉的,不是指那些违法犯罪,应该被处以死刑的人。陈子昂说:“他杀了人,我就要杀他。”这是不分是非曲直,欺压孤寡,威胁弱者。这种违反儒家经典,背离圣人教导的做法,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记载:“调人官负责调解众人的仇怨。”“凡是杀人合符义理的,不准报仇,报仇就犯死罪。”“有因害怕报仇而连同别人的子弟一起杀害的,则全国的人都要把他当作仇敌看待。”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各人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没犯死罪而被处死,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罪应该处死,儿子报仇,这就会变成一来一往的仇杀。这种报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如果现在以此来判定徐元庆和赵师韫相互残杀的案件,那就会合符礼了。况且不忘父仇,这是孝;不吝惜死,这是义。徐元庆能够不越出礼的范围,遵从孝的做法,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位通晓事理、明白道义的人。像这样通晓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把他处以死刑,这是滥用刑法,破坏礼呀,这种处理办法根本不能作为国家的典则,是明白得很的啊!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的后面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一类案件的人,不应当再按照从前的办法处理。谨对此发表以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