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纳家户村志
15747600000061

第61章 救济与福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缺吃少穿的贫困户及时给予救济。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实行“劳动自助、自救助人”的方针,对无依靠的孤老残幼,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天灾人祸的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孤寡病残、无依无靠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资金从公益金或集体提留中开支。在1959年~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严重时期,对五保户也酎情给予照顾。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农户通过勤劳致富,逐步开始走向富裕,但仍有5%的家庭缺少劳动力、资金、技术或遭遇各种灾害,生活仍有困难者,采取扶贫、劳务输出等方法,对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者进行五保或救济。

一、五保户供养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鳏、寡、孤、独者和没有劳动能力老人的生活困难,主要依靠群众互助来解决,土地由互助组无偿出工代耕。同时,国家还对生活没有保障者发放救济粮款。1956年实行合作化后,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对入社的孤老残废社员的生养病死,实行“五保”供给。1959年后改为由公社敬老院供养。后又改集中供养为分散供养。1984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五保”供养又向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方向发展。

纳家户村敬老院建立于1984年9月。有砖木结构房屋20间,前后收养孤寡老人17人。1984年,该村有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老人15户共17人;1996年,有4户,其中2户生活在敬老院,另有2户为家庭五保户。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五保”供给水平也逐步提高。该村敬老院老人的人均年生活费由原来的120元增加到1993年的280元,后提高到1996年初的400元。其中生产队补助320元,县民政部门补助80元。

1983年,杨和公社发文《关于落实对五保户供养问题的通知》,确定纳家户村五保户15户共17人:纳哑巴、纳长林、马文早、纳惠珍、纳佃孝、纳玉英、纳光业、樊珍、纳生荣、马兴、马秀兰、纳秀英、纳希珍、纳青梅、纳佃选、李生玉、李光喜。五保户的供养办法是: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实行乡、村、组三级供养。乡供衣被(每人每年一身单衣,三年一身棉衣,五年一套被褥);村供煤、保医(每人年供煤1000公斤或1000公斤柴,医疗费实报实销);队供口粮、食油、零用钱、保葬费(每人年供口粮250公斤,食油3公斤,零用钱120元)。家庭五保户除口粮、食油、烧柴外,其他标准与集体供养者相同,按本队社员标准划给一份自留地,供种菜等用。

孤儿的保教费和生活费由生产队供养到16周岁。

2004年口粮调整为300公斤,年均生活费600元。敬老院的老人,每年口粮为300公斤,民政部门发给衣服和生活用品。敬老院还配备了洗衣机、电视机、图书等,发动老人在以养为主的前提下,与工作人员共同养鸡、种菜等。既改善了生活,又锻炼了身体,深受五保老人的欢迎。

二、军烈属优抚

对农村的军烈属、退伍军人和残废军人进行优抚工作,在不同时期采取了四种办法:

优待代耕。1950年~1955年,主要实行优待代耕形式。代耕对象主要是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代耕服务范围:全村18岁-25岁的男劳动力均负担代耕任务。

优待劳动日。1956年~1981年,实行优待劳动日。做法是,以生产大队每人所得平均劳动日为标准,除去烈军属及残废军人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由社队以优待劳动日补助。以优待工分的形式,通过自报公议,民主审定,领导批准等手续,将评定的优待工分记入个人工分账,参加年终分配。纳家户村对军属的优待标准为:1978年以前每年优待工分3000分,1987年以后改为现金。

优待现金。1983年,杨和公社给纳家户分配优抚款90元。1984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办法是:烈军属每人每年80元~120元,军属每户200元。纳家户1987年以后为450元,1996年提高为平均700元,最高达到1200元。同时对军属减免义务工,保留责任田。退伍军人从1980年起每月可享受民政补助10元。1984年全村有复退军人33名,现役军人9名。逢年过节,村里还对军属和退伍军人进行慰问。

困难户救济。1962年~1965年,因各种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纳家户全村居民都吃返销粮。1971年,永宁县革命委员会文件要求,对“四属”困难户,各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分配的口粮中提留一定比例给予照顾。对于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应当优待劳动日参加按劳分配,达到本村平均口粮水平。对职工家庭的口粮分配,由于子女多、拖累大的实际原因,应照顾到本队平均口粮水平。1976年因遭灾,政府又拨给该村部分返销粮。80年代初,政府每年拨给该村救济款500元~600元,还有救济布票等。村里每年帮助这些贫困户春耕秋收,逢年过节还到家里慰问。1983年,杨和公社给纳家户村分配救济款700元。2009年,永宁县民政局为保障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从财政给予补贴。

因城镇建设,有些成为失地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其中一部分人家庭生活困难。为解决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财政局从2009年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回乡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962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永宁县委关于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文件精神,精减了一部分干部职工。为了安置好回乡职工,专门成立了“永宁县回乡职工安置委员会”。1962年12月20日,安置委员会分配杨和镇(乡)补助费400元,用于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随后又被精减的“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回乡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