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暨伊斯兰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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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伊斯兰教编(25)

3.部分教派的宗教封建特权有所抬头。1958年在我国各大宗教中进行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各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是我国宗教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变革。甘肃伊斯兰教当然也不例外,进行了相应的变革。这些年来,随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落实,甘肃伊斯兰教恢复正常活动,但与此同时,已被废除的个别宗教封建特权在部分教派中出现程度不同的恢复,引起各方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一些教派中的老人家依然存在,仍享有崇高的地位。老人家去世后由儿子接替其位的情况也还存在。

②老人家放阿訇、放热依斯(代理人)、放口唤的现象在一些教派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③部分清真寺正在恢复“海乙寺”(中心寺)制度,以行使对所辖寺教务、寺务的控制。

四、几点建议

从新时期甘肃伊斯兰教教派问题的性质来看,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要按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细致地做工作,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如果掉以轻心,对教派问题不重视,对教派矛盾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妥当,小问题小矛盾就会演变成大事端,甚至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正确对待和处理教派问题,促使甘肃伊斯兰教各教派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从而为甘肃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有关教派问题。这是做好甘肃伊斯兰教教派方面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这方面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展开讨论,进行研究。

①门宦也是教派。长期以来,在有关文件和着述中,门宦和教派一直是并提的,如“教派门宦研究”、“教派门宦问题”、“四大教派,四大门宦”等,大家巳司空见惯,也明白其意。但仔细推敲,这种提法用法显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何谓教派,《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得很明白某种宗教内部的派别。”那么,门宦又为何呢?其词来源,大多数人认为取自“门阀”、“宦门”,也有人认为“门”指苏非派求道的途径,代表着宗教性,“宦”指教权承袭为核心的组织制度,代表着世俗性,还有人认为应将该词改为“门唤”,意即“神圣之门在召唤”,等等。虽然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门宦指的就是虎夫耶、哲赫林耶、嘎的林耶、库布林耶等四大苏非派及其支派,也就是说,它是甘肃等地伊斯兰教中具有重视道乘修持这一共同特点的一些派别的泛称。根据“教派”的定义,它完全可以涵盖、包括门宦,门宦也是教派。门宦一词单独使用还可以,但若与教派一词连用,则明显有叠床架屋式的累赘之感,不符合汉语习惯,容易产生歧义,使人误解,以为门宦是教派之外的什么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不管学术界如何讨论,党政部门在行文中应力求做到用词准确、规范、统一,在涉及甘肃等地伊斯兰教所有教派时,不宜将教派门宦二词连用,而应统一为“教派”一词。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文上的一些混乱,使语义更加明晰。

②老人家问题。这个问题可分为两个小问题。

一是老人家称谓的问题。伊斯兰教苏非派的宗教理论中,在普通穆斯林与真主之间添加了媒介:穆勒什德(精神导师),认为穆里德(追随者)只有得到穆勒什德的正确指导,才能获得后世里的成功。在甘肃伊斯兰教各苏非主义派别中,基本上都有穆勒什德,不过一般称老人家(或爷)。在清代的官方资料中,称为教主,后来一些民间文献中,仍沿用了教主一词。但是,应该指出,教主一词是外人相加的,伊斯兰教内部从不将本派的老人家称为教主。笔者认为,教主一词过去虽然常用,但对现在的各派老人家不宜再用,理由有三。首先是该词带有明显的封建性权威的意味;其次是该词并非信教群众认可、习用之词;还有就是现在一些教派内部存在若干个老人家,教主顾名思义是一教之主,断无一个教派有若干个教主之理。那么,称什么好呢?值得研究。穆勒什德一词,虽是准确称谓,但多在知识界等较小的圈子中使用,广大穆斯林群众中并不多用,故似不适合广泛使用。而老人家一词含有德髙望重、平易近人之意,也带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色,为伊斯兰教内外群众所熟知,因此,采用这一称谓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另外,教长一词近年来也为一些教派,如西道堂等习用,这也应是个不错的正式称谓。

二是老人家的道统传承等问题。甘肃伊斯兰教各苏非主义派别中,都有老人家存在。这是甘肃伊斯兰教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因此,要实事求是正视这个问题。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政策进行个别调整,对老人家作为某一教派道统继承者的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若妥善解决了上述问题,则老人家的继承问题就接踵而至。对此问题,同样应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也应采取灵活态度,妥善处理。至于是传贤式继承,还是传子式继承,应让各派按自己的“历史定制”处理。另外,应突出宗教特点,只提道统传承,不宜提教权继承之类带有较浓世俗意味的说法,宗教的东西应局限在宗教范围内。宗教管理部门要与各派老人家一起,认真研究各派的道统传承方式,逐步完善道统传承机制,尽可能使道统传承能平稳完成,以减轻新老交替之际的震荡,从而维护教派内部的团结稳定。

③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成果的巩固问题。1958年在伊斯兰教中进行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意义重大,是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这次民主改革进行科学审视,适当调整个别内容确有必要,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次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是正确的、积极的,其成果必须予以巩固。实践证明,一些宗教封建特权的废除,对伊斯兰教适应现代社会、实现有序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今后的伊斯兰教工作中,应旗帜鲜明地强调这一点。

2.妥善处理教派矛盾。在出现教派矛盾时,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对矛盾双方一视同仁,公正处理,而不能抬髙一方,压制另一方,那样只会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出现局部教派分化时,应持正确、客观的态度,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尽量化解教派分化带来的矛盾。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不要轻易地把具体宗教问题扯到民族问题或政治问题的高度,使事态复杂化。在解决处理教派矛盾时,要充分发挥伊斯兰教界人士如老人家、着名阿訇等的积极作用,这样做往往会事半功倍。

3.加快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步伐。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教职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伊斯兰教各教派的现在和未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伊斯兰教敎职人员队伍的培养问题。要制定中长期规划,通过各级伊斯兰教经学院,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养教职人员,使他们在掌握足够的伊斯兰教学识的同时,也受到充分的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教育,并不断增强各教派平等团结意识、相互尊重意识、政策法制意识,各教派有了这样一大批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其发展会更加健康有序。

4.加强伊斯兰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地从事伊斯兰教工作的干部处于解决处理教派问题的第一线,是伊斯兰教工作的骨干。他们的理论及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教派问题处理的妥善与否。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这支干部队伍建设。出身于回、东乡、保安、撒拉等族家庭的伊斯兰教工作干部,在处理宗教外部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时,往往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但在处理教派矛盾时,则要特别注意,使自己超脱于教派之外这样工作起来将会更主动些。若工作人员由于家庭关系,与教派矛盾的某一方关系密切,确实不好做工作,有为难情形时,可以申请回避或指定回避。这样做,既有利于教派矛盾的解决,也有利于保护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5.积极探索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思路。要从根本上解决伊斯兰教方面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解决好教派纠纷矛盾问题,需要积极探索一些新对策。首先,要在尊重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前提下,适应时代要求,用新观念,阐释当前伊斯兰教教派方面面临的一些问题,从时代要求与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基本定制的结合点上寻找共同点,引导伊斯兰教界摒弃非教义教规规定的一些旧做法,树立新观念,确定新主张、新做法。其次,要深入研究伊斯兰教自身发展变化规律,加快构建当代中国伊斯兰教教理体系步伐。伊斯兰教发展至今已有千年历史,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当代伊斯兰教国家,宗教教理体系早已建立,而我国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信教群众遵守着古老的、并不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规定的一些做法。党和政府要调动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主动性、积极性,探索构建中国伊斯兰教教理体系,引导中国伊斯兰教走向现代化。再次,要建立调处纠纷增进共识的工作机制。现在伊斯兰教教派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一般都由当地随机处理,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和办法,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使得一些地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因各种原因而失当,应重视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