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称谓与亲属(和谐教育丛书)
15792800000060

第60章 古代的嗣子

嗣子,是指过继与同宗无子孙者以承其嗣续之子,俗称“过继子”。古人非常重视立子继嗣,承续香火。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家庭乏嗣,就被认为是愧对祖先的不孝行为。嗣子,在礼书和法律上的特定名称叫“为人后者”,就是同宗的晚辈人给同宗的长辈人做后继人的意思。

《礼记·月令》说,“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这是宗法时代大宗无子可以立嗣的根据。唐《户令》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虽然和《礼记》的提法相同,但已不限于大宗,凡无子者均可立嗣。立嗣,是为了继承宗祧,在礼制和法律上都是很庄重的事情,所以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必须家无继承宗祧的男子始得立嗣。女儿出嫁从夫,因此有女无男仍得立嗣。二、妇人夫死不嫁的,可以立嗣。三、出征阵亡者没有子孙的可以立嗣。四、立嗣须从本宗昭穆相当者中选择,原则上不得立异性为嗣。所谓昭穆相当,就是相当于父子辈分的人,清律明白规定就是立侄为嗣。

《唐律·户婚》规定:“养异姓男者徒一年。”《明律·户役》规定:“其乞养异姓为子以乱宗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都是禁止立异姓人为嗣子。尽管法律如此规定,实际生活中个别也有立异姓为嗣的事例。

立嗣有何手续,不得而知。宋代养同宗子必须依“除附之法”,即将嗣子的名籍由亲家户籍而转到养家户籍之下。只有办理了户口转移手续,在法律上确立了嗣子与养父母的关系,终止了与生身父母的身分关系,才被视为合法的嗣子。

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嗣子就取得了继承养家宗祧和继承养家财产的权利,同时承担服从养亲的亲权和遵守养亲教义的义务,也负有赡养养父、养母的义务。立嗣之后,即使养父母生了男儿,嗣子的身分仍不丧失,与后生子相对称为“元立子”。明律与清律的婚姻篇均规定:立嗣后生子时,其家产与元立子均分。但是,立嗣之后养家生了男儿,生父母愿意将嗣子领回,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法律上允许领回,撤销立嗣关系。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养家不许任意遣还嗣子,违者犯罪。立嗣关系成立后,嗣子并不断绝与生身父母的法律关系,仍有赡养义务。从丧服服制来说,只比原来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