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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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经济法律制度(2)

再次,关于目标考核标准的规定。在上引《通典》的资料中,“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皆准顷亩折除计折斛斗以定等级”等等,都说明唐代屯田并非收多少算多少,而是有目标、有定额、有等级的。各地屯田的成绩究竟怎样评判?等级怎样划分?《新唐书食货志》载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其民田收获多少,取中熟为率”。证明了屯田成绩的考核确有定额,这个定额的确定是取民田“中熟为率”的。唐前期敦煌等地之所以成绩卓着,正是因为其屯田管理不吃“大锅饭”,犹如实施了今日的“目标定额管理”,根据土地好坏,大致定下指标,再根据收成的情况考核屯官的好坏,奖优罚劣,这就极大程度的调动了管屯官员及其下属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唐代前期敦煌等地屯田开发的成功。

屯田开发的成功,不仅为敦煌等地发展农业经济开垦了大量耕地,促进了西部农业的繁荣,而且创造了以军养军的成功之路,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赋税制度

唐前期赋税制度最主要的内容为租庸调制。安史之乱后,唐改革税制,实行了两税法,但自安史之乱后,由于唐中央政权的统治力减弱,敦煌等地又一度被吐蕃占领,所以两税法未曾实行。

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推行的赋税制度,唐初法律规定“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后又进一步规定每丁岁入粟三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三丈,布加五分之一”…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上述规定表明,租庸调是按丁征收的,但其实质上是由农户负担的。唐初规定)男女21岁成丁,供役,60岁以上者免役。租、调所交纳的是产品,庸虽有劳役剥削的性质,但可以在“输庸代役”的情况下转化成产品。前引《武周大足元年(701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载:

户主邯寿寿,年伍拾味岁,白丁课户见输女,婊子,年拾卷史,小女亡弟妻,孙,年叁拾陆岁,寡计布二丈五尺计麻三尺计租二石…计布二丈五尺,计麻三尺是户主邯寿寿每年向国家交纳的调布;计租二石;是户主每年向国家交纳的地租。这些资料说明敦煌等地实行了租庸调法。

此外,敦煌文书中还记载有户税与地税等税收种类。户税是按户等征收的税种,地税是根据青苗顷亩征收的税神。

户税具体开始于何时已不可确定,但至迟在高宗时已有税钱的记载,《通典食货轻重》引开元二十五年定《式》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为义仓。其商贾户若元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据杜佑估计,“安史之乱”以前此项税收约相当于租庸调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唐天宝九载(750年)八月敦煌郡仓纳谷牒》是一件有关地税的文献,现节录如下:

合今载应纳种子粟壹万贰仟贰艏捌拾伍硕玖斗叁胜洪地乡柒信赍拾昧硕赍斗赍胜陆合玖勺玉关乡壹什肆拾壹硕肆斗贰胜玫合捌勺效谷乡玖佰玖硕肆斗贰胜捌合捌硕(后略)地税,原本是为义仓征收储存,以灾荒之年救济灾民所需。上录为唐天宝九载秋敦煌县关于诸乡应纳义仓种子粟数申报郡仓的牒文。《通典食货轻重》载:隋开皇十五年诏“灵、夏、甘、瓜《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

《通典》卷7,食货典丁中》。

(隋瓜州即敦煌)等十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洲”。唐沿陏制,故沙州各甚“义仓杂种”皆纳于都仓(唐天宝年代沙州改称敦煌郡)。从上件文献所载敦煌全县十三乡交纳地税情况来看,地税在当时是较为重要的税收种类。就这种税收种类设立的本意而言,不失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租庸调制的逐渐破坏地税成为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作用也就更加突地子,唐代所称地子有二个意思,一是地税,是向官府交纳的,其性质为地方税的一种,关于地子向密集交纳的记载,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多有所见,如敦煌遗书《唐天复七年(907年)洪池乡百姓高加盈等典地契》载其地内所着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抵当,不干种地人之事”》《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所载《唐五年范海绪纳地子粟草抄》(编号603371119)“范海绪纳五年地子粟叁硕贰肆围。其年九月十八日主傅父领”。也证明了这个问题,说明在敦煌、吐鲁番两地地子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广泛存在。二是地租,是由承佃土地人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麟德二年十二月高昌县追讯樊蜜槌不还牛定相地子事案卷》中所称地子即为地租。

吐蕃统治时期,随着突田制的推行,敦煌等地的赋税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敦煌的各种赋税负担总称为“突税差科”或“突课差科”。下引几件吐蕃统治时期的文献都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如《吐蕃酉年正月沙州乐人奉仙等牒》称,奉仙等虽沾乐人,八音未辨常蒙抚恤,颇受赏荣。突课差科,优聆至甚。”《吐蕃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亦云“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可见,一般人户皆需负担“突税差科”,当肘纳税的名目也比较多,有按户交纳的,也有按地亩交纳的。按地亩交纳的赋税,又称地子。下引文书《杨庆界寅年地子历》就是有关征收地子的文字记。

杨庆界寅年地子历

青麦肆驮半玫豆,小麦肆拾驮贰豆,粟柒驮伍豆。禾两驮,豆肆驮半伍豆,计伍拾玖驮壹斗。曹兴国(小贰斗),余游严(贰斗),田福子小半驮贰斗)(后略)此文书前部分为杨庆界经手征纳的地子总数,后面是各户已交地子的明细记载。吐蕃时期,为方便人们交纳赋税,同时也为了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征纳,实行常由几个人代收,然后集中交纳的办法。

另外,我们尚可以从敦煌遗书P2162号背《吐蕃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的记载得知吐蕃的有关税制情况。

左三将纳丑年(公元821年)突田历“掊”再下常乐。

张逸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寅?百尺一驮汜弁三驮帖亲常乐一驮索荣常乐一驮半二斗汜井下青一驮半小三驮半叉小半驮瓜州自送一驮张进卿常乐一驮半二斗小卿纳“不合纳张寺加千人斋一驮“不纳五什德党顺纳常乐一驮“不合纳”

索蕃奴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青一驮小一驮瓜州半驮本件“突田历”中的“历”即是账目。唐代俗称支账为入破历,“突田历”即指根据土地征收税收的账目。通过对本件文书的分析,可略知吐蕃占领时期的赋税制度:

1、从本件文书中我们可知,突田制下纳税户有纳和“不合纳”即减免户的区别。

2、各户一般均向常乐(地名)交纳一驮半,交瓜州歌。

3、虽然当时的纳突与计口授田有关,但突税并非按(即按地亩)或按丁交纳,而是按户交纳,其税额是每户八驮上下。当肘的耿等于二石,半驮等于一石,因此,则每户每年需绅突16-20石。赋税是比较沉重的。

从敦煌遗书可知,突田制下百姓除了纳突以外,还有差科。差科是指官府的播役,如《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中曰:

一、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种田驱使,计功年别卅驮,从分部落午年至昨亥年,计卅年,计突课九百驮,尽在家中使用。

二、大兄初番和之日,齐周父脚下,附作奴。后至佥弁使上析出为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齐周勾当之时,突田大家输纳。其身役知更远并不曾料。

从此件文书可知,差科包括身役,知更(守夜),远使(派往远处当差)等。

敦煌文献中记载的敦煌等地赋税制度的实施情况,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与吐蕃统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与统治情况,是敦煌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生动写照。

(第三节)农田水利制度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出土的《渠规残卷》文书开篇写道

“本地,水是人血脉。一语道破了水在敦煌绿洲地区叙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参阅杨际平吐蕃时期计授田考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283-286页,一同出土的其它数量较多的敦煌文献,记载到敦煌地区许许多多的河流水渠,布满在绿洲的耕地之间,滋润着绿洲的土地。据李正宇先生统计,共辑得河流6条,水渠66道,以及湖泊、泉泽、池水若干,并绘制敦炉渠系分布示意图一帧,清晰地展现了唐宋时代敦煌地区密网会置的水利图景。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的灌溉功效,保证农民的受益公平合理,不论当时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权,从政府官方到民间渠社组织,都十分重视加强农田水利制度建设,建立了完备的水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具体地说,上有专门的水司机构,下有广泛的渠社组织,协同管理,调节行水,灌溉农田,并对之进行积极有效的维修护理。敦煌文献中最重要的水利管理法规为《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和《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前者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水利管理法规,后者是地方政府制定的配套规章。

一唐五代敦煌地区严密完备的水利管理体制

唐制规定,全国河渠水利诸事由中央尚书省工部尚书下屑的水部郎中员外郎与都水监掌管,地方上卿由州县官检校,为外还设有专职管理农田水利的各级地方官吏,州设都渠泊使潘设平;私、前官,乡设渠头、渠长及斗门长等吏员。这些不同锞别的管水人员对农田水利的管理不是凭个人意愿行事,而是严格按《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的规定。《水部式》的规定具体而细致,内容涉及到水利管理桃杨设昼,主干支各级渠道浇田次序,灌溉时间和方法,斗门节水量,斗门开闭时期,渠道维修责任和方法,水道运输及渠道斗门设寘等筹。

吐蕃时期,吐蕃贵族吸收沿用了唐代水利管理制度,仍设水官之职,管理水利事宜。吐蕃时期文书中经常出现水官与营田官联署判理水渠附近的农田纠纷事件。《申年(804年)正月令狐子余及判词》载;“盂授渠令狐子务地六亩右件地奉判水官与营田官检上者。

晚唐归义军时期,负责管理水利的机构是节度使衙门下属的水司。《已未年至辛酉年(899-901年)归义军衙内破用布纸历》中多处提到水司:

九月九日,支水司都乡口赛神钱财纸一帖;十八日,支与水司盘灌粗纸一帖;廿三日,支与水司马圈口赛神粗纸三十张;五日,支与水司北府括地细纸一帖。

水司掌管诸渠水利,同时对水渠附近的田地也有一定的管辖权力,故吐蕃占领时期出现由水官与营田官联署判案的例证,归义军时期亦然。都乡口、马圈口皆是重要的水利枢纽,归义军时经常在这些堤堰要津举行赛神活动,由水司主持,军资库司出资供纸,又《渠社转帖》中记载到“本司”职掌水渠之事,当水司。

水司的长官称都渠泊使,亦作管内都渠泊使,统管归义军管辖范围内的河渠水利事宜。除水官外,归义军沿用晋唐旧制,还设置了平水一职,主要负责行水期的放水浇田,“务使均善”。

二归义军时期的渠社组织

敦煌地区的水地是绿洲农业经济的命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人工开凿的水渠密集分布,纵横错落,村落宅社大多在河渠之畔,田地庄园也依河傍水,依赖于渠水灌溉。长期以来,敦煌水利与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诸水渠附近的百姓大多结成渠社,担负起维护水渠的责任,保障农业灌溉。

结社活动在中国民间历史悠久,在敦煌地区也十分盛行,尤其到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是蔚然成风,普遍流行。社的种类很多,其中之一即是渠社,或称作渠人社,系由当渠附近的百姓自发结集而成,推举德髙望重且有丰富的水利经验者担任社长、社官、录事等职,对于行水溉田,护理河渠及防洪抗灾所起的作用甚大。归义军曹氏晚期的敦煌文书中关于渠社组织的记载颇多,据粗略统计,大致九种。如《戊寅年六月渠人转帖》,《壬午牟作82年)五月十五日渠人转帖》,《渠人转帖》及一组卷号为的共十三件《甲申年(984年)渠人转帖文书》。

渠社由诸渠渠人结社组成,渠人有时也被称作渠家,见《甲申年(984年)四月十四日渠家造局席名目》。按照社规,渠社进行社内活动时,全体社人必须集中到齐,且各备礼物,器械,参加同社中人赈济纳赠吊祭等活动,或是前往护渠防洪,若有迟到者,往往需“罚洒一角”或“决杖七下全不来者”,处罚更重。水利抗洪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大事,更需要全体渠人同心协力,集体抗洪,如有不参加者,则被重重责罚,甚至会被送交官方处罚。由于水利是系统的灌溉工程,渠水相通,诸渠纵横交错,因此经常需要由政府来做统一的调配与管理,在渠社转帖文书中常可见到的“官有处分”,“官有重责”,就是官府对不遵守社条的渠人的科罚惩处。P5032《甲申年(984年)四月十七日渠人转帖》记载已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切要修治沙渠口,人口柽一束,白剌一束,七尺掘一笙,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十七日限夜,于渠口头取齐,捉二人后到,决杖七下,全不来者,官中处分”。皆属其例。

综上所述,在河渠纵横、水利发达的敦煌绿洲农业地区,从官府到民间对水利事业都非常重视,有专门的水司机构负责对河渠水利的管理,并辅之以民间的渠社组织,形成严密完善的管理体系。在水司机构中,都水令(后称都渠泊使)是其最高长官,下属有水官,平水诸官职;在民间,渠社对于维护修查河渠堤堰所起作用很大,并设渠头、斗门长专门职掌各渠及放水浇田等事。

三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水部式》说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验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引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说明每年三月至九月是敦煌地区的引水时间,对浇田的检查与监督是县官的主要责任。县官自然检查不过来许多乡村,便由前官四人负责更具体的检査督促。各借官马一匹,目的在于比县官跑更多的地方,抓出更好的效果。

关于渠长及斗门长,《水部式》载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水部式》不仅对各级管水吏员的职责有具体规定,而且记载了考核各级管水吏员是否恪尽职守的标准,这就是根据水利管理的好坏、尤其是当年收成的好坏,决定对他们的赏罚功过,“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

这些法规措施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管理官吏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制度的激励功能和约束作用,很好地调动了各级管水吏员抓好水利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和《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中规定的浇田用水原则《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是唐中央政府颁布的水利管理法规《沙州敦煌县行用水实施细则》实际上是敦煌地方政府颁布的敦煌地区灌溉农田的行水规则。对敦煌地区所有的河流、主干渠、支渠、子渠的浇田用水进行严格明细的规定。

(一)浇田用水的计划性原则。《水部式》确定制定计划的原则是对用水者平等对待,不偏不倚,而且不能浪费渠水。《水部式》载“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