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15861000000016

第16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经济法律制度(3)

《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前篇对敦煌水渠行水顺序作了具体详细规定,先从河流及大河母(即主千渠)引水入诸干渠,再导入各支渠、子渠、分流灌溉,并按地域远近,地势高低次第送氷,尽可能使境内所有田地都得到用水,行水中还规定必须“依次收用”,若前件渠放满,“水多不受”,再“依次放后件渠”。兹举其中一例说明:

都乡大河母依次承阳开,神农了,即放都乡东支渠,西支渠,宋渠,仰渠,解渠,胃渠,鬓解渠、冢念渠、李念渠,索家渠。右件已前渠水,都乡河下尾依次收用。若水多不受,即向减入阶和,宜谷等渠。

(二)浇田用水必须遵守农时的原则。如果说《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前篇确定了浇田用水的计划性原则,那么其后篇则确立了浇田用水必须遵守农时的原则。该文书后篇对每年几次行水作了详细具体规定。首先,每年行水的时间规定从春分前十五日开始,于秋分前三日最后一遍行水而结束。其次,在行水期内,共有六次放水的时间,即春分前十五日,立夏前十五日,秋分前三日,以及夏秋之间的三次重灌行水,充分保证农田的用水灌溉。

《水部式残卷》与《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这部地方性法规大致相符,只不过后者更为细致切实,灵活适宜,更加符合当地人民的习惯与农业状况。

(三)《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水部式》对水利设施维修保护措施的规定,首先是加强对渠道斗门的管理。由于管水人员对渠水的控制是通过斗门来实现的,一旦斗门损毁会影响灌溉的顺利进行并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因此,《水部式》对斗门的管理非常重视,规定斗门皆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每斗门置长一人,有水槽处置二人,恒令巡行,若渠堰破坏,即用附近人修理”其次,明令禁止可能有损水利设施、妨碍灌溉的现象。如规定设置碾,不许妨碍灌溉”。利用渠道水利设置水磨,与灌水浇田相比退居次席,但如果不影响灌溉则是允许的。《水部式》还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所。

……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时暂将堰灌溉者,听之”。这里,同样是“地高水下”,在支渠就可以筑堰引水灌溉,在主渠就不许筑堰。显然,筑堰以后水位抬高对主渠堤岸压力增大,容易造成主渠的损坏,因此才有这个规定,体现了对基本水利设施的爱护。

《水部式》和《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这两部水利胃理法规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政府对农业经济生产的参与、投入、干预的积极作用,协调了用水农户之间、乡邻之间的关系,对于稳定社会关系,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水利资源保护利用和农业生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今天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西部农业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仍有其借鉴作用。

(第四节)手工业管理制度

敦煌地区的手工业发展至唐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标志一是大量手工业职业群体的出现,二是手工业涉及领域行业相当广泛,如土木兴造、金工铸造、毡缴整染、画塑工艺、冶金、酿酒等。手工业有官营与私营之分。随着手工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手工业管理制度随之建立,官营手工业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私营手工业内部产生有自治性质的组织机构“行”及“都料”。“行”与“都料”作为普通手工业者与官府联系的组织,在官府与普通手工业者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手工业者从事生产靠契约来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从事手工业职业群体的大量出现

敦煌地区由于寺院经济发达,因此,敦煌地区的手工业的发展与寺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敦煌遗书反映的情况看,在手工业方面,自吐蕃管辖时期始,就有一大批寺户充当役匠的情况,如泥匠、木匠、纸匠、铁匠等。特别是土木工程的兴造,更大量征发一般寺户担任临时性木工和泥工。同一时期,出现了雇请各种“博士”。如擀魅博士”、“煮盆博士”、“剪羊博士”、“缝皮鞋博士及掘井、押油人”。

唐代中叶,内地出现将雇匠称为“博士”的情况,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第三卷记会昌元年(841年)事云唤画工王惠,商量画胎藏帧功钱”。“晚间博士王惠来,画帧功钱、商量定了…”可见,画工王惠即被称为博士,且受雇者的功钱由商量决定,此记载表明“博士”在当财是手工业者的俗称。敦煌出土《净土寺入破历》中记载了大量有关归义军时期“博士”的情况。

第一类,土木兴造方面,有“泥匠博士”,即泥匠,如北文书载粟壹斗,沽洒修寺院日,看泥匠博士用”;有“上仰泥博士”、即加工窟顶的泥匮,如背文书载麦二斗、油一抄、窟上上饰泥博士食用”;有“木博士”,即木匠,如背载麦一斗,木博士修冶火炉及门用”。有“造钟楼博士”泥匠和木匠,如背载粟叁拾硕,造钟楼博士手工用”。“又粟陆硕,造钟楼木匠董万迁手工用”等等。第二类,金工铸造方面,主要是铁匠、写匠和金银匠等。如背文书载麦拾肆硕玖斟贰胜,八月十四日已后及九月十一日看木匠,泥匠、铁匠及人夫等用。”写匠即铸,如背载“粟一斗,支与写匠沽镬子博士用”。金银匠主要制作头饰及佛的装金。如号背载粟柒,造井(菩萨)头冠,从廿日到廿九日中间,供金银匠及造伞骨梨,兼钉博士等用。”背文书载:“麦八斗,金银匠王流住患念涌入7第三类,龉渫染方面,有染布匠、洗缫博士、擀毡博士等。如背《粟破》载粟柒壹胜卧洒及古(沽),供……染布匠等用。”载粟式洗博士用。背文书载“白成壹石壹陆胜,玖伍胜,粟参胜,油参胜,四月中旬博士及众僧食第四类,画工艺方面,有画匠,塑匠等。如?

“粟柒斗,卧洒贴僧官屈,画匠局席用”。“麦壹斗,酉年二月六日,修补行像食匠食用”等。

这一时期大量雇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敦煌等地手工业者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手工业者较前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敦煌等地手工业的发展。

二私营手工业者的自治性组织——都料与行“都料”原是高级工匠的意思。柳宗元《梓人传》云梓人盖古之审曲面势者,今谓之都料匠”。都料是手工业各“行”中的师傅,实际上这些都料具有现今工头的性质,是手工业的“行首”。如净土寺账目中所见的“康都料”、“史都料”即属此类。

康都料是高级木工,《已亥年西仓破》有“粟拾贰硕康都料造西仓手工用。”(2032背)九三五年破历有“蕃褐一段,立幡秆康料(都)料手工用说明康都料应是与净土寺有密切往来的一间泥木作的主持人。

史都料是一名高级铁匠。账目中见有:

“粟贰斗,五月史都料、李都料用。”“粟壹斗,与史都料用。”“粟壹斗,宋僧政处分与史都料用。”“麻壹石,为史都料用”。另外,从敦煌遗书及石窟有关内容看,归义军时期,上层都料身居沙州各“行”的上层地位,有的还兼有归义军节度使衙的衔称。如中有“节度押衙知画行都料董保德”。

另(二)号《行首陈鲁俏牒》说明当时敦煌地区诸行有“行首”。

长兴五年正月一日行首陈鲁俏牒。

本件是后唐时934年敦煌某行首,进衙门办事的帖子,表明敦煌各行与官府有密切往来,赋有应官取物的性质。

三归义军时期管理官匠的机构——作坊司作坊司是归义军时期的设置的专门管理官籍工匠的机构,其管理官为“作坊”。《唐己未年至辛酉年(899-901年)归义军衙内破用布、纸历》证明了这方面情况。

“(已亥年十二月十六日)同日,支与作坊司画钟宣细纸两帖,粘灯笼纸拾张。”

“(庚申年三月)十四日,支与作坊纸壹帖”。

从此会计账目中可知,作坊司是一专门负责管理官工匠的机构,而唐未诏令中各州“诸处本置作坊”,其生产者为“杂伎的记载也佐证了此点。

官籍工匠除担负一般日常工作,如扎灯笼,画钟等之外还参与,一些公共工程的修造。背《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原达手下诸色入破历》载:

“麦柒斗,修土门时看拘当都头,乡官及诸工匠兼众僧等用。”

“油参胜半,修土门时,看都斗,乡官,工匠并众僧等用。”

“粟柒斗,卧酒看土门都头,修造乡官众僧等用。”

由此可知,修土门是一件与净土寺有关的公共工程,既有众僧参加,更有都头及乡官主持,而所派工匠亦包含着官府系统的工匠。

四规范私人手工业者与雇主关系的法律形式——契约契约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经济交往等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从敦煌发现的契约资料来看,唐中期以后,随着敦煌寺院经济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和敦煌手工业的发展,敦煌地区亦开始运用契约来规范手工业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卯年(823年)张和和预支麦价承造芘蓠契》反映了这一史实。

卯年四月一曰,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为无种子,今于永康寺常往处取(芘)莴价麦壹番驮,断迨铊万贰拾扇,长玖心尺,阔六尺。其荔(铊)蓠烺四月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限,(芘)蓠清陪,麦奎驮倍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张和和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这件是吐蕃统治敦煌中期预支工价承造芘蓠的契约。张和和因为没有种子而向永康寺借种子“壹驮”,约定以芘蓠贰拾扇交换,交货期限为四月二十五日。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张和和不能如期履约,不仅要承担交付四十扇芘蓠的责任,而且其麦偿还也要壹驮变两驮。违约责任十分严格。

这里的常住处指佛寺中经管常住物的职司。常住物包括宅舍庄田和寺户家口(后称常住百姓),是寺院的不动资产,其来源一是国家颁赐,二是信士奉献;芘蓠据陆羽《茶经》“二之具”载芘莉一曰蒹子,一曰蒡莨。以二小竹,长三尺,躯二尺五寸,柄五寸。以蔑织方眼,如画人上罗,阔二尺,以列茶也”。是一种筛状用具。由此可知芘蓠是萝筛一类形状的盛物用具。张和和是织蔑匠或萝筛匠的匠人。

下引《丁酉年(877年)租梁租碾契稿》仅反映了晚唐时期敦煌粮油加工业的存在和油梁主通过出租设备,对工业进行封建性经营的实况。

丁西年二月一日立契。捉梁户、踩人,户二人等,缘百姓田地窄,珠(租)捉油梁、水铖,轮看一周年,断油倮少多,限至其满,并须填纳,如若不纳课税,掣夺家资,用充课税,如先悔者,罚看临事,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押字为党,用将后口。(下残)此契实质为一契约样文,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略知敦煌油梁主(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油梁主通过出租油梁(木制榨油器械),水铖(水磨)享有收益权,而承租户的义务则是交纳课税,即是交纳租金。

从敦煌遗书可看出,租金收入在敦煌寺院中占有相当比重,姜伯勤先生在其《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指出安国寺……现有收入中,梁课收入大于地产收入,约占该年的收入之9.66%这一历史史实反映了敦煌地区以出租形式经营手工业的一种传统,对于一般私人手工业者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敦煌地区酿酒业管理制度

关于敦煌酿酒业,敦煌文书中有丰富的记载,在敦煌僧俗留下的酒账、粟麦账中,有大量用酒的记录,其次在社司转帖、祭文诉状及文学作品中,亦有不少涉及民间酿酒饮酒的文字,而在敦煌医学文书的各类医方中,又常常以酒人药。由此可见,酒在我国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已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政治社交的各个方面,对宁融洽民族关系,处理普通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起了很大作用。

敦煌地区饮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汉代,在敦煌出土的汉代墓葬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漆耳杯、漆案等酒器随葬品,说明最迟在这时敦煌已经开始饮酒造酒。

至唐代中期,敦煌城内已有专门经营酒类酿造与销售的行市,称做酒行。敦煌文书背《酒行安胡到芬状》写道酒行状上供槽廿瓮,右胡到芬比日于市纳沽酒经纪,缘无本产,伏承经廿日元了厂造酒,谨乞给价值,谨状。牒件状如前,谨牒。天宝十载二月日酒行安胡到芬牒。二月廿三日付生绢壹匹,准时沽酒伍佰捌拾文,佘欠于沽等用。”从文得知安胡到芬在敦煌城内酒行经营酿酒卖酒生意,由于缺乏原料影响酿造,请求官府偿还所欠酒钱,官府支付生绢壹匹折钱五百八十文抵偿酒价,可见中唐以前敦煌城内已有了制造并销售酒类的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