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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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经济法律制度(4)

唐前期中央政府手工业管理机构完备,在朝廷设有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令”;有将作监“职掌供邦国修建土木”;有军器监“缮造甲弩之属”;各监之下,分别设置职司不同的许多署为了规范酿酒行业,当时官府也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官府酿洒的机构是“宴设厨宴设厨”是唐代在沙州(敦煌)的建置。敦煌文书《午年(790年)三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记载:

“仓辰年十:月已前给宴设厨造酒斛斗卅二石二斗四升……”证明了此点。到了晚唐归义军时期,敦煌酿酒业更加兴盛。归义军节度使衙下设专门管理官府用酒的机构一酒司,由节度押衙担任洒司使之职。敦煌文书《年代不明造瓮得物历》记载某工匠于东河邓使君庄等处造瓮,其中提到有一批瓮是给酒司造的,“酒司家取麦一石”作为酬金。敦煌研究院藏及《酒账》、《付酒历》都是酒司支出酒的详细账目,这种账目在一定的时间必须结算并送最高权力机关使衙审査核实。在《壬午年酒破历》中,几乎每一笔细账后面都钤有印文,说明账目中的每一次支出都要经过审批,由此可见,其用酒账目的管理是很严格的。

酒司的管理对象是官营酒户,官营酒户是敦煌官府用酒的主要制造者。而酒司的职责则是把粮食分配给官营酒户用以酿酒,并随时向官府提供各项活动的用酒,管理官营酒户的每项用酒开支。

敦煌文书《酒户邓留定状及判凭三件》载“酒户邓留定;伏以今月十八日城南庄割麦酒壹瓮。十一日支毡匠酒壹斗。伏请处分。戊辰年七月日酒户邓留定。为准,十二日(鸟押伏以今日十四日支瓜户安朵酒壹斗,伏请处分,戊辰年七月日酒户邓留定,为准,十五日(鸟印节酒壹斗支独蜂驼似月,酒壹瓮,甘州走回鹘,伏请处分。壬申年五月日酒户曹流德牒。”从状文看,酒司对官营酒户的控制很严格,每一项支出必须当天向酒司报批,酒司审核批准最迟不能趄过两天,由此可知酒司办事效率之高。旧唐书食货志(下),载建中三年(782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酿。”即承袭汉代制士,实行酒类专卖。私酿有罪。归义军时期敦煌酒户的称呼及制度就是唐代制度的延续。所不同的是,归义军酒荀下属的官营酒户,其原料供给和产品支出虽由官府控制,但官府并不实行专卖,酿出的酒完全用于官府的开销,由于官府不实行酒类专卖,敦煌民间私人酿酒的行业十分活跃。私营酿酒业形成了敦煌酿酒手工业的主体,而私营酿酒业又以敦煌行肆酒店为主体。据敦煌文书记载,仅以姓氏命名的酒店就有十个。除了取姓为名的酒店外,还存在很多以人名为名的酒店,足见敦煌私营酿酒业的繁荣与兴盛。

值得注意的是,晚唐五代时期敦煌的寺院中也设有管理酒类酿造和支用的机构,这就是净土寺的常住库司。本来,在佛教戒律中,饮酒被列为十戒之一,属于严格禁止的,但是对于晚唐五代敦煌寺院的僧徒来说,饮酒却成了生活中的常事并且风气很盛,经久不衰。寺院用于酒类的开支比例很大,为了规范寺院酒类酿追和支用,便设置了常住库寺达到这一目的。

综上所述,酿酒业是唐五代时期敦煌的一种特殊的手工业,分官营、私营两大类,官营酿酒业前期由宴设厨管理,晚唐五代时期则专设酒司统领,都役使直属的酒户从事酿造。私营酿酒业主要是敦煌城内的酒店,一方面从事酿造,一方面从事销售。尤其特殊的是,寺院有兼营酒类酿造和出纳的机构,就是设在净土寺内的常住库司。从上可看出,由于管理机制的完善以及归义军时期官府不实行酒类专卖的制度,对促进敦煌酿酒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节)畜牧业管理制度

古称河西“水草丰饶,以屯牧为宜”。祁连山送出的雪水滋润着山麓坡地,林木茂盛,绿草如茵,是游牧民族的乐土。河西地区自然条件宜农宜牧,又是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处的地区,因此,自古以来是农业经济与牧业生产混合存在。西汉在河西设置四郡,开展屯田以来,河西的开发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占据河西时则是农牧并重的,如北魏“以河西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蕃息,马至二百余万,胳驼半之,牛羊则无数,”及至隋唐,随着中央政权对河西控制的加强,再以农业为主,畜牧次之。

唐政府为了对付突厥、吐蕃、吐谷浑等具有骑兵优势民族的威胁,在开国之初就非常重视马政。为了促进牧马业的发展,唐政府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在河陇地区设置监牧,促进牧马。史载“初,隋末国马皆为盗贼及戎狄所掠,唐初才得牧牡3000匹于赤岸泽,徙之陇右,命太仆张万岁掌之,万岁善于其职,自贞观至麟德,马蕃息及70万匹,分为八坊,四十八监,各置使以领之。”由于唐政府始终对牧马高度重视,监牧官吏治理牧马有方,因此,从贞观至麟德约四十年,使马匹由3000发展到70万,这种发展速度和所达到的数额都是历史上空前的。其次是制订劝勉民间养马政策,鼓励民间养马。唐前期不仅是官方牧马获得空前成就,而且民间养马也有不少收获。高宗仪凤三年魏元忠上书臣请开畜马之禁,使百姓皆得畜马;若官军大举,委州县长吏以官钱增价市之,则皆为官有。彼胡虏恃马力以为强,若听人间市而畜之,乃是损彼之强为中国之利也”。“先是禁百姓畜马,故元忠言之。上善其言”。

开元初,玄宗面对牧马不景气的局面,立即调整政策,进一步鼓励民间养马,《新唐书兵志》载,当时规定“能家畜十马以上,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实行此项政策后,民间牧马收到了较好效果。至开元十九年(731年),民间养马便达到了40余万匹。综上所述,尽管由于唐中央政取采取的措施得力,牧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唐王朝加强牧马的法意图只是出于满足军需,并无开发经济的目的,所以对畜牧业中牛、羊、驼等的饲养也就忽视了。对牛、羊的畜养始终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既无正确的政策,更无管理制度可言,这不能不说是唐中央政府立法的缺陷。

(第六节)人口管理制度

古代社会,人是最主要的社会生产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年龄,性别构成,标志着当时经济开发能力的大小。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都把各朝代人口状况作为衡量当时经济水平的自然尺度。唐初,敦煌等河西地区劳力缺乏十分明显。《旧唐书李大亮传》载:然河西氓庶积御番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隋末战乱和少数民族的侵扰对敦煌等河西地区的破坏十分严重,唐初短期内难以恢复和发展,致使人口的增殖和经济的开发都遇到很大困难。计对这一严峻形势,唐前期为增加河西人口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首先,加强了对河西编户的管理,设置并健全了乡、里建制,以使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更加牢固。

其次,采取免税等政策措施,吸引括还逃户。敦煌文书《长安三年(703年)三月括逃使朦并敦煌县朦》称甘、凉、瓜、肃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大小咸解农功,逃迸投诣他州,例被招携安置。”甘、凉、瓜、肃等州“百姓多悉居城”,大约是以商业活动为生的,如以农业为主,则会依傍土地居于乡里。“田水稍宽”标志着河西农业扩大再生产潜力巨大,只是严重缺少劳力。于是官府遂颁布法令括还沙州(敦煌)逃户,对其采取系列配套优抚政策。如唐政府规定,在逃户未括归之时,所遗田产,“官种子,付户助啻”,以免土地抛荒。当逃户返回本乡时苗稼见在,课役倶免,复得田苗。”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统治者宽容、扶持、鼓励民户回归沙州的立法意图。再如,天宝八年正月敕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优抚逃户,即使在民户回归之前代为缴纳税收,也不再酬还。为了更进一步加大优抚力度,天宝十四年唐政府又颁布法令,对逃亡民户的田宅产业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不但田宅产业要物归原主,即使代出租税,逃户回归已不再赔偿。

再次,积极推行屯田措施,增加河西开发农业经济的劳力。唐代在河西推行的屯田法令,有两种形式,即军屯和民屯,屯田军士参与开发河西农业,为河西农业的开发增加了主力军。

最后,唐政府采取移民实边政策,向河西地区安置户口。包括安置少数民族人口。唐朝民族政策主要是羁縻政策,其具体措施有设都护府,设羁縻府州、册封、和亲、封爵、版籍不上户部等等。唐朝政府的强大,产生了民族凝聚力,众多少数民族纷纷内附。如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吐谷浑“帅众诣沙州降,河西节度使抚纳之。”这些少数民族的纷纷内附,促进了民族融合,加快了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进程,而且使敦煌等地的发展获得了更多的社会生产力。通过上述措施,唐代对西部经济的管理,不仅制度健全,涉及行业多,而且都比较符合西部地区的实际状况。法律制度是一个激励机制系统,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唐代西部地区经济管理制度的严密完善、管理组织机构的健全,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唐中央政权制度法规、组织系统的健全,使敦煌等地很快摆脱了隋末战乱后的一片萧条景象,呈现出一片繁荣局面。史载是时中国强盛,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富庶者无如陇右”。(第七节)经济管理制度的特点

敦煌文献中反映出的唐代经济管理制度,是唐朝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的,具有管理制度完善,制度实施机制效率较高的特点。

一、管理制度系统严密完善。唐对敦煌等地的开发管理,涉及农业、农田水利、手工业、畜牧业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劳动力,构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了规范促进这些行业的健康发展,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权再到民间社会基本上都因地制宜的设置了一套管理机制,臂如对农田水利的管,其组织机构的严密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的细致科学,在世界各国水利史上也属上乘。不仅唐中央政权,地方官府有严密完备的管理机构,在民间社会也有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渠人社来协助官府管理水利,以保障浇田用水等事宜的顺利完成。

二、制度实施机制效率较高。如果仅有好的管理制度法规,而没有配套实施机制,使制度没有路径依赖,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法规都只能是一纸空文,从敦煌发现的文献表明,当时唐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官吏,其行政效率是比较高的。试举一例予以说明:

(奉判)宋里仁兄弟三人,隋日钆离,各在一所,里仁贯属甘州,弟为贯属部县,美弟处智贯属曲州。母姜元贯杨州不改。今三处兄弟,并是边贯,三人俱悉入军,母又老疾,不堪运致。申省户部听裁……方今文明御历,遐迩义安,书轨大同,华戌混一,唯兄唯弟,成曰王臣;此州彼州,俱沾率土,至若名沾军贯,不许迁徙法意本欲防奸,作为绝其孝道。即知母年八十,子被配流,据法犹许养亲,亲殁方之耻所。此则意存孝养,具蛊条章,举重明轻,昭然可悉。且律通异义,义有多途,不可执军贯之偏文,乘养亲之正理,今若移三州之弟兄,就一郡之慈亲,庶子有负米之心,母息倚闾之望。无亏户口,不损王瑶,上下获安,公私允惬,移子从母,理在无疑。(下略)这条判词写得文词并茂,说的是宋氏兄弟三人倶在边防服役,家有八十老母,无人赡养,为了赡养老母,提出申请欲回本籍。但军队法律又规定不能回乡,因此,地方政府呈请户部裁决。户部从法律的立法意图及唐律的有关规定阐释,最后同意其回乡赡养老母。像这样一个普通家庭的困难,申省户部后竟然能够得到合情合理的处理,说明唐前期行政机构的效能确实是相当高的。也正因为如此,唐代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才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