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书的副标题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在最后总结性的章节中,我打算为自己做些辩护,汇报一下我在本书以及其他场合中所付出的努力。我写这本书以及所做的一切努力究竟是为了什么?换言之,我到底秉持什么样的理念与主张?
如要一语道破,只要看副标题即可领会我的用意。我用“古典自由主义”来描述我所能预见的社会秩序,即在不违背自然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条件下可能实现的社会秩序设想。换言之,我所想要建立的古典自由主义世界,在我看来是万能的。在这层意义上,古典自由主义风华正茂,成为我情有独钟的乌托邦:一个不是完全不能实现的完美理想,虽然现在看来依然有些渺茫。
在这个层面,古典自由主义是“现实的乌托邦”,这是罗尔斯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出自他的一本专著《万民法》(1999)。这里的修饰形容词“现实的”,意味着乌托邦至少存在两类,即“现实的”和“非现实的”。罗尔斯早期的观点参考了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1950])开篇之语,期许“让人为所欲为,让法律顺其自然地发展”。虽然我们能够懂得卢梭、罗尔斯的主张,但不一定能够认同这些主张背后的一以贯之的关于人性的前提假设。充其量,或许我们会将期许改头换面为“让人与法顺其自然地发展”之类的。如果仅止于此,那么我们还是不能忽略伦理道德的作用。
无论如何,重新对限制进行解释还是有不同的类别的。“让人与法顺其自然地发展”与虚构场景中的人身与行为全无约束是截然不同的。这里所要传达的精确意思是:“成为应该成为的”。那么如何决定哪些应纳入、哪些又可以不纳入约束范围呢?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赞同卢梭-罗尔斯期许的“让人为所欲为”,这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人的行为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可以预先设定程序,因此就不可能对任何情形下的人的行为进行预测。男人和女人也不会像小白鼠一样对刺激有可以预知的条件反射。另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由于存在一些行为限制,所以还是可以做一些预测的,至少可以对某一群体的典型人物进行预测。人性确实存在共性可供开展社会科学研究。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界限。
作为一种组织理想,我们不愿意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根基,这个根基包括18世纪就发现的这些共性。在有了这个发现后才开始意识到,人类物种本身是生而平等的,能够通过建立社会互动关系组织结构实现和平与繁荣目标。这一结构并不要求人人是天使,这一要求完全超出了人类能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也不要求一部分人是天使,并因为是天使而与众不同,自视为领导者。正因为大家清楚地知道人不可能是天使,所以不能够像天使一样为人处世,因而人们认为政府管理必不可少。
不过,所谓的“让人为所欲为”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在一个有效的社会秩序中,或许不会要求人们像天使一样做事,但要求人们遵守诸如互利互惠等的伦理道德规范,这在第1章和第2章中讨论过。不能泛化地理解“让人为所欲为”,甚至认为所有人或大部分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是鼠目寸光之徒、功利主义者,在行为过程中将他人视为自然世界的要素,而不是惺惺相惜的同类。
作为规范研究的起点,我们有必要回到“让人顺其自然地发展”这一点上。我们想象中的可能实现的世界中的人们,全部或者大多数人的行为普遍遵循互利互惠、相互宽容的行为规范,人们自己组织起来并创造了“让法律顺其自然发展”规则,这提供了均等的修改法律的机会并保证得到普遍的实施。
我的研究旨在致力于研究古典自由秩序良好运转所需具备的条件,并将之作为理想与现行的社会秩序进行对比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承认我是以从规范视角下的可实现的社会秩序为出发点,虽然我知道这种视角一定程度上还是乌托邦。在整个研究中,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深切地感到我的研究与罗尔斯所作的研究非常相似,当然我们的研究各有千秋。
古典自由主义可信世界
为了说明古典自由主义是现实的乌托邦,我宣布所强调的规范视角,被萨金(Sugden)运用到他的挑战性论文《可信世界》(Credible worlds)(2002)中。也就是说,这一视角已经非常贴近我们所熟知的现实世界,这使许多人都能意识到这样的秩序很有可能实现。不仅是对于我这样的预设规范的支持者而言,对于那些原先对于社会关系理想运作结构没有任何概念的人也一样。这一视角勾勒了复杂现实背后决定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古典自由愿景就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那种“理想模式”。而且,作为一种理想模式影响并反作用于现实本身,因为人们可以透过理想类型架设的镜头开始理解现实。
但是这个古典自由主义的愿景能否使每个人都相信呢?甚至能否让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学富五车的科学家相信呢?这些科学家通晓人类互动关系的数学模型以及经过实证检验的现实关系。很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能是否定的。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专门致力于研究社会互动关系,应该不会背离科学本身的限制,基于科学或专业素养,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问题反而是那些实务科学家所持有的所谓的“哲学理解”观点,他们能否认同可信世界的理想结构,这一理想结构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可选方案中的优选。
显然,对古典自由主义理想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是这一愿景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已经指出过,这样的能力本身并不足以保证规范的飞跃。“是的,事实上”,固执己见的批评者们会说,“我同意古典自由主义理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信的,不过对于我而言,这并不存在规范方面的任何意义。我不喜欢那样的世界,即便这是有可能实现的,因为我更看好另一种同样可信的理想结构。”
还有一些反对者会说:“是的,我也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理想是可信世界,但对我而言并不具备规范方面的意义,因为我选择保持科学的纯粹,我认为对这种或那种理想化可信社会进行规范评估超出了我的能力。”
话不投机半句多,的确,我发现很难与非自由主义或者没有规范意识的人进行对话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我发现自己的境地与罗尔斯的遭遇相似,罗尔斯就曾面对着一些没有领会他的研究成果内容的批评者。不过,不同的是,与那些尚未理解这一完备的愿景、不明白古典自由主义的人进行讨论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至于如何、为什么和什么时候能够让人们理解,仍然是未知数。这与新知识的获取无关,也不要求有过人的智商。
这种理解无法像工具说明书那样打包传输,也不是教科书或课堂讲授就可以传达的。在此我联想到了我的那段经历,听取了奈特先生6周的课程,在这些课程上奈特先生为我开启了古典自由主义可信世界,这至少对我而言,终身都具有规范的意义。不过,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同堂听课的同仁,虽然同等聪慧,却对奈特做出了错误的哲学理解。
自由倾向
为什么是这些人而不是那些人要求对古典自由主义可信社会有深刻的哲学理解呢?是否具备规范方面的意义?要是人们的思想原本空白的话,则输入什么就会输出什么。但是经验事实说明这一切绝对不是这样:有着相似技术、科学涵养的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成为可信世界的哲学理解相去甚远。
我给出的解答出乎意料的简单,仅与个人如何看待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他人有关。人们,无论是科学家、道德哲学家,还是普通大众,可大致区分成两大类:具有自由倾向的为一类,另一类则是没有自由倾向的。而我这里的“自由倾向”是特指一种态度,即道德上平等地看待他人,因而平等地尊重他人、体谅他人并平等地对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