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教师岗位责任制度。
一、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执行者。教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坚定、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内外辅导、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五个基本环节。对教师在各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是:
1.备课
(1)教师备课应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了解教材的编排体系及各章节在整个教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基础知识的内容和基本训练要求,掌握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了解学生的学习现状和学生在本学段必须掌握的知识内容及应具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学年和学期的教学计划。
(2)备课应以教学内容为中心,参阅教学参考书,吸收现代教育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教学经验,充分挖掘教材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因素,认真拟订教学目的,明确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遵循教学规律,贯彻教学原则,选择教学方法,正确使用教具,科学地设计教案。
(3)认真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教学的目的要求,教材的重点与难点及关键,教学步骤,教法与教具,师生双边活动的安排,课内练习与课外作业,板书设计等。教案应系统、明朗、新颖、实用。
(4)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参加集体备课。各科各教师教学要有备课本,做到分课时备课,超前一周备课。严禁上无准备之课和无教案之课。杜绝机械照搬旧教案上新课。
(5)备课要认真、规范。要备复习课、练习课、评讲课、新授课,并且还要有课后小结,以便根据学生掌握程度的具体情况在下面的教学中加以改进或弥补。
2.授课
(1)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和作息时间表组织教学,严肃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每一堂课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恰当,教学结构合理,教学效果好。
(2)教师要严格按教学程序进行操作,按各学科独自的教学模式实施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管教又管导。注意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做到把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融为一体。
(3)教师讲课应精神饱满,仪表端庄,教态亲切,举止文明,语言清晰、生动,板书工整。
(4)教师要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挪用、随意调换课时,不拖堂,不在课堂上抽烟,不随意离开课堂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作业
作业应做到“五要”,即:分量要适中(各学科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年级定),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要求要严格,批改要及时。
4.辅导
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除加强课堂辅导外,科任教师应与班主任联系,订出下班辅导时间,对学生有针对性地辅导。辅导应区分情况,体现层次,抓好“两头”。要善于发现并培养学生中的优秀生,着重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发展特长;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应抓好“双基”落实,严禁歧视“差生”。答疑解难要细心热情,一视同仁。
5.成绩考核
(1)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不得频繁地进行考试或举行猜题、押题、模拟等考试活动。每学期进行4次考试(或考查),其中含期中、期末各1次。
(2)考试命题应从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出发,着重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应用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和期中考试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组织)。
(3)考试要严肃考纪考风。考试结束后要认真阅卷评分,将成绩及时登记、统计上报、归档,并进行试卷分析和讲评;各科考试同等对待。
五、教师要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学历不达标的教师要通过参加函授、电大、高等教育、自学教育以及到高等院校培训等途径,力争达标。学历达标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同时通过开展以老带新、师徒结对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六、教师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坐班办公,因病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年级主任申诉事由,到教导处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审批程序及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间需要请人代课,一周以内由年级调配,半月以内由教导处调配,半月以上由主管教学的校长调配。教师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及代课教师的代课金的给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钻研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并且在每学期结束前写出一篇教学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平时还要通过相互听课(每周至少一节)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八、在职教师不得擅自谋求第二职业,未经允许,不得到外校(单位)兼课。未经教导处允许,不得擅自换课或弃课。
任课教师职责制度
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教学,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要管教管导,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一、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设计教学方法,认真备课。
二、结合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组织好课堂教学,传授知识,注意科学性与思想性的统一,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指导复习和布置作业,检查和批改作业,搞好讲评。
五、重视因材施教,发现学习优异的学生,积极培养,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耐心帮助他们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样化的课外活动,使学生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培养技能技巧。
七、有计划地进行学习质量的检查,搞好测验、考试,认真分析试卷,积累资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
八、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定期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如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的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且,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如下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4)具有规定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符合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并不意味着当然地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方能取得教师资格。
1.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认定程序
(1)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颁发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五、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应有严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职务制度
一、教师职务的划分
教师职务是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数量多少、难度大小来决定的。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基础、承担不同任务的学校职务结构是有差别的。各级职务数额应视各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来合理设置。职务设置的结构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正三角形,即初中级职务多,高级职务少;倒三角形,即高级职务的多,初级职务的少;菱形,即高级职务、初级职务的少,中级职务的多。
二、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为全面衡量各类各级教师能否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对各级教师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以中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为例:
1.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好。
3.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二级教师任教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4.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