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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学校行政工作管理制度(3)

五、打字员接稿后,应认真检查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归档要求等,对发文手续不全、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

六、打字室要建立打字登记簿,对各类文件材料按规定内容和要求统一登记。并根据校办安排的轻重缓急次序进行打字。打字时要做到快速、准确、排版合理美观。

七、打字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打字的内容向外泄露。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复印室。

八、打字员要爱护打字、复印设备和物品,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物品领用登记费用统计工作。

九、文稿打完后,打字员要把原稿和打字清样交给“两办”秘书或拟稿人校对。校对者校完后应在原稿上签字,以示负责。

十、凡是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见第一条范围)分别由“两办”或拟稿人负责校对,由校办打字室负责复印、装订,达到字迹清晰、版面清洁、装订整齐。由“两办”机要员上报下发。以部门名义下发的学校工作计划安排、专题会议纪要,由归口部门负责校对、复印、发送。

十一、“两办”秘书对文件的差错情况,要进行登记考核。

十二、复印文件要严格按照审批份数复印,复印者不得私自增加份数或私自留存,复印底板和废页、余页应及时销毁。

房屋修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此制度。

2.此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房屋的修缮管理。

3.此制度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4.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理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二、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1.总务处应组织编制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2.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学校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可核算。

3.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屋结构类型。

(2)修缮面积。

(3)修缮分类。

(4)修缮费用。

(5)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4.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1.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1)保证住用安全。

(2)翻修危险房屋。

(3)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4)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2.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能通过下列途径:

(1)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2)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3)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4)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3.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4.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1.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资材室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4.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设备维修处理制度

一、此制度旨在确定学校的设施等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

二、制度中的维修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车辆、搬运工具和备品的增设、改造和更新。

三、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总务处长。

四、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设施等的维修计划,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维修业务。

五、总务科负责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所属设施等的维修工作。

六、财务科负责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情况。

七、维修计划制定程序

1.责任人在进行维修前,应向总务处长提交维修计划。

2.总务处长确认有必要,请示学校主管后,作出具体的指示。

3.总务处长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后,提出全学校的综合设备投资计划,交财务处长审查。

4.财务处长依据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5.设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均由校长裁定,董事会审议。

6.总务处长将决定的设备投资计划,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

八、维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1.责任人接到总务处长的通知后,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定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给总务处长和财务处长后,组织实施。

2.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与总务处长协商后,组织实施。

3.当责任人制定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设备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按第七条所列程序,修订设备投资计划。

九、设备投资计划的变更:

1.维修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责任人与总务处长协商后,应提交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申请。

2.总务处长应从技术角度对上述申请作出审查后,编制设备计划修正案,提交财务处长审查。

3.设备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最终由校长裁决。

十、维修实施状况报告。

责任人应及时向总务处长和财务处长提交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职工住宅和集体宿舍的维修规程,另行制定。

十二、此制度的实施细则由负责维修计划实施管理的学校主管和财务主管制定。

医务室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医疗保健作用,促进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制度。

一、医务室由学校服务部负责,经费收支由总务处管理。

二、医务室人员安排3人,按学校制定的《医务室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

三、全校教师员工看病一律实行记账制,全校学生看病一次一付款,一月一结算。

四、每学期盘底一次,由学校统一安排有关人员参与。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1.负责制订每学期卫生工作计划,负责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的添置。

2.以预防为主,重点抓好学生视力保护和预防疾病。

3.搞好学生的视力、形态、体能等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教学卫生、饮食卫生等医务监督检查工作。

教职工聘任制度

一、认真搞好核编定员,确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校长聘任教职员工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进行。要注意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既要充分发挥中年骨干教师的作用,又要注意培养青年教师,还要注意保护老年教师。

三、对受聘教职员工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作为续聘、不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四、聘任办法,可先由校长提名,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由校长聘任;也可由校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再由校长聘任。校长对聘任的教职员工发给聘书,并签订聘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五、对未被聘任的人员,本着立足校内,因人而异,发挥所长的原则,妥善予以安排。对老弱病残等丧失工作能力而未受聘的教职员工,应区别情况,妥善安置;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经本人申请,由组织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各种休假管理制度

一、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教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教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4.教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5.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6.教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7.教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8.像国庆、元旦、春节假、暑假、寒假等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校保健医生或当地规定的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导处或总务处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2.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教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3.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教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由保健科同意,校计生办或教委计生办审批。

五、丧假

教职工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教职工工休假规定

1.凡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工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工休假14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教职工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教职工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前休,不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校长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7.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产假3个月以上者。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8.工休假不得相互转借。

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不徇私情。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三、根据事业计划,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计划的要拒付。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五、当好领导参谋,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学校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付款结算。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

七、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避免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