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聚焦中国名校管理-中国中小学名校核心竞争力(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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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学校核心竞争力与品牌(10)

名牌产品和企业大都多灾多难。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松下电器等都曾受到曝光事件的困扰,新闻媒体几乎天天都在披露有关名牌产品或企业的丑闻。面对这些曝光事件,驰名商标所有者应保持冷静,巧妙地进行处理,以维持住名牌的声誉。

6.名牌商标的使用许可要慎之又慎

出让商标的使用权,能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商标的驰名度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但是,对驰名商标所有者来说,必须严格审查被许可人的条件,牢牢把住质量关,这是名牌商标使用许可的重要前提,切不可为眼前利益而轻易出让商标使用权。否则,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砸自己名牌的牌子。

很多名牌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教训十分深刻。只有在被许可人的条件完全可以生产与本企业产品同样质量的产品情况下,才能出止商标使用权。在这方面,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各地的分装厂,麦当劳、肯德基的特许制度等,就是非常慎重地实施商标使用许可的,因此,不管是何地生产或经营,这些名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都是一致的,从而才使得其名牌的名声得以维持。

(四)运用法律保护名牌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名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健全我国品牌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商标立法的宗旨所在。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就表明了其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保护品牌资本专用权也是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核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可以享有和行使禁用权。禁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一起构成商标权的核心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禁用权的行使,实际上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运用法律武器,预防、限制、抵制和禁止他人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不法侵害,维护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权如果能受到法律的周密而严格的保护,商标权人就更能放心大胆地依法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创名牌保名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形象,向市场提供丰富多彩的优质商品,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品牌资本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依据。品牌资本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区别和判断商标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一条根本界限,从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正确区分侵权与非侵权、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

三、品牌的社会保护策略

品牌保护不仅是企业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把全社会的力量动员起来,这包括传媒的保护、社会团体的保护、政府的保护以及消费者和法律的保护等众多力量。

(一)传媒对品牌的保护

新闻媒体是群众和政府的喉舌,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约13亿人中,每天有8亿人看电视,6亿人听广播;全国人均拥有3~5册图书、2.06册杂志,每千人每天拥有66份报纸,这些都是社会传媒制造舆论的基础,难怪有人形象地把媒介传播称为操纵品牌的无形之手。

(二)政府对品牌的保护

在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都十分关注品牌事业的发展。中央许多领导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质量兴国,创造知名品牌,以众多的中国知名品牌迅速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很多省市政府也开始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可以讲,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品牌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制定政策、规划、纲要,提倡品牌保护战略。首先要在政策、规划、纲要上积极提倡、鼓励和推动品牌保护,贯彻质量兴国的方针,营造整体大环境,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制定了“质量第一”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政策、纲要、规划。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推动企业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等,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有关提高产品质量和实施名牌战略的各项措施,从而加大了对品牌保护的力度。

第二,组织开展创名牌活动,推动知名品牌战略。政府可以有效地利用宏观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职能优势,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创名牌的活动,总结名优企业创名牌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使名牌之花开得更盛,从而推动名牌战略更好地实施。

第三,为企业品牌创造良好的环境。虽然政府机关不能越俎代庖,替企业经营者实施品牌战略,但却可以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

第四,加大打假力度,全面保护品牌。政府及其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的责任承担者,是打假战场上的第一线主力部队。

(三)品牌的法律保护策略

品牌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要有效地保护品牌,必须引入法制轨道,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法制经济,对品牌的保护,首要的就是法律的保护,它包括从法律上和从商标注册上两个内容。

1.法律保护:品牌的遮阳伞

(1)立法保护:是指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来实施对品牌的保护。从立法重点来看有两种类型:一是鼓励性立法,即对品牌保护从正面提倡、鼓励和促进品牌发展和名牌战略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从正面积极引导、扶持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健康发展。二是惩罚性立法,也就是指对危害品牌正常发展、破坏品牌运行正常机制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罚和打击的法律,两种类型的立法是有区别的,但二者又是互相联系的,前者有惩治假冒的条款,后者也有鼓励保护知名品牌产品的条款。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品牌的立法保护进行了大量保护工作,制定了一批有利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相比,有些应该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出现了许多法律盲点必须补充。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品牌上的立法保护,进一步加强打击伪劣产品的力度,如2001年7月新出台的高院司法解释,就有对制贩假毕业证件的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新法律规定,从而使打击贩卖假文凭有了法律依据。

(2)司法保护:是指依据现有的法律对品牌进行保护、打击假冒的实际司法行为。司法保护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来实施,其主要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保护知名品牌产品的声誉。

2.企业的自我法律保护

当名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时,企业应依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依诉讼程序请求法律机构予以法律保护,制止侵权者的不法行为,并要求对这种行为实行制裁。

第三,行为管理。人是管理的对象,更是管理的根本,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重视人的因素尤为重要。商标管理工作是政策性、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该厂选拔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有知识、不为名利、愿为“灯塔”拼搏的奉献者担当此任。而且还在工作中采取了行为管理方法。

行为管理是用情、心、意激发人的自身价值,这种管理方法给企业的商标管理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例如,在保定市打击产供销一条龙的假冒黑窝时,商标科3人不分昼夜、连续作战,跑了6个县,在当地工商局配合下查获了1个印刷厂、1个生产厂和94家商店,查封假冒油漆9吨、假标志4000张。商标科的人就是靠这种精神攻破了一个又一个难关。

企业商标的内管与外保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从而构成了商标从内到外、自始至终的整体循环。当市场出现假冒后,该厂之所以从内部管理入手,是因为最初打假受挫,其原因与内部管理失控有关。实践证明,只有打好内部管理的根基,才能有效地做好外保打假工作。

3.品牌的商标保护

品牌的商标保护在前文中已有论述,在此仅作简单说明,品牌商标保护多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的:

(1)取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保护的首要措施。商标专用权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手续取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所赋予的商标权利,包括商标使用权、商标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商标继承权、对售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权等,利用商标专用权,可以对企业品牌实施全面综合的保护,也正因为此,世界上诸多大型跨国公司才乐此不疲地进行商标保护。

(2)加强驰名商标的国际注册。商标权有严格的属地限制,只有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才能在该国家或地区受到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商标,为开拓国际市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应加强驰名商标的国际注册。“湖大”在湖南人心目中就是指的湖南大学,然而,这一习惯称呼2004年53月底被长沙市一位名叫官琴华的年轻人抢先注册,他申请的是商标第41类即教育培训类。此举在该校引起强烈反响。记者今天从湖南大学获悉,该校目前已委托长沙市弘铭商标事务所,一次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包括“湖大HUDA”、“湖南大学及其校徽”、“岳麓书院”、“千年学府”共6个类别的26件商标。

(3)运用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目前,多数国家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中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内容加以确认。

(4)维护商标权益:即维护专有性、注意时效性和维护广泛地域性,是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

(5)防止商标设计误区。

(6)选择适当的商标形式。

(三)消费者对品牌的保护

《对北京市假冒伪劣商品的调查》结果表明,当消费者发现自己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后,62.5%的人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28.2%的人要求退货;4.5%的人会到消费者协会投诉;2.6%的人想到求助于新闻媒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要对品牌进行彻底保护,必须发动广大品牌消费者加入到品牌保护的队伍中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才能打一场全社会参与的打击假冒伪劣的品牌保护行动。

1.有关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品牌保护行动

应该讲,许多社会团体是与打假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它们应该积极地参与到打假活动当中,保护品牌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比如说,各地的消费者协会是代表着消费者根本利益的社会团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投诉信,每年全国县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信达数十万件。当然像工会、妇联、工商联、协会和群众团体也要积极地组织力量参与打假,做好品牌保护工作。

2.消费者要积极参与打假

广大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最大受害者。近年来,由于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身体伤害、心理伤害以及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

品牌从出生、幼年直至中年,在其发展过程当中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企业品牌经营者、社会、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需要精心的保护。所以说,品牌保护是一项漫长而又艰巨的工作,它绝不是动动嘴、动动手就能够轻易解决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品牌竞争日趋激烈,品牌化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作为企业要想成功地塑造品牌,做好品牌防护工作,就必须能够动用整个社会的力量,多角度全方位地当作社会系统工程来做,才会获得品牌经营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