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北京交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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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铁路交通(3)

中国铁路国际联运业务最早是在京奉铁路开始的。民国二年(1913年)4月,在日本东京召开了有中国、日本、朝鲜和南满铁路参加的联运工作会议,交通部派京奉铁路英国人总管佛类参加。议定中日联运合同15条,自民国二年(1913年)10月1日起实行。民国三年(1914年)6月,京汉、津浦、京绥等铁路也参加此项联运。中日联运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后中断。

民国六年(1917年),交通部设立国际联运事务处,次年更名为铁路联运事务处,代表各路处理国内外联运事务。

日本侵华期间,曾开办华北联运业务。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0月后由北平开往釜山的有两对快车,次年4月开往浦口有一对列车。这期间的联运客票有单程票、往返票、团体票和日满支旅行券等。

2.国内联运

各条铁路运营之初,仅受理本线旅客运输业务。后来,随着运量的增长和旅客的需求,逐渐办理国内各线之间联运业务。民国元年(1912年)11月13日,京奉、京汉、京张铁路开办客货联运业务并以北京丰台站为联轨站。民国二年(1913年)10月,北洋政府交通部在天津召开京汉、津浦、京张、京奉、沪宁5铁路的联运会议并拟定了国内旅客、行李、包裹联运办法32条。

民国五年(1916年)9月,京奉、京绥两铁路开办直通特别快车,使用北京正阳门东站(即前门东站)线路及站台,自正阳门东站至包头间运行。民国十年(1921年),开行北京至浦口联运列车办理直达旅客联运。民国二十年(1931年),国内联运旅客数量分别为,北宁铁路47607人,津浦铁路42048人,平汉铁路10337人,平绥铁路3254人。自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5月1日起,北宁铁路与南满铁路开行了北平至沈阳的直达联运旅客列车。

日本侵华期间,铁路由分线改为分片管理,各路联运被取消。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交通部又恢复了国内铁路各线之间的联运。

二、货物运输

(一)货物运量

民国三年(1914年),京奉、京汉、京绥、石太4条铁路货物发送总量为918.7万吨,其中各线所占比重依次为51.7%、32.2%、10.3%和5.6%。民国四年至十年(1915-1921年),各路货运量以每年9.9%的速度递增。民国十一年至十九年(1922-1930年),军阀混战常使铁路行车中断,货运量下降。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五年(1931-1936年),日本侵占东北,北宁铁路货运量下降了29%,平汉、津浦、平绥、正太4条铁路的货运量均以10%的速度递增,年均货物发送量为1867万吨。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至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侵华期间,为了鲸吞中国资源强行修筑了京承等铁路,导致铁路货运量激增,年均发送货物达2661万吨。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接管铁路,这期间因爆发内战,铁路货运量大幅下降。据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统计资料显示,平津区、晋冀区铁路局货物发送量仅为731.7万吨。

(二)货物运价

清朝末年,铁路货物运价采用贷款国运价制度,如京奉铁路仿照英国,京汉铁路仿照法国,而运费价目、货物等级均由各路自定。

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交通部拟统一货物等级,责成京奉铁路起草《货物分等表》,并于民国八年(1919年)颁布执行。该表将普通货物分成6个等级。民国九年(1920年),交通部统一计算运费的度量衡制,采用公斤、公吨和公里制,货运价格也由零担和整车两种增改为50公斤、公吨和整车3种。之后,根据交通部可酌情提价的饬令,各路分别于1922-1928年间几次上调了运价。

日本侵华期间,铁路货物运价起先暂时沿用各路原有规定办理。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4月,华北交通株式会社颁布《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修改了货物运费计算方法及运价率。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平津区铁路局曾短期沿用旧制货物运价。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起,废止华北交通株式会社的运价规章,改按抗战前交通部颁布的《货物运输规则》执行,即货物运价仅有整车一种,零担货物改按包裹办理,运价等级也改为5等。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2-6月间,由于运营萎靡,收入减少,加之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平津区的铁路货运只能靠频繁提高运价赖以维持。以整车运价率(吨公里)为例,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2月15日一等货物为18元,到了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6月9日就变成了40000元。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平津解放后,平津铁路管理局根据北平市军管会公布的“人民券运价办法”陆续制定了整车及零担货物运价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7月,铁道部颁布《货运运价杂费计算规则》、《货物分等表》、《货物运价率表》,并在全国铁路(除东北铁路总局)实行。此期间平津铁路管理局整车运价率(吨/公里)一等至五等货物分别为17.27、11.82、7.88、5.25、3.50元;零担运价率(10公斤/公里)一等至五等货物分别为0.26、0.17、0.11、0.07、0.05元。

三、军事运输

(一)军运机构

自清朝末年陆续建成京奉、京汉、京绥等铁路后,军事用途的铁路运输也随之产生。清政府时期,铁路先是由海军衙门管理,后于宣统元年(1909年)改由邮传部负责管理。军运由陆军部通告邮传部,再由邮传部电饬铁路局办理,紧急运输由陆军部派员在乘载站监督指挥。

民国二年(1913年)3月,北洋政府规定:在铁路运送军队或军物,必须由陆军部核准后,通知交通部转饬铁路局执行。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铁道军运条例》,规定凡军队、军械、整车军运品均由军政部核准后知照铁道部,转饬铁路管理局办理。

北宁、平汉、平绥、津浦铁路管理局的车务处运输课内,均设有军运股负责办理军运。

日本侵华期间,华北交通株式会社设有军事输送委员会,负责军事运输工作。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2月接管了北京地区的铁路。后方勤务总司令部为办理铁道军运及警务,设立了第二区(平津区)铁道军运指挥部,管辖唐山、天津、丰台、北平西直门等地的军运。

(二)军运管理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规定:华洋商人承办的铁路,如遇有军运须尽先载运,且运价减半。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又规定:军人及军用品由铁路运输时,须持有军人乘车执照和军用品运输执照,由输送指挥官与与铁路局或车站站长办理。

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的《铁道军运条例》规定:军人持用甲种车照换铁路票据乘车,零星军品饷项持甲种运照到车站报运。

日本占领期间,北京地区的铁路完全由日军及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控制和管理,军运不受铁路一般规定的限制。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的平津区铁路军运办法规定:由铁路运送军队或军用品,由该管区军事长官以正式公文交付托运。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3月,平津区铁路特派员办公处还制订了《铁道军运规则实施细则(草案)》,对铁路的军运予以约束。

四、邮政运输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总税务司为推广邮政业务和抵制各国在中国擅设邮局,在北京设立了邮政总局,并拟定了铁路代递邮政章程。该章程规定:关内外铁路和卢汉铁路每日上午开行的列车,都要给邮局预留固定邮运空间且免收所运邮件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