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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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天赋权力——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与能力(2)

未成年人在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中时,他们的行为和责任能力由《刑法》做了规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四)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岁的人不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属犯罪,一般也不予以处理(某些不足14岁的少年劳教人员例外。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罪,就是指与成年人犯罪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也要根据自己的身心发育程度来相应地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保护人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怎么回事?

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其内容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承担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

通俗地讲,确立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就是为未成年人说话、做事确定一个代理人,未经代理人的许可,有些事儿未成人就不能做,做了也无效;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未成年人做错了事儿,给他人造成损害了,他的监护人(代理人)就要替他承担责任。

监护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设定的监督保护制度。监护人就是行使这种监督保护职责的人。《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尚未发育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或者不能适当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法律为其设立了监护人。

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所以,《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被他人收养后,养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生父母不再是其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双方仍具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过通常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履行。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由自己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就受法律保护。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未成年人的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三、当上述两类监护人均不存在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由父母担任,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最后,由第三条所指的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怎么办?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无力或无条件抚养、监护自己的子女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有关单位就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为其重新确定监护人。

当有关人员对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按上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对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令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指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保障他们正常地生活,是监护人首要的职责。

二、管理、教育被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切实行使;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质,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几个方面都得到健康发展。

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要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不法侵害;引导被监护人正确地行使自己处分财产的权利,阻止其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必须坚持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现民事权利的民事活动主要依靠其监护人代为进行,这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就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监护人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五、代理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当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监护人负有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是监护人疏于管理所至;被监护人有财产的,赔偿费用首先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负责赔偿。但是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六、代理被监护人行使诉权。即代理被监护人提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起诉、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在什么情况下监护八的监护责任才能结束?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的利益,而由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到未成年人成年时自然终止。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相关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身份;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如发生以下事实,监护应即终止:(一)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四)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