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门阀势力强大,世官制的因素有所加强。如晋代规定:不能袭父爵的王之子可以封公侯伯,不能袭父爵的公之子可以封男。九品中正制使士族子弟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官职,实际上形成了“官有世胄”的世官制度。正如马端临所说,有关魏晋南北朝“史传中所以不言以荫叙入官者,盖所以见当时虽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者,亦皆世家也”。
唐代,任子之法更为完备,形成了门荫制度。门荫也叫资荫。按《新唐书·选举志》所载:三品以上官可以荫子孙和曾孙,四五品官可以荫子孙。三品以上官员的儿子荫七品官,四、五品官和国公的儿子荫八品官,孙、曾孙递降一等。唐代爵位大体上是降等袭爵。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皇兄弟和皇子封亲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诸子为郡公,以恩进者封郡王;袭郡王、嗣王者,封国公。凡有爵位者均可取得从四品至从七品的官职。皇亲国戚可以凭借皇帝亲戚的身份取得六品至八品的官职。
宋代在爵位承袭上严于前朝,但在荫补制度上十分宽大。宋代皇兄弟皇子封亲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宗室近亲承袭,特旨者封郡王。遇恩及宗室祖宗后承袭及特旨者封国公。余宗室近亲并封郡公”,“嗣王、开国郡公、县公后不封”。宋代,转运副使、提刑、朝奉郎以上的文臣,团练使、枢密院分房副承旨、修武郎以上的武臣均有荫补亲属的特权。上述官员任职六年,即可荫补,立有功勋可以荫补。高级官员遇有皇帝结婚、生日等庆典,可以荫补,叫作大礼荫补;致仕时可以荫补,叫作致仕荫补;去世后。皇帝下诏补其亲属,作为抚恤,叫作遗表荫补。荫补亲属的范围从子、孙、曾孙,扩大到玄孙、兄弟、侄子、外甥和门客。每次荫补的人数按规定少则一人,多则三、五人,有时甚至多达十几人,几十人。如开国功臣曹彬去世时,荫其亲属亲信十余人。宰相王钦若去世时,荫其亲属亲信二十余人。可见,宋代高中级官员的亲属大都可以通过荫补得官。高官显宦之家竞出现了襁褓之中的婴儿已是朝廷命官的奇闻。清人赵翼评论道:“荫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宋朝恩荫之滥是造成冗官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妨碍了人材的选拔。北宋时,司马光建言:“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请求缩小荫补的范围,但因为“诏令已行,不从其议”。南宋时,中书舍人赵思诚说:“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因此,南宋对荫补作了一些限制,但是终因积重难返,成效甚微。
鉴于宋代荫补制度造成的弊病,元明清三朝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荫袭制度。
元代规定,从七品以上职事官任职满两年,政绩优秀者“令子弟承荫叙仕”。取消了大礼、致仕、遗表荫补。荫补的范围仅限于子孙、兄弟、侄子、叔伯,数量仅限一人。儿子所荫官比父亲低八等,如正一品子,得荫正五品的官职,从一品子得荫从五品的官职,孙和兄弟比子又低一等。例外的是:武官阵亡,其子可袭父职。文官阵亡,其子可得到比父职低二等的官职。承荫者的年龄必须满二十五岁,并经过经史考试,考试合格才能授官。不合格者“当儇使一年,并不支俸”。期满,量才任用。元朝还规定,凡荫补入官者最高做到三品官,升二品须有皇帝特旨。
明初在文官荫叙上承袭了元代的制度。“自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后来重新规定,三品以上的京官任职九年,政绩卓着者,“始荫一子日官生,其出自特恩者日恩生”。官员子弟一般不能直接得官,要入国子监学习,经过考试才能得官。形成了“品官之子,必试其人而后得荫,荫必从科举而后授官”的制度。武官中的指挥使以下至百户的官职虽可世袭,但袭职者必须经过考试。明初规定,军功袭职者年满二十岁时要参加初试,不合格者可以袭职署事,但只能食半俸,两年后再试,合格者食全俸,不合格者充军。明代的爵位承袭仿汉朝,一子承袭父爵,诸子降等袭爵。
清代荫叙分为恩荫、难荫、特荫三种。恩荫仅限于三品以上的大员子弟;难荫包括所有因公殉职的官员子弟;特荫只限于功臣、名臣的子弟。所荫官职、人数略同于明朝。得荫子弟年满十五岁时必须入国子监,称为荫生。荫生年满二十岁时,参加考试,合格者授职,不合格者三年后再试。清代武职不得世袭,武官子弟的荫叙办法和文官子弟相同。清代的爵位承袭仿宋朝,除皇帝特命“世袭罔替”的爵位之外,世爵世职均采取降等袭爵的办法。
五、捐纳
捐纳就是用钱财买官爵。封建王朝实行卖官鬻爵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卖官鬻爵之法创始于秦国。公元前243年,秦国发生蝗灾和瘟疫,赢政下令:“百姓内粟干石,拜爵一级”。
卖官鬻爵之法在汉代叫“纳贸”。西汉初年,纳钱十万者可以得官,但商人不得纳资补官。景帝时,为了照顾“廉士”,减为四万。武帝时,干戈不息,国库空虚。为解决财政困难,取消了对商人的限制,不仅纳钱可以得官,纳粟、纳羊、纳奴婢都可以得官,造成了“选举陵迟,廉耻相冒”的局面。东汉所卖官爵的范围扩大。灵帝时,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其富者则先入钱,贫者到官而后倍输”。当时,三公标价一千万钱,九卿标价五百万钱,郡守标价二千万钱。朝廷公然在西园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办理卖官鬻爵之事。
魏晋南北朝仍然实行卖官鬻爵。如晋武帝曾问司隶校尉刘毅他可以和汉朝哪一个皇帝相比?刘毅说可以和桓帝灵帝相比,并说:“桓灵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人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又如,北魏孝庄帝即位之初,正值胡太后荒淫摄政之后,再加上镇压六镇、河北、关陇起义耗费大量资财,因“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入粟之人不仅有平民,还包括僧侣。“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
唐代将纳资纳粟之制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如在关于纳钱取得明经出身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文:粗识文字者要出钱一百千文;上过学并“粗通帖策、修身慎行、乡曲所知者量减二十千文”;省试落第,但“钧然有凭,帖策不甚寥落者减五十千文”;而“未曾读学,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要出一百三十千文才能买到明经出身。
北宋初年重科举,虽实行纳粟纳金授官之法,但所授之官一般是散官,享受优待,没有实权。北宋末年,财政困难,“民入金谷皆得补文武官”,造成了买官者“与士大夫泾渭并流”的弊病。所以,南宋将所卖之官仍限于散官。
元代纳粟可以补官,所补之官虽可授予实缺,但只能是正七品至从九品的钱谷官,即负责征收赋税、运送钱谷的官职,不能在其他衙门内任职。
明初停止纳资,直到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之变”后。由于边防费用剧增,才于景泰二年(1451年)下诏“冷民输纳者世袭武职”。两年后“始令生员纳粟为国子生”。成化年间,又规定“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正德时,又将纳粟得官的范围扩大到地方各衙门的书吏等吏员。嘉靖以后,财政危机日益加深,“太仆缺马,户部缺边费,乃开例益滥。遂至市井恒人,皆得借俊秀名目,输粟入监者,注选铨部者,至数万人”。朝廷卖官范围越来越大。
清朝自入关之日起,战争、灾荒和大工程连绵不断,朝廷虽一再宣布捐纳为“暂行事例”,但实际上成了通行的惯例和解决财政困难的法宝。如康熙十三年(1674年),为镇压三藩叛乱筹集军饷,开始捐纳文官,三年后,仅知县就捐到五百余人。大臣建议限期停止捐纳,康熙皇帝接受了这一建议,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后停止了捐纳。但是,到康熙三十年(1691年),为筹集征噶尔丹的军饷,户部建议重开捐纳,并取消捐纳者要有督抚保举才能实授的规定。御史陆陇其上疏反对,他指出:“捐纳一途,实系贤愚错杂,惟恃保举以防其弊,虽不敢谓督抚之保举尽公,然犹愈于竞不保举也。”他认为如果取消保举,就会造成“仕途庞杂”、“吏治不清”的恶果。然而康熙皇帝却以陆陇其“居官未久,懵愤不知事情,妄昧陈奏”为理由拒绝了他的建议。清代的捐纳范围比前代大,除了可捐监生、教官之外,还可捐职事官,文官最高可至正四品的道员和正五品的郎中,武官最高可至正三品的参将。捐官者只要有督抚、九卿的保举,便可实授,取得治民治军的权力。由于清代捐纳基本上没有限制,大批庸材混入官场。康熙时,侍郎王损说:“乡里童騃,一旦捐资,俨然民上。或分一县之符,或拥一道之节,不惟滥伤名器,抑且为累地方。”雍正皇帝也在上谕中承认:“捐纳教职,多不通文理少年”。可见,捐纳是清代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仕进制度自春秋战国以后始终以一、二种仕进之途为主,再辅之以其他仕进之途,形成了多途仕进的特点。
(第七节)中国古代仕进制度的功能
首先,历代王朝设立仕进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选拔统治人才。
“两汉而下,选举之制不同,归于得贤而已。”无论是推荐为主的察举,还是考试为主的科举,都是为了选拔人才。广开仕途的作法选拔了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维护了剥削阶级的统治。
从历代仕进制度的演变来看,能否选拔到人才的关键在于选拔的标准。就历代的选拔标准而言,主要有家世、德行、才能三项。商周世官制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以家世为首要标准的仕进制度,汉代察举制度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中仍有关于家世的规定。如西汉规定:“有市籍不得官”,禁止工商业者及其子孙作官。唐宋也禁止工商业者及其子弟入仕。元明清三朝允许工商业者及其子弟入仕,但禁止倡优及倡优子弟人仕。可见,家世这项标准虽在日益放宽,但始终是选官的依据之一。形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剥削阶级的等级观念和封建王朝重农抑商政策的需要。在德、才的问题上,古人历来主张“取士以德行为先”。汉代察举的首要条件是孝悌、廉洁。宋代规定,不孝不悌之人不得参加科举。元代规定:“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在“才”的具体内容上,历代有识之士历来主张以是否具有治国安邦的实学来取士。唐代薛登向皇帝建议:“断浮虚之饰词,收实用之良策,不取无稽之说,必求忠告之言,文则试以效官,武则令其守御,始既察言观行,终亦循名责实,自然侥幸滥吹之伍,无所藏其妄庸。”也就是说,选拔官吏要根据其人是否具有实际的为政治军能力来决定取舍。但是,由于地主阶级的日益没落,其腐朽习气反映在仕进制度上,就是始终解决不好选才的标准问题。特别是明清的八股文,更是脱离实际,禁锢思想,摧残人才。正如明末清初的进步思想家顾炎武所说:“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于咸阳之郊”。唐宋以后,科举出身的有识之士无一不是留心于经世致用之学才有所作为的。
其次,历代王朝设立仕进制度的目的还在于笼络人心,扩大统治基础。
历史上主要的仕进之途总是随着统治阶级和阶层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主阶级的卿大夫阶层没落,封建地主阶级的“士”兴起,适合于“士”的军功吏进便取代了世官制。隋唐时,士族门阀没落,庶族力量壮大,适合于庶族的科举制度便取代了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度之后,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抱着“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寒窗苦读,循规蹈矩。然而,“读书个个望公卿,几人能向金阶走?”大多数读书人老死科场而一事无成。尽管如此,他们却毫无怨尤。“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而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正如唐人所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
然而,作为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仕进制度不能不受到专制君主和官僚政治的影响,专制君主随心所欲地取舍,官僚们的营私舞弊,这些都使得仕进制度中的陈规陋习屡革不去,导致历代王朝在选拔人才组成统治集团的同时,压制了另一部分人才,并进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这是剥削阶级由于其阶级局限性而无法克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