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试,亦称“大比”,每三年举行一次,照例在子、卯、午、酉年的秋天举行,所以又叫“秋闱”。乡试的举行地点是南、北二京和各省省会。各地乡试由皇帝特命的考官主持,每一考场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考官亦称内帘官,一般由中过进士的京官和教官担任。此外还有由地方行政机构布政使司司官担任的提调一人。地方司法机构按察使司司官担任的监试官二人。提调、监试官统称外帘官,负责乡试的具体事务和监场,但不得侵夺考官的权力。参加乡试的考生主要是成绩优秀的生员和国子监学生监生。以及个别成绩十分优秀的童生和未入流的小官。参加考试的人数受到录取名额的限制,其比例大致上是三十比一。明初,大多数省份的乡试录取名额是三、五十人左右。明中叶,南北二京增至百人乃至一百三十余人,其余各省增至四十至六十五人不等,全国乡试录取名额达一千至一千一百余人。乡试连考三场,初场考经义和四书义,二场考论、判、诏、诰、表,三场考经史时务策。考试之日,考生先报名签到,然后进入考场“贡院”。贡院门口和四周有士兵把守,考生入场时要验明身份,严禁冒名顶替。还要经过搜身,防止夹带。考场中隔成若干小间,叫作“号房”,每房只有一名考生,并派有一名“号军”看守,严禁考生作弊。每场考试时间只限一天,天黑之后未交卷者,可以给蜡烛三支,用完为限。考卷收齐后,要经过弥封、誊录。考生答卷时只准用墨笔,叫作墨卷。誊录时则用朱笔,叫作朱卷。考官集中在贡院判卷,判卷时要“封锁内外门户”。判卷结束后发榜,考中者称举人,前五名举人叫五魁,头名叫解元。举人也叫乙榜或桂榜。中了举人也就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但由于举人所得之官大多是清贫的教官,在官场上受歧视,所以,绝大多数举人不愿做官,宁愿参加会试。
会试和殿试是中央主持的最高级考试。会试也是三年一次,在乡试的次年,即辰、未、戌、丑年的春天举行,所以亦称“春闱”。举行地点是京师,由皇帝特命的主考二人、同考八人主持,主考例以大学士为正,翰、詹为副,同考例由翰林官充任。明中叶,同考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官十二人,科部官各四人。此外设有礼部官充任的提调一人,御史充任的监试官二人。由于会试的具体事务由礼部负责,所以又叫“礼闱”。会试也考三场,考试的内容和考场规则与乡试相同。考中者称贡士,头名称会元。会试录取名额无一定之规,少则数十,最多则达四百七十二人。明中叶定为三百人至四百人。会试录取不仅考虑成绩,还要考虑考生的籍贯。明中叶,会试录取名单分南、北、中卷,其比例为南取百分之五十五,北取百分之三十五,中取百分之十。“中”指云、贵、川和中都凤阳。南指淮河以南各省,北指淮河以北各省。会试的次月举行殿试。殿试亦称廷试,由皇帝主持,皇帝特命大学士、翰林等任读卷官。殿试只考一场时务策。殿试中不淘汰,只依成绩上下将考生排为三甲。殿试之后的第三日发榜。皇帝亲自主持发榜仪式,叫做“传胪”。一甲称“进士及第”,只取三名,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三甲名额不限,分别称“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一、二、三甲统称为进士。亦称甲榜或杏榜。传胪之后,皇帝赐宴,吏部授官。状元例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例授编修。二、三甲进士中的优秀者选人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庶吉士学习三年后一般授翰林官。其余进士授御史、知县等官。
清代基本上承袭明制。只是清初在科目上比较重视制科,如优待明朝遗老遗少的博学鸿词科。在进士科中设优待八旗子弟的翻译科。在考试上增加试帖诗,规定题目用经史子集中的句子,限定韵脚,体裁为五言或七言,限六韵或八韵,即十二句或十六句。还规定前四句要用上题目中的全部字眼或绝大多数字眼。在会试之后增加了朝考。
明清两代在三年一次的乡、会试之外,遇有国家庆典,皇帝可下诏加科,叫做“恩科”。而正常举行的则被称为正科。正、恩科的考试内容、方法完全一样。读书人凡是通过中举人、进士而做官的叫“俩榜出身。”如果兼有解元、会元、状元三个头衔,就被称为“链中三元”,十分荣耀。
明清的科举制度条规更加森严,对士人的束缚更加严重,日见其僵化腐朽,但仍不失为笼络士人的上策,所以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才被废除。
(第六节)秦汉以后选拔官吏的其他方式
历代王朝选拔官吏都不是只依靠一种方式,而是“多途并用”。虽然汉代以察举征辟为主,隋唐以后以科举为主,但都辅之以学校培养、军功吏进、荫袭捐纳等办法,以求广开才路,笼络官吏和士人,扩大统治基础。
一、官学
古代的官学是传授管理国家经验,培养治国人才的场所,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极大重视。宋代教育家胡瑗说:“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教化之所本者在学校。”
按孟子的说法,夏商周三代已有学校。“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夏代学校的情况不详。商代学校虽有卜辞的证明和补充,但详细情况我们仍不甚了了。只有周代的学校在典籍和金文中留下了较多的记载。西周“学在官府”,没有私人设立的学校。官学分为国学和乡学两种。国学又有大学、小学之分。周天子的大学叫辟雍,诸侯的大学叫泮宫。乡学亦称庠、序,由乡官掌管。入学者均为贵族,“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人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学习科目为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六艺之中书、数为小艺,是小学学习的课程。学了识字计数之后,再在大学里学礼、乐、射、御等大艺。大学由大乐正掌管,学生称造士。天子、诸侯从学生中选拔优秀者,授以官职。
以后历代统治者都很注意通过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如汉武帝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创立太学,并设五经博士,置弟子五十人。博士弟子通一经以上者皆可授官。明初朱元璋虽行科举,但更重视通过学校选官。国子监监生毕业成绩优异者甚至径直被任命为三品大员。
二、军功
军功之法是秦汉以后历代王朝采用的重要选官方法。
汉代察举有“勇猛知兵法”、“明兵法有大虑”等科。隋唐以后的科举中有武举、武科。但是由于察举、科举和学校都有名额限制,范围比较狭窄,更由于各种类型的战争绵绵不断,军功反而成了选择武官的主要方法。如汉武帝时,为了提高对匈奴作战的士气,“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军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唐代可以凭战功取得勋官,“凡以功授者,覆实然后奏拟,战功则计杀获之数。”宋代,“凡人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所谓“从军”,即凭军功取得官爵。明代武官的来源“其途有四,日世职,日武举,日行伍,日纳级。”清代“武职以行伍出身为正途,科目次之。”所以,清代“以兵丁积功保至提、镇记名者,殆难数计”。历代名将中的李广、薛仁贵、岳飞、韩世忠等人均为行伍出身。
三、吏进
吏进是历代选拔中下级文官的主要方法。“吏”可以泛指官员,也可以特指负责收发、抄写公文的小吏,此处指后者。秦汉时重视吏进,吏员可以通过察举征辟得官,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官。如,东汉规定郡国的典郡书佐一职必须从郡吏中选拔,还规定郡国上计吏留补郎官。秦汉时,公卿大臣之中有不少是吏员出身。魏晋南北朝重门阀,实行九品中正制,官和吏的界限森严,吏员升高官的机会很少。隋唐以后虽废除了这种森严的界限,但鄙视吏进的风气仍然存在。
唐代以九品以上官为“流内官”,不足九品的官职为“流外官”,以吏部郎中主持流外官的选授,称为“流外铨”,亦称“小选”。“凡择流外,取工书、计,兼颇晓时务……每经三考转选,量其才能而进之,不则从旧任。”唐代,人流官员数量很大。开元十七年(729年),国子祭酒杨玚上疏说:“天下明经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窃见流外出身,每岁二千余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宋代流外补选流内,先要具备一定的资历和劳绩,有本衙门长官的保荐,再经过尚书省的统一考试,成绩优秀者才能人流。
元代不重视科举,重视吏进。元代规定,每年从各府州儒学中挑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作吏员。“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选取方法是由本路长官参佐和儒学教授进行考试,考试内容是数学、书法、言辞和《诗经》、《尚书》、《论语》、《孟子》等书。地方官每年要向中央选送吏员,选送标准“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至于资历虽深,但“才能无取者”则不许选送。被选送的吏员到京师后要接受中书省和御史台举行的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所以,元代“虽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跻要官,受显爵;而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矣”。
明清时对吏员入流作了较严的限制。如明代规定,吏员出身者一般最高只能作到外府、外卫的长官,如在京内供职,只能作僚属。清代则进一步规定,吏员出身者只能作“佐贰杂职”,不能作主官。
明清时还有一种类似于“吏进”的入仕之途,即靠做幕僚起家。秦汉时长官可以自辟僚属,幕僚是国家的正式职官。魏晋以后,特别是隋代以后,选官权逐渐收回中央,幕僚往往是长官私人聘用的,不算正式职官。但是,长官建立了功勋,可以“赞画”、“嚷助”等名义向朝廷保荐幕僚,使之获得官职。
四、荫袭
秦汉以后的荫袭制度是一种官职世袭制度,是世卿世禄制的变种,也是封建权力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就严格的意义而言,“荫袭”一词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荫”指官员的子弟亲属取得做官、入学等政治上的优待。“袭”指官员的子弟亲属承袭父祖的官职爵位。秦汉以后,官职一般不能世袭,但爵位可以世袭。官僚子弟,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子弟虽不能直接取得父祖的职位,但可以取得低于父祖的职位。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打破了世官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实行军功受爵、吏进得官的办法,使大批地主阶级分子获得官爵,形成了以军功地主为基础的统治集团。新的统治集团形成之后,出于狭隘的剥削阶级本性,力图使自己的子孙长久地享受荣华富贵,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世官制的残余。秦代有“葆子”制度,葆子即汉之任子。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记载有“可(何)为“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后子”即官方认可的爵位继承人。秦朝的名将蒙恬就是“因家世得为秦将”的。
西汉时,诸侯王可以一子袭王爵,其余诸子封列侯。列侯只能以一子袭侯爵,其余诸子不得袭爵。但是二千石以上官吏可以享受“任子”制度的优待。《汉仪注》云:“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按此规定,三公、列卿、郡守、国相、将军、校尉均可享受此特权。实际上任子的范围不限于儿子,兄弟、侄子也可通过任子得官。如昭宣时的名臣霍光就是靠其兄霍去病得任郎官的。西汉由任子而得官的人数相当多。汉武帝时,董仲舒指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到宣帝时,由于“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骜,不通古今,至于积功治人,亡益于民”,所以,谏大夫王吉建议“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下诏废除了任子制度。东汉时,为了照顾豪强地主的利益,恢复了任子制度,并将享有任子特权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尚书和大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