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太后(442-490年),汉族人,孝文帝的祖母。史书称她:聪达严明,多智略,能行大事,不好华饰;及登尊极,省决万机,生杀赏罚,决之俄顷,假有宠待,亦无所纵,是以威福兼作,震动内外。献文帝时曾临朝听政。公元471年孝文帝即位时,年仅五岁,由冯太后主持朝政,改革政治经济制度。在她执政25年期间,颇有建树,堪称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女政治家和改革家。
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499年),后改姓元,故又名元宏。他自幼接受汉族封建文化教育,“雅好读书,手不释卷,五经之义,览之便讲……史传百家,无不该涉。”公元490年,祖母冯太后死,他开始亲政,以其雄才大略,继续深入推行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位杰出的改革家和政治家。
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政治制度
(1)改革官制,整顿吏治,实行“班禄”制
针对北魏前期各级官吏任意搜刮、贪赃枉法、吏治腐败的状况,北魏统治者首先从改革官制,整顿吏治入手,来加速封建化的进程。冯太后时就着手改革官制,按中原汉族政权职官机构改革鲜卑旧制。随之废除地方官吏不论政绩好坏、任期均为六年的旧规,地方官任期改为按政绩的好坏决定,以鼓励官吏在任职期间注意政绩,有所建树。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开始实行“班禄”制。“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官员俸禄由国家统一征集,“户增调帛三匹,谷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从而取消了由官吏自筹俸禄的陋习,并规定以后官吏凡贪赃帛满一匹者处死。据记载,行班禄制后,因贪赃枉法被检举而处死的官吏就有四十多人,自此“赇赂殆绝”,这就相对减轻了人民的一些负担。孝文帝亲政后,继续整饬纪纲,严明赏罚,提倡举贤直谏。经过多年整饬,北魏吏治有所澄清。孝文帝还重用许多有才能的知识分子,特别是汉族李安世、李冲等人,在参与改革的决策,推行改革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推行“三长制”
北魏孝文帝时,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流散各地,变成豪门贵族的荫附民。因“民多隐冒,三五十家始为一户”,政府无法掌握确切的户口和税民。为了推行按口分田的均田制,政府就必须审定户籍,清查人口。内秘书令李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为据,建议“创三长之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夏,曾决定实行三长制,但因缺乏具体措施,收效不大。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北魏正式颁布三长制。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皆由本乡“强谨”之人担任。三长是地方基层政权人员,其职责是检查、审定户口,征发租调力役,维持地方治安。这样三长制就取代了豪强地主控制的宗主督护制,改善了乡官系统。三长制的推行,使得北魏政府直接掌握的税户大量增加,收到了“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限制了豪强地主的势力,从而使北魏统治建立在较前巩固的基层政权的基础之上,并且为实行均田制提供了条件。
二、改革经济制度
(1)创立和实行均田制
北魏前期,由于连年战乱,鲜卑旧贵族和汉族地主又趁机大肆兼并,使得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流亡他乡,豪强宗主的荫户也越来越多。结果,不仅社会极不安定,人民的反抗斗争不断发生,而且使北魏政府直接掌握的税户大量减少,严重影响了国家赋役的来源。面对严重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北魏政府曾在代北推行过“计口授田”制,把官府掌握的荒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耕种,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北魏官员李安世上疏陈述当时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建议政府抑豪强,恤贫微,实行均田。以便“使力业相称”。冯太后接受此议,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下令“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实行均田制。
均田制规定: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耕牛一头授田30亩,限4牛。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后归还政府。另外,还授给男子桑田20亩,作为世业田,永世不还,但三年内必须按规定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随着人口的增减,桑田多余部分可卖出,不足部分可买进,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在地广民稀的地区。可任力耕垦,不受数量限制;地狭民稠地区的居民,可迁往空荒之地,但均不得逃避赋役。对官吏按职位高低授给不同数量的公田。所受之田,调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均田制名为按口分配土地,实质上仍是保护大地主占有土地的现状,是政府榨取更多租调力役的一种手段。政府用来均授的土地,只限于已掌握的无主荒地,数量是有限的,加之奴婢和耕牛也授田,明显地有利于地主豪强占有大量的土地。
但是,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隐附人口兼并土地之势;使流亡逃散的农民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大量荒地被开垦,起到了“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的作用。均田制的推行,是北魏在经济上进一步封建化的重要措施,迅速完成了北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使鲜卑民族和其他民族定居的农业生活得以巩固,对北魏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北魏均田制的创立和实行,在我国历史上也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此后,北齐、北周、隋、唐中期都曾沿用此制,只略有变更,成为中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
(2)颁布新的租调制
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与三长制同时颁布的,还有新的租调制,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新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1匹、粟2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子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它取代了沿袭于魏晋的“九品混通”制,改变了北魏初“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的状况。原来不向国家缴纳租赋,而要向豪门宗主缴纳沉重租额的荫附民,按新制只要向国家缴纳较轻的租税,就可变成国家税民。国家从宗主手中,夺回大量的荫附民,使国家赋役来源有了一定的保证。新的租调制也打击了宗主豪强转嫁负担、盘剥农民的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畸轻畸重的混乱租调负担。新制推行后,“针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说明新的租调制对于封建国家和农民都有一定的好处。
实行均田制和新租调制是互相联系的重要的经济制度改革,二者和三长制一起,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整个改革中是相辅相成的。
三、迁都和改革文化习俗
(1)迁都洛阳,以进一步吸收中原地区的先进文化
北魏自公元398年在平城建都,到孝文帝时,已将近百年,它已不能适应北魏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需要。经济上,平城地处寒瘠的北方,农业生产不发达,交通不便,而人口却日益增加,使平城的粮食供给产生困难;军事上,北面受柔然族的威胁,南面又离中原较远,不易控制全国;政治上,平城是鲜卑族拓跋部的老巢,旧贵族的势力和旧习俗都很重,不利于接受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因此,魏孝文帝亲政后即以“国俗沿上世之陋,欲迁洛以变旧风”为目的,积极准备迁都。他深知旧贵族多不愿迁离平城,并极力反对改革,遂于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领兵二十万,名为南伐,实为迁都。到达洛阳后,遇雨,旧贵族跪在马前,劝阻准备继续南进的孝文帝。孝文帝利用“旧人怀土,多所不愿(迁都)”,但“内惮南征”的心理,立时宣布,“笱不南伐,当迁都于此”,旧贵族被迫同意。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北魏正式由平城迁都洛阳,这就为进一步改革文化习俗,破除了阻力,提供了有利条件。
(2)改革文化习俗
第一,禁胡服,禁鲜卑语。
公元494年“革衣服之制”,“禁士民胡服”。孝文帝亲自在光极堂接见群臣,颁赐汉族的“冠服”,以易“胡”服。有一次他在街上看见鲜卑族妇女还穿“夹领小袖短袄”,于是责备官吏失职。在他的提倡下,汉服逐渐得以推广。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孝文帝下诏:“断北语,一从正音”,“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在具体执行时规定三十岁以上官员因习性难改,暂不强求;三十岁以下者立即改口,若在朝说“胡”语。即降职罢官。提倡学习汉语,有利于学习汉族的经籍典册,促进鲜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二,改姓氏、籍贯,定门阀。
改鲜卑族复姓为近音汉姓,魏孝文帝带头改皇姓拓跋氏为“元”,另改100多个鲜卑复姓为汉单姓。又依照南朝的士族门阀制度,定鲜卑贵族门阀八姓,使之与北方汉族的崔、卢、李、郑四大姓氏的门第相当。这样,鲜卑大姓便同汉族高门揉合在一起了,民族界限逐渐消失。两族贵族的进一步融合,使统治阶级内部的民族矛盾得以缓和。在改姓氏的同时还改籍贯,南迁洛阳的鲜卑族,一律改为洛阳籍。公元495年下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这就堵绝了旧贵族回归平城的后路,进一步打击了守旧势力。
第三,通婚姻。
早在冯太后时就下诏禁鲜卑族同姓婚配。孝文帝时积极鼓励鲜卑族和汉族通婚。他亲自娶汉族大姓女为妃,又给他的五个弟弟娶汉族女为妻,使两族在血统上进一步融合,共同支持北魏封建政权。
(3)尊孔崇儒。孝文帝亲自到曲阜祭孔子庙,封孔子宗子为崇圣侯,又下令立学校、筑灵台。
此外,在礼仪典章、律令等方面,也都参照汉族制度进行了改革。
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改革,从开始就遭到一部分鲜卑旧贵族的反对。太子元恂是旧势力的代表。他“常思北归”,“常私着胡服”。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太子恂和旧贵族密谋策划,想私自偷奔平城,发动叛乱。孝文帝发现后,立即将元恂抓获,并向群臣公布太子罪状,将其废为庶人。他说:“大义灭亲古人所贵,今恂欲违父逃叛……天下之恶孰大焉!若不去之,乃社稷之忧也”,最后以毒酒“赐死”。对于图谋在平城发动兵变的其他鲜卑贵族穆泰、陆睿、拓拔丕等也逮捕处死,平息了叛乱,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改革,是自魏晋以来西、北边各少数民族进入中原、长期的民族斗争和融合的必然结果。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就是用法律形式肯定各族人民近二百年来融合的成果。这次改革对以鲜卑族为中心的北方各族的封建化起了促进的作用,使北方政治局面相对稳定,社会经济有较大的发展,人口比西晋时增加一倍多。改革后,洛阳附近黄河下游的大片荒地被垦为良田,粮食的品种和产量都有较大的增加,贾思勰的《齐民要术》就是北魏农业生产发展的经验总结。总之,这次改革对巩固中国北方的统一和促进各民族的进一步融合都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节)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发生在北宋神宗时期的一次重要的社会变革。因其时神宗年号“熙宁”,历史上又称为“熙宁变法”。
中国自确立封建制度以来,历经朝代更迭,到北宋时封建社会已度过了它的繁荣鼎盛时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都发展到相当尖锐的程度,严重威胁着北宋王朝的统治。
北宋王朝是在五代十国割据纷争的局面下,由赵匡胤凭借手中的军权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而建立的。为了不蹈覆辙,不做短命的第六代王朝,北宋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企望宋王朝能长期统治下去。
北宋统治者用“分化事权”、“名与实分”的办法,防止文官武将专权,结果是机构重叠,官职混滥,加上科举制的扩大,使“冗官”猛增。北宋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把镇压农民起义当成头等大事。宋太宗赵光义对臣下说:“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奸邪共济为内患,深可惧也!”在这种方针指导下,大量募兵、养兵,结果“冗兵”日益增多。由于冗兵、冗官、冗费,加之在对外战争中劳民伤财,造成国家财政困窘,使北宋王朝积贫积弱。
北宋统治时期,土地兼并极为严重。当时统治者认为“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方针,纵容地主兼并土地,以换取他们对朝廷的支持。到北宋中期,全国土地十分之七为皇室、贵族、官僚所占,税田锐减。真宗时税田有五百多万顷,仅隔三、四十年时间,到仁宗时只剩二百多万顷。“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在宋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的政策下,广大农民贫困破产。每遇天灾人祸,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流离他乡,成为“流民”。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趋尖锐化,全国各地接连不断地出现农民起义。如993年王小波、李顺在四川领导农民起义,建立“大蜀”政权。1043年农民起义遍及各地,声势较大的有京东的王伦起义,京西的张海、郭邈山起义。瑶族也在南方几省发动起义。1047年王则在河北起义。北宋的统治者惊叹道:农民起义“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强如一火”,封建王朝危机四伏。
北宋几代统治者遵循“守内虚外”的方针,对国防边事不予重视。平时对军队不加训练,军纪松弛,军士骄惰不堪,作战能力极低。加之施行“更戍法”,造成“丘无常将,将无常师”的状况,打仗时“丘不知将,将不识兵”,统兵者无独立自主的作战指挥权,一切听命于皇帝的预先安排。在对辽和西夏的防御战中,“以屡易之将,驭不练之士,故战必败”。西夏兵每当听说是和宋军打仗,“皆举手相贺”。
从1004年和辽订立“澶渊(河南濮阳)之盟”,至1044年和西夏订立和约,北宋一直是用纳银绢的办法以求得苟安。朝廷妥协退让的对外方针,使边境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国家安全深受威胁,进一步加深了王朝的危机。
仁宗时,宋朝政治上的腐败,军事上的软弱妥协,财政上的匮乏都更加严重。庆历二、三年间(1042-1043年),宋仁宗迫于形势,支持地主阶级政治家范仲淹、欧阳修、富弼等人采取十项改革措施,史称“庆历新政”。这次“新政”虽然由于上层保守势力的反对而夭折,但是,要求变革的呼声并没有停息。这些都从舆论和实践上形成了一股力量,为王安石变法开辟了道路。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北宋着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文学家。22岁中进士,多年担任地方官。曾任鄞县(今浙江宁波)县令,任职期间,为官清廉,重视农业生产,注意兴修水利,卓有成效。史载其“调知鄞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这些实际工作,为他的变法理论提供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