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佑三年(1058年),他写了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陈述当朝弊政和面临的局势,系统地提出政治变革的主张。他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忧心忡忡,以历史上汉唐亡于农民起义的事实为戒,向宋王朝敲起了警钟:“盖汉之张角三十六方同日而起,所在郡国莫能发其谋,唐之黄巢横行天下,而所至将吏无敢与之抗者,汉唐之所以亡,祸自此始。”他向仁宗指出,如果不改弦易辙,“社稷之托,封疆之守,陛下其能久以天幸为常,而无一旦之忧乎?”王安石分析了北宋王朝的症结在于“贫”和“弱”。他认为造成积贫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开支太大,而是“理财未得其道”,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他把国家财政同社会生产紧密联系起来,以发展社会生产作为充裕国家财政的前提条件。为了发展生产,他提出“摧制兼并”,减轻徭役,安定农民,以此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目的。
从《言事书》中,可以看出王安石变革的手段是理财、整军,目的是富国、强兵。他企图通过变革来缓和各种矛盾,防范和控制农民的反抗,巩固北宋封建王朝的统治。
后来,王安石以“才高而学富,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而被朝廷任用。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即位。这个20岁左右的青年皇帝颇有锐气,想扭转宋朝贫弱的局面,进而富国强兵,便于熙宁二年(1069年)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次年拜相,依靠他来领导变法。王安石上任后,以“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首先设立主管变法的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起用地主阶级改革派人物吕惠卿、曾布、章悖等人,先后制定了各项变法条例,变法也就逐步展开。
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到元丰八年(1085年)废止,共经历16年。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理财
(1)均输法(1069年七月颁布):由朝廷派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江、浙、荆、淮等地)财赋,根据京都库藏支存定数,用“徙贵就贱,因近易远”的原则,统一采购,存储备用。
这项措施是从增加朝廷财政收入的目的出发,把大地主官僚兼富商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明显地限制了“富商大贾”轻重敛散的利益,基本上做到“不加赋而国用足”。
(2)青苗法(1069年九月颁布):各地官府每年一、二月和五、六月间两次贷给农户钱米。贷款数按户等不同而定,期限为半年,收成之后付息二分,本利还清。
王安石重视农业生产。他主张“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青苗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兼并,堵塞了官僚大地主放高利贷的渠道,为青黄不接时的农民暂解了燃眉之急。
(3)农田水利法(1069年十一月颁布):鼓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小型水利依户等出资兴修;大型工程可由几个州县联合兴修;财力不足的,可向官府贷款,取息一分。
据不完全统计,从1070年起的六年间,全国兴修水利工程10700多处,灌溉的民田达36万多顷、官田近2000顷,疏浚的河湖港汊难计其数。10年间,兴造淤田达10万顷,京畿一路的淤田,每年可以增产粮食几百万石。
(4)免役法(1071年十月颁布):亦称募役法或助役法。废除原来依照户等轮流充当职役的差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费用,由所在区域的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原服役户,收免役钱,原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要按户等缴纳“助役钱”。
这条新法对地主豪强的利益触犯较大,王安石十分谨慎。曾将制定的条目交州县官员议论,据称“揭示一月,民无异词”。然后又先在开封府界内经过10个月的试行,才向全国推广。施行的结果,减轻了人民的差役负担(开封附近的中等民户,每年只出役钱三贯左右),而且使较多的劳力能够不违农时从事生产。这与以前所实行的把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的差役法相比,是有进步性的。
(5)市易法(1072年三月颁布):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平价收购市场滞销货物,等到市场短缺时再卖出去。商贩还可以向市易务赊购货物,运销各地,政府收年息二分。以后又在杭州、镇江、长安、凤翔等地陆续设置市易务,按开封的办法行事。
市易法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城市商业的垄断,起了平抑物价、调剂余缺的作用。政府从富商手中分夺了利润,增加了国库收入,“市易二年,收息钱九十六万缗”。王安石说:“近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然而,市易法引起了官僚贵族的激烈反对,王安石也因此第一次被罢相。
(6)方田均税法(1072年八月颁布):对各地已经垦种的土地,以四边各千步为一方,由官府进行丈量。核定后的土地,按肥瘠分五等,登记亩数、主人姓名,按级规定了税额高低。
此法是针对当时的田产不实、赋税不均、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证的弊病而制定的。结果,丈量出大批被官僚大地主所隐瞒的田产,迫使豪强大户不得不交纳赋税,使北宋王朝增加了税收;纠正了豪门贵族“有产无税”的不合理现象;自耕农也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但此法推行极为困难,除豪强兼并之家激烈反对外,还有技术条件的限制(山川、湖泊区域无法丈量),实际上仅在华北平原、关中盆地推行过,以后陷于停顿。
二、整军
(1)保甲法(1070年十二月颁布):乡村民户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由地主阶级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加强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统治。保丁农忙从事生产,农闲进行军事训练,夜间轮流值班巡查。保甲法是王安石根据商鞅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连坐法所创的,从开封周围十七个县试行,后来推广至全国。
以保甲为编制的地方治安组织,对于镇压人民的反抗,稳定封建秩序是起了作用的。王安石曾得意地说:“保甲之法成,则寇乱息而威势强矣!”保甲法施行后,保甲民兵到1076年已达七百万之多,雇佣兵日减。保甲法不仅能“息寇乱”、“除盗贼”,还可节省养兵之费,对强化封建政权有重大的意义。
(2)减兵置将法(1070年十二月颁布):在各路要地设固定驻防禁军,拣选主将就地训练,“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同时裁减老弱冗兵,精选部队,减少养兵之费。此法推行后,使将得以专兵,增强了作战能力,国防实力得到加强。
(3)保马法(1072年五月颁布):废除牧马监,把原占牧地还给民户,由民户代养官马,凡养马户皆免征役。
(4)设军器监(1073年六月):设置军器监于开封,统管京城的东西广备作(东西兵器作坊)和各州的都作院,专事兵器衣甲的制造,并有赏罚制度。施行后,兵器的质量和数量都有了显着的提高。
三、教育和科举制度的改革
(1)整顿太学,扩充名额。将太学生按文化程度分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分别进行教学。教材以新颁行的《三经新义》为主,科举也以此为应试的依据。另外还设立武学、律学和医学以培养实用人才。
(2)改革科举。废除死背硬记的明经诸科,只保留进士科,专考经义(对五经等的阐述)和时务策(对实际问题的见解)。
以上各项新法本身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推行过程中也不免产生一些弊端,但是,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新法推行16年后,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势,财政收人有了明显增加。从朝廷到州县,库藏丰盈,“可支二十年之用”。时人也称“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自耕农的生产条件和中小地主的状况得到某些改善,农业生产有了发展,米绢等物价比仁宗时下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并较为稳定。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受到限制,阶级矛盾暂时得以缓和。另外,对付外族侵扰的作战实力也有提高。如1072年,完成了对西夏的大包围,在甘、青一带获大胜,得地1800里,牛羊以万计。这是北宋开国以来西北方战争中创纪录的一次。
各项新法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豪绅大地主的利益,这就必然遭到他们激烈的阻挠和反对。加之变法派内部的矛盾纷争,宋神宗的动摇,推行新法步履艰难,阻力重重。王安石于1076年春再次罢相,闲居江宁(今南京市),以后变法由神宗亲自主持。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神宗对新法内容作了削减,以示对大官僚、豪强地主的让步,变法实际上陷于停滞状态。
王安石的变法,完全是依靠皇帝的支持进行的。为了缓和已经激化的阶级矛盾,挽救北宋王朝的危机,他只能在不触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整顿十分腐败的官僚机构,制定某些当时统治者尚能接受的政策,就这也为保守势力所不容。1085年宋神宗死后,朝政大权落到顽固的守旧派太皇太后高氏手中,形势急转直下。司马光在洛阳赋闲15年后,被召入朝,担任宰相,重新执政。司马光对变法派嫉恨如仇,宣称:“臣之与安石,犹冰炭之不可共器,寒暑之不可同时。”故凡是王安石实行的新法,即使对统治者有利的也不予保留,一味地颟顸行事,必求全部罢废,变法派人物也被斥逐流放。王安石在江宁听到新法被彻底罢废的消息后,于1086年四月忧疾而死。
(第四节)张居正改革
张居正改革是明代后期一次着名的社会改革。
张居正生活的时代,正是明王朝由盛而衰,由局部稳定走向全面动乱的时期。当时中国的封建社会,更加腐朽衰落。虽然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在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稀疏地出现,但是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封建制度的各种矛盾都充分暴露出来了,确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
明代封建经济的严重问题,首先是土地兼并极为剧烈,特点是皇帝和宗室率先掠夺土地。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开始建立皇庄,以后迅速增加。武宗正德九年(1514年),畿内皇庄36座,占田37500多顷。到正德十六年(1521年),皇庄增加到300多处。万历时,仅神宗的皇庄占地就达200万亩。贵族的庄田更是遍布各地,甚至连军卫屯田也成为他们劫夺的对象。仅京畿内,贵族庄田占地就达20万顷。此外豪绅地主兼并土地的情况也很严重,南方尤为突出。江浙地主豪绅的土地“阡陌连亘”,或“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南直隶(今江苏)有占田7万顷的大地主。严嵩(世宗时首辅,江西分宜人)“广布良田,遍于江西数郡”,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无虑数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