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古代史专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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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中国古代的变法与改革(4)

土地兼并的剧烈,使明王朝税田总额大量减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且“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税田总额为850多万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下降为422万多顷。由于贵族庄田不交田赋,豪绅也凭借特权和玩弄“诡寄”、“飞酒”等手法隐瞒土地,逃避赋税,造成“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状况,赋役负担最后都被转嫁到农民的头上。当时有一首民谣说:“一亩田无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州,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深刻反映了当时广大农民苦不堪言的状况。农村土地被兼并,农民破产流亡,里甲制、军卫屯田都被破坏,朝廷财政“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故张居正明确指出:“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

背井离乡的农民扶老携幼,风餐露宿,饿殍遍野,怨声载道,从而被迫揭竿而起,进行反抗,农民起义在各地不断爆发。历史是无情的。明王朝是朱元璋在农民起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建国后不久,新的农民起义就时有发生,一直持续到明朝灭亡,此伏彼起,连绵不断。农民起义爆发次数之多,超过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故吴晗同志说明朝是一个“农民战争的时代”。其中刘六、刘七领导的规模宏大的农民起义,曾三次进逼京师,从政治上沉重地打击了明王朝,威胁着明朝的统治。

明中期以来,朝政极为腐败。几代皇帝不问政事,腐朽昏庸;特务遍及全国;内阁大学士争夺首辅权位,联朋结党,互相倾轧,政局混乱。官僚机构也日渐庞大。明初文武官员有1.8万余人,100年后竞增加到10万人。到嘉靖时“岁增日益,不可悉举”。官多事少,不求实效,崇尚空谈,贪污成风,颓惰成习。“建白条陈,连篇累牍;至核其本等职业,反属茫昧。主钱谷者,不对出纳之数;司刑名者,未谙律例之文”,情况十分严重。

明代中期,边防也很不稳固,所谓“南倭北虏”迭相出现,特别是北虏(即塞外蒙古贵族侵略势力)不断入境,几次兵临北京城下,给明王朝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面对明王朝深刻而严重的社会危机,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因循苟且已无法维持统治了,呼吁要作些变革。张居正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

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北江陵人,是明代着名的主张实干,讲求实效的改革家和政治家。他认为当时的朝廷有五大积弊:“曰宗室骄恣,曰庶官瘝旷,曰吏治因循,曰边备未修,曰财用大匮”,明王朝就像一座“将圯而未圯”的大厦,急待“振而举之”。他总结历朝兴亡盛衰的经验教训,力图通过改革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振兴衰弱的明王朝,支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他的信条是“凡事不贵无用之虚词,务求躬行之实效”。他于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入阁,第二年就提出了切中时弊的着名的《陈六事疏》,所谓六事即:“省议论,振纪纲,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这是张居正改革的纲领。1572年穆宗死,年仅10岁的神宗继位,张居正以先帝顾命大臣、当朝首辅、皇帝老师的身份,“慨然以天下为己任”,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整顿吏治

张居正把整顿吏治作为改革的第一步。他认为“为国之法,患不在盗贼,而患吏治之不清,纪纲之不振”,故他提出“以振纪纲、察吏治、安民生为事”的整顿吏治的纲领。他认识到不改变嘉隆以来那种“是非不定,纪纲不振,法度不行”,名实不核,功罪罔闻的积弊和浮谈空议,百事推诿,不务实事的官场风气,改革是无法进行的。整顿吏治就是为全面改革作准备。

为了励精图治,张居正大力精简官僚机构,裁减有名无实的官员达官员总数的十分之二、三。他并创立“考成法”,督促公务,考核官吏。规定:“凡京官及外官,三、六年考满,毋得概行复职,滥给恩典,须明白开具称职、平常、不称职”;对官员职责内的大小公事,也严立限期完成,误者抵罪,按月考查,每年总结,吏部以此作为评定官员勤惰的依据。“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张居正对明中叶后官场的贪污状况极为不满,指出自嘉靖以来,当政者大多“以贿成吏,股民膏以媚权门”,主张惩戒贪贿,“杜绝贿门,痛惩贪墨”,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明朝“私门闭”、“公室强”。在他的整顿下,贪污之风有所收敛,吏治较为清廉。

对于官吏的赏罚,张居正主张一切以功实为准,该重赏的不能吝惜,该责罚的不能包庇,“有功于国家,即千金之赏,通侯之印,亦不宜吝;无功于国家,虽嚬笑之微,敝幸等之贱,亦勿轻予”。同时,他主张为了“弥天下之患”,需大破常格,唯才是用,“毋徒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毁誉,毋杂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平生,毋以一眚掩其大节”。张居正适应革新的要求,精选了一批得力的官员,如张学颜、潘季驯、王崇古、戚继光等,“世称居正知人”,张居正也因此获得“察相”之美称。

张居正重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史载“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从而出现了上尊朝廷,下守法纪的风气,官僚机构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

二、整饬边防

明中期以来的主要边患是北方的蒙古和东南沿海的倭寇。多年来边防失修,边患频繁。张居正支持兵部尚书王崇古的建议,封蒙古俺答汗为顺义王,进行茶马互市,开展民间贸易,创蒙汉人民友好往来的新局面。

为了保卫京都安全,张居正令戚继光守蓟门,李成梁镇辽东。积极练兵,重修边防要塞,在山海关至居庸关的长城上加修了“敌台”3000余座,巩固了北方边防,使边疆相对安定达数十年之久。

对于沿海倭寇,他强调用兵次第,“先治海贼”。在沿海地区分段设塞,修整兵船,严申海禁。在他当政期间,倭寇再未形成大患,巩固了国防。

三、治理黄、淮,通畅漕运

明中叶以来,黄河常常泛滥,漕运被破坏,农田大量被淹没,人民深受其害。为治理水患,张居正任用杰出的治河专家潘季驯,总理黄、淮水利。潘季驯按“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原则,筑堤300多里,塞决口130多处,用堤防把黄河约束在故河道。经过三年时间(1578-1581年)完成了黄淮工程,使河道畅流无阻。不仅保证了每年400万担漕粮的运输,解除了多年水患,人民也从中受益,“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

四、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

张居正任用户部尚书张学颜整顿财政,张学颜遂提出清丈全国土地的主张。张居正也看到当时“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的现象,注意到土地兼并,瞒产漏税,造成朝廷财政严重损失,财源枯竭,同时又使得赋役不均,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因此接受了张学颜的建议。张居正不顾豪强地主和勋戚的反对,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重新丈量全国土地,限期三年完成,要求达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并兼”。查实后的税田比七、八十年前的孝宗弘治时期多出300多万顷,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豪强权贵,也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

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进一步实行赋役制度的改革。明朝旧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开征调的。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发展,户丁逃亡,田地隐匿,旧制弊端丛生。在张居正改革以前,为了稳定封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有些地方官员在其管辖地区曾局部进行过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如大学士桂萼在嘉靖九年(1530年)提出实行一条鞭法。嘉靖四十年(1561年),都御史庞尚鹏奏准在广东从化县等处进行赋役法的改革。隆庆三年(1569年)海瑞任应天巡抚时,亦试行一条鞭法。这些尝试虽只在局部地区进行,而且忽行忽止,影响不大,但为张居正全面改革赋役制度作了准备。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此次改革影响深远,使一条鞭法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沿用的一项主要赋役制度。

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1)通计一州县的田赋和各种徭役,合并为一条,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全部计亩征银;(2)农民可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3)赋役的征收解运由地方官直接办理。

一条鞭法的实施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对人民的赋役剥削,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赋役合一,差役部分转入地亩,相对地减轻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丁役负担。户丁出银就可免除力役,这就削弱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赋役折银,改变了征收实物税的旧制,扩大了银两的流通范围,客观上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此外,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也减少了官吏从中渔利的机会。所以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综上所述,张居正的改革,使社会经济得到一些发展,朝廷财政收入大大增加,收到了一定成效。改革进行了十年,做到了正赋不亏,府库充实,不加赋而朝廷费用足。明朝“自正、嘉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太仓粟可支十年,同寺积金,至四百余万”,从而使明王朝的财政危机暂时得到缓和。从政治上看,使明朝又苟延残喘地维持了70多年,社会出现了短暂的安定局面,“十年来海内肃清”。张居正改革对历史的发展有推动作用,他不愧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杰出的政治家和改革家。

张居正的改革发生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生产关系所能容许的改革余地已非常狭小,而改革面临的阻力却愈来愈大。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一死,顽固派立即反扑,鼓动神宗废除新政。于是,除一条鞭法外,新政的其他措施均被废止,改革最后失败。而张居正下场也很悲惨,家被查抄,全家被迫害致死的有十余人,就连已死的张居正本人也不能幸免,几乎被剖棺戮尸。此后,明朝三、四十年间无人敢提及张居正案,直到崇祯十三年(1640年)才为其恢复名誉,平反昭雪。

(第五节)几点结论

纵观中国历史上几次主要的变法,可以看出:

第一,任何变法或改革,都是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政治手段。中国古代的多次变法,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及其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同,变法的性质、意义也就有所不同。

第二,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改革派的代表人物,一般都有远见卓识,为官也较为清廉,他们比较能够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重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有的还很有点不怕死的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毅力,所以鲁迅把舍身求法者称为“中国的脊梁”。变法革新客观上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广大劳动人民也还是有利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应该说都是有进步意义的。

第三,中国古代的变法,万变不离其宗,总是以不触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这些变法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尽管改革能够限制一下封建特权和官府的横征暴敛,受到人们的拥护,但是由于改革者自身的阶级局限性,他们不可能过多地损害当权者的利益,在政策措施上也不可能很彻底。他们更不可能去依靠下层群众的支持,造成一种势不可挡的改革潮流,把反改革的顽固势力压下去。他们唯一的依靠是皇帝,然而改革如果触犯到皇室、外戚权贵的利益,改革者自身往往也难免落得悲剧性的结局,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所以,历次变法、改革的成败,都为后人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