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阶级矛盾高度激化,统治阶级残酷的压迫和剥削不断加重,广大农民无法生活下去;而陕北地区连年灾荒,使得明末农民战争就在这里揭开了序幕。公元1627年,白水县农民王二率饥民冲进澄城县,杀死县官,首举义旗。府谷王嘉胤、汉南王大梁、安塞高迎祥、延安张献忠等纷纷率众起义。李白成也投于高迎样部下。起义军计有三十六营、二十余万众,活动于今陕西、山西、河北地区。公元1635年,十三家七十二营起义军大会于荥阳。李自成提出联合作战、分兵出击的战略方针,被采纳。这表明农民军事斗争艺术的提高。高迎祥等率军占凤阳,焚明陵,给明朝以沉重打击。公元1636年,高迎祥战死,李自成遂为闯王。公元1637年,明政府采纳兵部尚书杨嗣昌的“四正六隅十面网”的策略围剿起义军,起义军受到挫折,李自成退人商洛山中,张献忠在湖北谷城“受扰”伪降,斗争形势转入低潮。公元1638年冬至1639年春,清军大举人关,明朝东线吃紧,镇压农民军的兵力空虚。张献忠乘机在谷城再起;李自成亦于公元1640年杀出商洛山,再入河南,一个更大的革命高潮出现了。这时,一批知识分子如李岩、牛金星、宋献策等参加了起义军,他们对李自成制定政策起了一定作用。李白成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表达了农民平均土地的要求,反映出农民革命思想的重大发展。这一纲领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和欢迎。公元1641年,李自成攻占洛阳。杀死福王,开仓赈济,起义军迅速壮大,很快就占领了河南全境。公元1643年,李自成在襄阳建立政权。随后,他采纳顾君恩的建议,攻取西安,为北伐作准备。公元1644年,李自成在西安建国号“大顺”,建元“永昌”,设置各级官吏。与此同时,张献忠也在四川建立了“呔西”政权。公元1644年二月,李自成率军经山西、河北向北京进军。三月十九日,崇祯帝吊死煤山,李自成毡笠缥衣、乘乌驳马,入承天门(天安门),明朝灭亡。李白成进北京后,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并设比饷镇抚司,向明官僚富商追赃助饷,但他对当时变化了的全国局势缺乏正确认识,滋长了麻痹、骄傲情绪,起义军内部也开始腐化堕落。四月二十三日山海关一战,起义军失利,四月三十日退出北京。由于没有根据地,起义军陷于被动。公元1645年四月,李自成在湖北通山县九宫山遭遇地主武装袭击,壮烈牺牲。次年,张献忠亦牺牲。起义军余部仍坚持斗争,直至公元1664年才最后失败。明末农民战争坚持近40年,纵横全国大部地区,推翻了明王朝;第一次提出“均田”口号,直接触及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农民政权,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同时,它的流寇主义战法,在胜利面前的头脑发昏,骄傲麻痹等,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教训。
3.清中期的各族人民起义
清朝中期,随着土地高度集中,赋役日趋繁重,民族压迫严酷,使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趋激化,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也日见高涨起来。清中期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主要有:公元1721年台湾的朱一贵起义;公元1774年山东的王伦起义;公元1781至1784年甘肃的回族、撒拉族人民起义;公元1786年台湾的林爽文起义;公元1795至1806年湖南、贵州的苗民起义;公元1796至1804年四川、陕西、湖北、河南的白莲教起义;公元1813年河南、京师的天理教起义等。这些农民起义虽然没有发展到全国规模,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预示着更大规模的农民斗争的到来。
(第三节)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性质、特点和历史作用
一、农民战争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正是由于阶级的矛盾和斗争,推动了人类阶级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农民阶级,因为它所处的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地位,决定了它同地主阶级、同封建制度是势不两立的。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结果,是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最高斗争形式。因此,它必然从一开始就具有反对地主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性质。
但是,农民阶级由于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因而它始终不能从本质上认识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而只能自发地和本能地进行反对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的斗争。正因为如此,恩格斯称中世纪的农民阶级是“反封建的革命反对派”。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农民战争的斗争锋芒一直是指向皇帝、贵族、官吏和富豪的。他们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地主阶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要求他们从制度和阶级这样的理论高度去认识、反对封建制度和地主阶级,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所以,无论是否认农民战争的反封建性质。还是人为地拔高农民战争的认识水平,都是不正确的。
二、农民战争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表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次数多,规模大。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见于记载的有600余次。其中,大规模的、推翻或摧毁了封建王朝的农民战争有十余次。这在世界历史上是仅见的。
第二,周期性。据统计,中国历史上的十余次大规模农民战争的间隔时间,平均为200年左右。这种周期性是封建生产方式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即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所决定的。
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无限度的剥削和压榨,往往使得农民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甚至无法生活下去,这就造成封建社会再生产的全面中断。为了恢复再生产,就需要推翻旧的王朝以改进或变革生产关系,这一任务只能由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来完成。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里再生产的全面中断是周期性出现的,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也就周期性地爆发;封建社会再生产周期性中断是大规模农民战争周期性爆发的原因,大规模农民战争周期性爆发是封建社会再生产周期性中断的反映。
三、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
要评价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仅仅考察农民战争对统治阶级政策的影响,或仅仅考察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都是不够的;必须把农民战争同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联系起来作全面的考察,才能说得清楚。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战争不断地冲击和打击着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不断地调节和改造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从而推动着封建社会一步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走过了它的发生、发展、繁荣和衰落的历程。
首先,农民战争打破和削弱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便不断强化和完善封建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器。这样一部封建政治制度发展史,显示了农民战争的伟大力量。
历次农民战争都打击和镇压了大批的地主、豪强、贵族和官僚,击碎和消灭了封建的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而且把斗争矛头直指作为封建国家总代表的皇帝。农民军所到之处,“燔烧官府,劫略聚邑”,“杀长吏及府掾吏”,“尤憎官吏,得者皆杀之”,“不杀平民唯杀官”,“唯宗室无得免者”,甚至使封建统治者虽“贵为天子,富有天下,身不免于戮”。在农民军的打击之下,地主、官僚们“不死沟壑,则奔窜散处”,“名门巨室,往往散落”,甚至“合门遇害,资产无遗”。类似的记载,史不绝书,不胜枚举。据统计,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除了分裂时期和宋、清之外,无一不是被农民战争所推翻或给予沉重打击而土崩瓦解的。
其次,农民战争不仅推动了封建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而且还推动了整个封建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
土地所有制问题是封建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地主阶级正是通过各种形式占有土地,从而实现对农民的剥削和掠夺。广大农民也正是由于丧失了土地,不得不沦为地主的依附农或佃农,受到残酷的剥削和压榨,甚至常常陷于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悲惨境地。所以,土地高度集中是农民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战争始终同土地问题联系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战争过程中,一大批地主、豪富、贵族、官僚被杀死或驱逐,造成大量的无主田地,使得农民得以占耕,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多少有些改变;第二,封建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尽管地主土地所有制一直占主要地位,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初期是门阀世族的庄园制。由于农民战争一次又一次的冲击,随着门阀世族势力的衰落,庄园制也发生了变化。北魏至隋唐时期,封建土地国有制一度比重上升;唐宋以后,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便取代了庄园制。这一变化正是农民战争所推动和促成的。
作为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除了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之外,还包括对农民人身的不完全占有。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奴役和农民被迫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剥削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由于农民战争的不断冲击,使得农民同地主之间的阶级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在封建制度确立之初,奴隶制剥削方式的残余大量存在。正是农民战争一次又一次的扫荡,才在隋末农民战争之后,把这一残余基本上铲除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及庄园经济得到发展,大批农民沦为佃客、荫户、部曲,处于依附性很强的农奴地位。又是经过五六百年的农民战争的反复冲击,才在唐末农民战争之后,使之逐渐被荡涤了。唐中叶之后以至于两宋,封建租佃契约关系普遍出现,农民成为契约性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轻了。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明清时期更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在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的地租、赋税和徭役的剥削,是产品分配的表现形式。这种封建剥削的形态、方式和程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推动这一发展变化的,正是农民战争。其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每次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之后,统治者在剥削量上有所减轻,即所谓“轻徭薄赋”,如汉、唐、明初然。但是,剥削量的减轻只能维持一个短暂的时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剥削量又会迅速增加。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剥削量由重减轻的趋势。农民战争的推动作用更主要地表现在封建剥削形态和方式的变化上。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作为劳役地租的主要表现形态的徭役,一直是农民的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所以初期的农民战争经常把反对繁重的徭役作为主要的斗争目标。徭役制度因此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经过秦末农民战争后,汉初有了以钱代役的规定。隋朝时出现了以庸代役,规定50岁以上的丁男可以“免役收庸”。经过隋末农民战争,唐初扩大了以庸代役的范围,取消年龄限制。唐中叶又出现了两税法,规定以土地、财产多寡定税,废除租庸调,这反映了劳役地租的缩小和实物地租的扩大。两宋以后,随着契约租佃制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的实质更加赤裸裸地暴露出来。所以,这时农民战争提出了“均贫富”以至“均田”的要求。封建统治阶级又不得不变革其剥削方法,这就是明代“一条鞭法”和清代“摊丁入亩”的出现。它标志着单一税制和货币地租的出现和发展。封建地租剥削形态的发展变化,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反映了封建社会的发展。这种进步和发展也是农民战争的伟大成果之一。
再次。农民战争对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还表现在促进民族融合和维护国家统一方面。
从我国各民族交往的历史看,融合是主流。这种融合有各种途径,有经济、文化的互相往来,也有共同反对封建统治的阶级斗争。无论是汉族还是其他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他们的阶级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各族统治者的压迫和剥削。他们在反对共同的统治者的斗争中,相互支援,并肩战斗,增进了相互了解,减少了民族隔阂或成见,从而逐渐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和团结。两晋时期民族大融合的高潮就是这样出现的。北魏末年各族人民起义也促进了民族融合,为统一的隋王朝的建立在地域上提供了更广阔的基础,对国家的统一和版图的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元、明、清时各族人民的起义,也起了同样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统一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促成统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战争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农民战争都打击了封建统治,扫荡了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腐朽落后势力,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各地区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发展和友好往来;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对农民的镇压,也要求建立和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权。历史事实确实如此,西汉、东汉、隋、唐、明、清等统一的、强盛的封建王朝,不都是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之后建立起来的吗?
在评价中国历史上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时,有人认为,农民战争造成的是百姓大量死亡,户口大量减少,土地大量荒芜,生产严重破坏。社会残破不堪的局面,因此谈不上对社会发展有什么促进作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片面的。因为“革命战争是一种抗毒素,它不但将排除敌人的毒焰,也将清洗自己的污浊。凡属正义的革命的战争,其力量是很大的,它能改造很多事物,或为改造事物开辟道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正是这样的正义的革命的战争。农民战争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是不能否认也否认不了的。农民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前进的重要动力。
(第四节)历次农民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阶级为了摆脱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为了寻求自身的解放,举行了千百次的起义,进行了前赴后继、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可是,历史的事实却是,农民阶级没有能够推翻封建制度,没有能够摆脱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而获得解放。他们的斗争不是最后陷于失败,就是被地主和贵族篡夺了胜利果实,利用了去作为他们改朝换代的工具。这是什么原因呢?对此,毛泽东同志作了正确而简括的说明,最根本的就是“由于当时还没有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没有新的阶级力量,没有先进的政党,因而这种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得不到如同现在所有的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所以最终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由于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农民阶级具有两重性:一是劳动性。农民是劳动者,自食其力,勤俭刻苦,朴实善良;二是私有性。农民又是小私有者,自私自利,保守愚昧,胆小怕事,忍辱负重。在阶级斗争中,这种两重性就表现为,既有革命性,又有保守性。由于农民是劳动者、被剥削者,因此他们是革命者,本能地要反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反对封建制度;同时又由于农民是小生产者、小私有者,因此他们提不出彻底推翻封建制度的办法和建设新社会的蓝图。农民阶级在阶级斗争中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是平均主义。他们的这一思想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农民阶级“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是农民运动中最革命的思想”,对农民战争的发动和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甚至成为导致农民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既是农民反对封建主义的最主要的思想武器,曾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同时又不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最有力的武器,不能最终战胜封建主义。总之,由于农民阶级的这种两重性,使得它不能单独领导并把反封建的革命斗争进行到底。在封建社会里,农民阶级只能是“反封建的革命反对派”,而不能成为新社会的开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