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古代史专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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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国古代官制(5)

五代逐步削弱藩镇的权力。北宋初年,节度使“无所掌,其事务悉归本州知州、通判兼总之”,成为优礼宗室、外戚、元老、重臣的荣誉性职位。同时,改唐代的道为路,全国共分十五路,中叶增至二十六路,南宋减为十六路。路不设最高行政机构,分设监司和帅司。常设的监司有“掌经度一路财赋”的转运使司,亦称“漕司”,设转运使,其下有副使等;有“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的提点刑狱司,亦称“宪司”,设提点刑狱公事;有“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的提举常平司,亦称“仓司”,设提举常平官。监司之外,设有“掌一路兵民之事”的经略安抚司,亦称“帅司”,设经略安抚使。监司之间,监司和帅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对皇帝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监司对州、县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监察、督促的权力。路之下设府、州、军、监,府州军监之下辖县。府州军监和县的长官均由京官带原衔出任,属于“差遣”,称“知某州”、“知某府”、“知某县”,简称知州、知府、知县。府州军监长官之外设通判。通判不是府州军监长官的下属,有权单独向朝廷上奏,一切公文不经通判副署,不能发出。通判还负有监视同级长官和下属官员的职责。知县的佐属官有县丞、主簿、县尉等。县以下设保甲制,十家一保,五十家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

北宋以开封府为京师,亦称东京,以河南府(洛阳)为西京,以应天府(今河南商丘)为南京,以大名府为北京。南宋以临安府(杭州)为行都。开封府设牧、尹、少尹,但掌实权的是知府,此外还有通判等官。其余各京府设官略同于开封府。

辽金设置地方机构时,以唐制为主,参照宋制。元代才有了较大的变化。元代将大都(今北京市)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划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在其余地区分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十个行省。行省掌一省军政民政,设丞相一人、平章二人、右丞一人、左丞一人、参知政事二人。行省下设路、州(或府)、县三级。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总管各一人,其下有同知、治中等。府州设达鲁花赤、府尹(或州尹)各一人,其下有同知等。县设达鲁花赤、县尹各一人,其下有丞、簿、尉、典史等。县以下实行里社制,二十家一甲,五十家一社,设社长一人。个别地区在行省之下,府州之上设宣慰使司。

明代保留了行省一级行政区划,但将行省建制一分为三,分为掌民政财政的承宣布政使司、掌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和掌军事的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行省三司。三司互不统辖,分别隶属于皇帝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设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等十三个布政使司,再加上南京、北京及其附近州县组成的南、北二直隶,共十五个大行政区。按察使司数目和布政使司相同,都司略多一点。辖区也不完全和布政使司吻合。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佐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若干人。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佐官有副使、佥事等。为了便于治理,布政使司派出参政、参议分守若干府州,称为分守道。按察使司派出副使、佥事分巡若干府州,称为分巡道。此外,还有专管某一事务的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

省下辖府、州、县。其中州分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直属于布政使司,地位相当于府。散州隶属于府,地位略高于县。府、州、县长官分别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府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知州佐官有同知、推官、判官。知县佐官有县丞、主簿。县以下实行里甲制度,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每十户编成一甲,每年由一名里长率一甲服役。都司下辖卫、所,卫所编制和京卫相同。

明中叶,为了处理某一地区的军事财政事务,派京官带原衔出任巡抚、总督,辖区为一省、数省或几省边区,职权也不固定。诚如清人所云:“明巡抚多寡无定,有一布政司之地而多至数巡抚者。有事则设,无事则罢,但为持节奉使之臣。”

清初以北京及附近地区为直隶。东北地区由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管辖。新疆、青海、西藏、蒙古等藩部。分别由伊犁将军、西宁办事大臣、驻藏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将军大臣之下或是保留各族原有的政权组织,如新疆的伯克;或是建立新的政权组织,如蒙古的盟旗。其余地区设十四省,后陆续增至十八省,清末增至二十三省。二十三省名称和现在差不多,计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黑龙江、奉天、吉林、台湾。各省由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管辖。总督一般辖两省,也有辖一省或三省的。清初,全国共设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等八总督,清末增设东三省总督。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大多带有“右都御史”、“兵部尚书”等头衔,世称制台、制军、大帅。总督衙门称行辕,有书吏等官。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巡抚只辖一省,大多带“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等头衔,世称抚台、抚军。布政使掌财政和人事,每省设一人,世称藩台、方伯。按察使掌司法,世称臬台。此外,各省还设有掌科举学校的提督学政,世称学台。督抚布按之中。以总督、巡抚地位最高,世称封疆大吏、疆臣。布政使、按察使地位虽低于督抚,但并非督抚属官,拥有直接上奏朝廷的权力。所以,督抚权力虽大,却不能如唐代藩镇一样为所欲为。

省以下设道、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道设道员,亦称道台。府、州、县长官仍为知府、知州、知县,佐属官和明朝差不多。此外,清代在各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厅。厅分直属于布政使的直隶厅和属于知府的散厅两种,前者与府同级。后者与县同级。厅长官称同知、通判,下属机构略同于府县。县以下设立了保甲。十户一牌,设牌头一人;十牌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一保,设保正一人,专掌治安。

清代地方驻军分驻防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驻防八旗分驻于全国各战略要地,由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统率。全国计有盛京、吉林、黑龙江、绥远城、江宁、福州、抚州、荆州、西安、宁夏、伊犁、成都、广州等十三将军,张家口、热河两都统和密云、山海关、青州、凉州四副都统。驻防八旗直属于皇帝,负有监视当地官员和绿营的职责,将军地位也高于督抚。绿营兵归总督巡抚管辖,督抚之下有提督。提督掌管本省绿营,也称军门。提督之下设镇、协、营、汛四级编制,镇设总兵,协设副将,营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汛设千总、把总。此外,总督、巡抚、提督、总兵还有直属的军队,总督的直属军队称督标,巡抚的称抚标,提督的称提标,总兵的称镇标。标下辖若干营,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第四节)中国古代官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官制在自身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第一,中国古代官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而官吏则是组成国家的必不可少的成分。所以,古人云:“官者,事之所主,为治之本也。”从国家制度的历史上看,越是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国家,对官吏的依赖性也就越大。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中国古代的官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第二,中国古代官制(封建社会的官制)是加强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

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决定了地主阶级只有采取君主专制的政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树”。于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在君主专制日益加强的同时,相权日益削弱,将领的兵权日益削弱,监察机构却日益加强,可见,历代王朝在设官分职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加强君主的权力,然后才是官员的数量和行政效率问题。

第三,中国古代官制,特别是封建官制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

秦汉以后一直实行郡县制。地方长官的权力日益削弱。隋唐以后的大多数王朝,在地方上实行民政、财政和军事机构分立的制度,并大大加强了地方监察系统。可见,历代在设立地方机构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然后才是如何治理地方。

第四,从历代官制的沿革上反映出统治阶级,特别是封建地主阶级在治国经验方面的积累和政治上的日益成熟。如秦汉爵位和官职的分开,唐代国家行政机构和宫廷事务机构的分离,国家行政机构在中央机构中所占比重的日益扩大等等。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在设官分职方面留下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值得后人重视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