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古代史专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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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国古代的仕进制度(2)

九品中正制有利于门阀长期垄断仕途,压制庶族地主,加剧了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不利于中央集权。南北朝末年,世族没落,九品中正制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西魏时,宇文泰当政,苏绰为其拟定的“六条诏书”中即有“擢贤良”一条,明确地宣告要向庶族地主开放政权。随着庶族地位上升,选官时越来越多地采用考试的办法,出现了科举制度的萌芽。隋朝统一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除了中正官,创立了科举制度。

隋文帝开皇七年(公元587年)下令不问门第,只论才学,每州岁贡三人,由朝廷考试授官。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又命京官五品以上地方总管和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荐人才。炀帝时增设进士科,试策,标志着科举制正式产生。唐代,科举制度初具规模,并成为选官的主要方式。

二、唐朝的科举制度

唐朝科举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举两大类。常科每年举行,制举根据诏令临时举行。

常科之中分为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史科、开元礼、道举、童子、武举等科。秀才科考方略策。明经科考《诗》、《书》、《礼》、《易》、《春秋》等经书和时务策。进士科考帖经、诗赋和策论。明法科考律令。明字科考文字学、书法。明算科考数学。史科考《史记》、《汉书》、《后汉书》。开元礼科考开元时制定的礼仪。道举考玄学。童子科为十岁以下幼童所设,考经书。武举考兵法武艺。制举也分若干科目,科名无一定之规,由皇帝钦定,常见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等等。制科考中后得官高于其余诸科。但是,“大抵众科之目,进士尤为贵,其得人亦最为盛焉。”唐中叶以后的不少宰相、尚书是进士出身。

唐代科举分为地方上的州县和中央尚书省两级考试。每年年底,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州县学等官学将本校成绩优秀的生徒推荐给尚书省参加考试。不在学的士人“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由州、县长官主持考试,考中者称为乡贡,亦称贡士,头名称解元,随进贡物品一起解送京师,参加省试。各州每年贡士名额为上州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但实际上常常打破限额,如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敕令中宣称:贡士“必有才行,不限其数”。唐代每年参加省试的人约有三、四千人。

省试开始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改由礼部侍郎“知贡举”,即主持科举考试。如以其他官员主持省试,则称“权知贡举”。省试时各科考试内容不一,以进士科为例,开始只考策论、帖经,后又加上诗赋。策论为有关政治教化的时务策五道。帖经,亦称贴经,即将经书中某一句上下文贴上,让考生顺序默写出与该句相连的若干个字来。诗赋要按规定的题目、格律写作。考中省试叫作“登科”或“及第”,取得进士的头衔。中唐以后,登科亦称“成名”。每科进士依成绩高低分甲第和乙第,甲第头名称“状元”。新科进士要参加杏园的“探花宴”,宴会后集体在慈恩寺大雁塔下题名留念。

唐代进士在省试之后不能直接授官,要由吏部进行选试。选试亦称释褐试,录取标准有四条:一是身,要求“钵貌丰伟”;二是言,要求“言辞辩正”;三是书,要求“楷法遒美”;四是判,要求“文理优长”。符合四项标准者送尚书省、门下省审核,然后授官,叫作“人等”。新科进士所得官职为九品官。选试中落选者只能去充当节度使的幕僚。

唐中叶以后,科举逐渐成为选拔高级官吏的主要方式。文宗时,“朝廷设文学之科,以求髦俊,台阁清选,莫不由兹。”为了确保选拔的质量,唐朝规定:“凡贡举非其人者、废举者、校试不以实者,皆有罚。”但是由于科举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弊病。唐代允许公卿大臣向考官推荐考生,叫作“公荐”,再加上开始时考卷不糊名,每届考官大体是固定的人选,所以,不少考生一入京师便四处活动,向公卿大臣送礼,并呈上自己的得意之作,美其名曰“习之知己”。然后在公卿引荐之下,拜见考官,叫作“请谒”、“干谒”。至于权贵子弟则凭借各种关系,请托有司,打通关节。长庆元年(821年),穆宗在诏书中承认:“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挠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有的考官如唐末的裴坦,竞根据考生送礼多少预先确定录取名单。所以,一些人并不是凭真才实学登第。如文宗时,武昌军节度使元稹让从事周复和诗,周复推辞:“某偶以大人往还高门,谬获一第,其实诗赋皆不能。”相反,一些有才学而无权势的士人则屡试不中,“称屈者众矣”。由于考官对考生的影响大,所以,考生一旦考中势必和考官结成很深的座主门生关系,进而形成朋党。

为了克服上述弊病,唐朝曾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武则天时实行殿试,以及一度实行糊名,但均未见多大成效。史称:“进士科当唐之晚节,尤为浮薄,世所共患也。”

三、宋朝科举制度的完善

宋代,科举制度在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法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北宋初年的科目和唐朝相似,有进士、明经、明法、三史、三礼、三传、武举等科,神宗时取消明经等科,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

在考试内容上,宋初进士科沿袭唐代的诗赋取士,崇尚文辞的华丽,造成一些士人在文辞上刻意求新,反而不注重治国安民之道。正如仁宗时曾任知贡举的张方平所说:“迩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朝廷恶其然,屡下诏书戒饬。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赋或八百字,论或千余字,策或置所问而妄肆胸臆,漫陈他事,驱扇浮薄,重亏雅俗,岂取贤敛才备治具之意邪?”

王安石变法时,科举考试的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参知政事王安石建议“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废除诗赋取士。直史馆、判官告院苏轼反对,上疏说:“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苏轼同时对经义取士提出诘难说:“近世士人,篡类经史,缀缉时务,谓之策括,待问条目,搜抉略尽,临时剽窃,窜易首尾以眩有司,有司莫能辨也。且其易入也,无规矩准绳,故学之易成;无声病对偶,故考之难精。以易学之士,付难考之吏,其弊有甚于诗赋者矣。”也就是说,对儒家经典的研究有诸多的流派,不好确定标准,不如诗赋有统一的格律,所以,还是诗赋取士好。神宗以此征求王安石的意见。王安石认为,唐朝以诗赋取士出了不少名臣,是因为当时只有诗赋取士这一种办法,“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所以,不能以此来说明诗赋取士的优越。从实际中看,诗赋取士对士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至于经义上的学派问题,可以通过办学校来统一思想。在王安石的坚持下,朝廷废除了诗赋取士,改为经义取士,考试范围是《周易》、《诗经》、《尚书》、《周礼》、《礼记》、《论语》、《孟子》等经典。在殿试中,只考对策,每篇“定着限以千字”。其实,神宗改革科举内容,还有其他考虑。当时“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而“神宗笃意经学,深悯贡举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选,遂议更法”。神宗曾对大臣说:“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司马光等旧党于元佑四年(1089年)改进士科为经义、诗赋两科。哲宗亲政后,“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又改为诗赋、经义两科。绍兴十三年(1143年)合诗赋、经义为一科。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因合科之后,“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经旨渊微,心有弗精,智难兼济”,再次分为两科。

在考试方法上,宋朝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北宋建国初,沿袭唐制,只设地方“取解试”和中央“省试”两级。到了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在省试之上增加了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仁宗嘉韦占二年(1057年),“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殿试只是排列进士名次而已。进士分等的办法历朝不一,有三等、五等和五等三甲等分法。如真宗时颁布的《定试进士条制》规定,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一等;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第一、二等为一甲,称“进士及第”,一甲第一名称状元,亦称殿元;第三等为二甲,称“进士出身”;第四、五等为三甲,称“同进士出身”。由于殿试是皇帝主持的考试,考中者均成为天子门生,从而削弱了考官与考生之间的关系。新科进士要向皇帝谢恩,皇帝则赐“闻喜宴”。闻喜宴设于琼林苑,所以亦称“琼林宴”。由于进士是天子门生,吏部也就无权再考,只能立即授官。进士授官按等级高低授州判、大理评事、京畿各县的主簿和县尉以及试衔知县等官。

宋代在科举的次数和录取名额上作了一些改变。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一年一次科举为两年一次或三年一次。治平三年(1066年),英宗定制为“三岁一贡举”。科举次数减少的同时,每科录取名额却大大增加。唐代每科一般是一、二十人左右,最多几十人,唐文宗时规定“岁取登第者三十人,苟无其人,不必充其数。”宋太祖时每科百人左右,太宗时每科三百人左右。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的进士和诸科录取人数竟达一千六百余人。仁宗时,以“官吏猥众”而规定“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

宋代,为了杜绝考试的弊端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首先在宋太祖时规定“贡不应法及校试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真宗时进一步规定,“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并告谕馆阁、台省官“有请属举人者密以闻,隐匿不告者论罪”,同时下诏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亲族宾客求赐科名。”其次,宋太祖不许考生和考官间结成唐代那样的座主门生关系,打击了朋党习气。建隆三年(962年),太祖下令严禁“谢恩于私室”,“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第三,由于宋太祖“虑其因缘挟私”,而取消了公荐,不许公卿大臣向考官推荐考生,从而制止了唐代的“请谒”之风。乾德元年(968年),太祖下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第四,从太宗开始,经过真宗、仁宗,建立了弥封制和誊录法。弥封制即唐朝的糊名法,由封印官将考生的姓名、籍贯、年龄等贴上并加盖官印,再送考官判卷。考官判完之后,将自己的姓名贴上,送复考所。复考所复判并定出名次之后,才拆封。后来为了防止考官辨认字迹,设立了誊录院。封卷之后,派书吏将考卷全部抄写,并派内侍二人监场,以防书吏作弊。

宋代的上述改革使科举真正成为“取士不问家世”,而只凭考试成绩的仕进制度。

宋代科举制度虽相当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病。如实行经义取士之后,一些士人只注重背诵章句,应付考试,不学历史,结果是个别士人连尧、舜、董仲舒和本朝的大文人欧阳修都不知道,至于治国安民的道理就更不去探究了,所以王安石晚年后悔地说:“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谓变秀才为学究也。”明初人在评论宋代科举时也说:“宋大兴文治,专尚科目,虽当时得人为盛,而其弊遂至文体卑弱,士习委靡,识者病焉。”

四、明清科举制度

辽、金、元三朝起于北方,“俗尚弓马”,选官主要靠军功、吏进和世袭,虽为笼络汉族士大夫而实行过科举,但并不重视。辽金两朝科举,只是“粗称得士”。元太宗在1238年举行过一次科举考试,“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此后直到皇庆三年(1314年)才恢复科举,停顿了七十余年。元朝科举制度大体上仿宋,三年一科,分地方乡试、中央会试和皇帝殿试。元代科举中最重要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左右榜之设。元朝规定蒙古、色目人与汉、南人分开考试。蒙古、色目人只考经义、时务策两场。汉、南人要考经义、赋诏诰章表、经史时务策等三场。发榜时,蒙古、色目人列为右榜,汉、南人列为左榜。右榜地位比左榜高;二是规定考经义时,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等书中出题,在答卷时要用程颐、程颢、朱熹的注,“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元朝把程朱理学作为科举考试的标准,对明清八股文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

明代重新重视科举,并将官学和科举结合起来。“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由于官学学生享有豁免徭役、领取廪饩等特权,对读书人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

明初只有进士一科,明中叶增设武进士科。但最受重视的还是文进士科。进士科的考试内容是经义、论判诏诰章表、经史时务策等。在考经义时作了严格的规定,“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即规定考官出题只准用四书五经中的文句,或一句,或数句,或一章,或数章,或是割裂章句而又搭配在一起的“截搭题”。考生答题不准标新立异,只准按孔孟、朱熹等圣贤的观点立论,连语气也要“代古人语气为之”,叫作“代圣贤立言”。答卷的格式一律要“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的具体名称和内容是:破题,即要求用两句话阐明题目的要旨;承题,即进一步阐明题目的含义;起讲,即发议论;人手,即转入正式的议论;所有的议论都要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中讲完,重点要落在中股上。全篇要求整齐连贯,结构严密,后四股中各有两股必须是排比对偶的文字。通篇字数不得超过七百,也不能少于三百。八股文纯粹是为了应付科举而创立的文体,所以被称为“时文”和“制义”。

明代在考试方法上实行三级考试。最低一级是童生试,简称“童试”,亦称“小考”。童生,亦称“文童”,指“士子未入学者”,即没有任何功名的读书人。所以,童试是取得进入府州县学等官学资格的考试。童试包括三个阶段,即知县主持的县试、知府主持的府试和提学官主持的院试。童生先要通过县试和府试才能取得参加院试的资格,通过院试才能人学。府州县学的学生统称为生员,亦称秀才。秀才要参加提学官主持的岁考和科考。岁考成绩优秀者参加科考,科考成绩优秀者才能参加乡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