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的28个怎么办-教师如何实施个性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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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实现个性教育的基本条件(2)

自主性原则即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需要等个性特点,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自由、自主、自愿地选择教育去向和职业定向。这就是说合理的教育分流应尽可能地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升学与就业机会,让其根据自己的竞争能力、身心发展水平、个性特点,自主地而不是强迫地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教育要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自主选择的余地和机会。目前,我国生产力相对落后,市场经济正处在发育阶段,体制不够完善,存在着较大的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现象。为此,我们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尤其是改善广大农村的办学条件,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地区之间与学校之间的差距,向处于社会文化不利地位的儿童提供补偿教育。在采取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轨制的情况下,应该加快两类教育的相互沟通,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高等教育接轨,应允许学生多次选择,为已被分流的学生提供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形成上通(高校)下达(基础教育)、左(普教)右(职教)沟通的教育分流体系。

三、反对“学历至上”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有学历至上倾向的社会或偏重学历的社会。其表现是:当评价一个人的才能时,常不看他的真才实学,而是看他的学历和考试成绩。学历和考试成绩成了衡量一个人能力高低的重要标码和表明自身社会威信的尺码,甚至决定人一生命运;社会大多数部门用人注重学历,偏重名牌学校,并按照学历制定待遇差别和工资差别。这种现象不仅普遍存在于当今的教育系统中,而且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这就造成了人们为获得学历而不得不参与激烈的考试竞争,进而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应试教育”和成人教育学历化的倾向,甚至是为了学历(实际是一张文凭)而不择手段,使教育仅仅成了升学和获取文凭的工具和途径。笔者认为,这是当代中国“应试教育”倾向愈演愈烈的关键所在。因此从个性教育角度说,应坚决反对、纠正学历至上的错误倾向,树立科学的用人观。

反对学历至上,树立科学的用人观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以面向21世纪为长远目标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是当代和未来教育的必然趋势,是贯穿于人生始终和社会一切方面的教育,是尊重个性的教育。建立这种教育体系是为人生各个学习阶段,提供多种多样的良好学习机会。与此同时,还要确保一个人走向社会以后,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爱好和能力,有接受继续教育的各种途径。这就要求:建立适应这种趋势的多种类型的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建立接受社会各界成员入学的制度(包括轮训制度、回归教育制度);各种教育机构之间和各种职业训练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和联系;研究各个学习阶段的授予资格制度、企业内教育训练方式、文化中心等整个终生教育体系。第二,发挥学校教育主体自主实践个性教育的能动作用。从社会学的观点看,学校是一种微型社会,它是大社会的缩影,是对大社会现象的折射。据此我们可以说,学校中的“应试教育”和“考试竞争”完全是社会上学历至上的反映。学校应该自觉、主动、积极地向学历至上挑战。对此,本文已做了多方面的探讨。此外再次强调的是学校必须努力改变以学生的卷面成绩作为评价学生个性潜能的惟一指数的现象,必须改变评价学生只重考试分数的做法,要从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通过丰富的生活体验,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尤其是个人独特的社会主体性;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充实学校教育,精选教材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职业教育和有益的职业出路指导。第三,社会各用人单位在选择录用人才时应注重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其学历、体质、工作能力和创造性,如日本许多企业在招收新职员时,重点是看考生的干劲如何,他们的责任感强弱,他们处理人事关系的能力以及他们是否具备有魅力等特点。与此同时,纠正一切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招工办法,实行就业机会均等,实行就业后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晋升和提职的制度。

建立合作的主体间关系

教育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主要指教育中的个主体间合作关系和教育中的群主体间合作关系。它们既是个性教育的理想,也是保证个性教育实现的重要基本条件。

一、教育个主体间的合作

个主体间关系是教育中最基本的主体间关系,它主要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人际关系,是直接影响受教育者良好个性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

1.师生合作

师生合作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教师与学生在法律、政治、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之间无上下等级和贵贱尊卑之分,他们具有同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其二,教师与学生各自带着自身的主体性,在教育活动中互相结合、互相激发、互相补充与发展,最后达到彼此个性内涵的丰富与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其三,师生之间的合作方式是民主、交流、协同和商量。个性教育过程是社会主义的人道过程,是民主精神孕育、弘扬和放大的过程。因此,教什么、怎样教、学什么、怎样学应当通过师生之间的民主交流和商量来取得共识。其四,互敬互爱。有学者指出:“爱”是一切精神活动最基本的活动,是情感活动的中心,价值王国的缩影,理想个性的本质,亦是人的创造性的显现,而教育中师生之间的爱是一种巨大的个性教育力量,是师生合作的核心与本质。

师生合作关系应该是真正的主体与主体、主人与主人、朋友与朋友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对那种传统的和现有的主仆、主客和客主师生关系的否定。主仆式师生关系是教师居于主人地位,学生居于服从的奴仆地位,教师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拥有全部教育活动的支配权和对学生的统治权,学生处于绝对服从地位,无独立自主、自由能动和创造性可言。这是一种完全剥夺学生主体性的师生关系。封建社会的师生关系主要就是这种奴仆关系,学生对教师绝对服从,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便会遭受惩罚。主客式师生关系较主仆式关系前进一步,但教师是教育中的主体,学生则被视为客体。由于视学生为客体,因此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否定了学生的能动性。在教育史上,洛克的“白板说”、亚里士多德的“蜡块说”强调的就是此种师生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教师是教育的现实主体,学生是教育的现实客体,这个关系是相对确定的。”“受教育者是教育实践的对象,是教育的客体。在教育活动中,从根本上来说,受教育者是被发展、被改造的对象。”“受教育者的客体性明显地表现为被反映和被改造。”目前中国“应试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基本上就是这种主客关系。师生客主式关系,即教师是教育中的客体,学生是教育中主体。这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师生关系的一种新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而教师则始终处于客体地位。

笔者认为,无论是主仆式师生关系、主客式师生关系,还是客主式师生关系,都不利于受教育者良好个性的形成:主仆关系和主客关系彻底否定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必然抑制学生主体性的发展,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因此也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人的良好个性形成的动力机制;客主关系虽与主仆关系、主客关系相反,它赋予学生在教育中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弘扬学生的主体性。但是由于它否定教师是教育中的主体,因此使师生关系走到了另一极端,贬低了教师在教育中的作用,同样不利于学生良好个性的形成。惟有主主式师生关系,即师生平等合作关系才能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又有利于促进学生良好个性的形成。

2.生生合作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日益重视自己在群体中的形象,生生关系逐渐上升为影响学生个性,尤其是自我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生生关系具有极大的独特性,它是建立在个人的情感、性格、志趣和爱憎等基础之上的,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的人际关系,如某些学生共同积极参加班级工作和完成社会任务,他们之间自然形成了事业关系;有些学生之间具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情投意合”,成为知心朋友关系;有些同学之间只是在学习上互帮互学,成为学习上的合作者;反之也有些学生以互相包庇和原谅彼此过失为基础形成了狭隘的个人关系,或者在有些学生间相互讽刺、挖苦,形成了互相对立关系;还有些学生则互不往来处于冷淡关系中,再有些学生则形成欺负与被欺负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就构成了影响学生个性形成的隐性文化,其作用是相当大的,如某学生性格内向,在同学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经常受到某些学生的歧视和冷落,就会使他(她)形成孤僻、自卑的个性,甚至影响其智力的发展和学业成绩的提高。相反,性格内向的学生生活在团结友爱、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互相平等的同学关系中.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他(她)的内向性格,还会使他(她)形成合作、自信的个性品质。因此,创造有利于受教育者良好个性形成的生生关系,在个性教育中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有利于受教育者良好个性形成的生生关系是一种平等、友爱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主要表现为:第一,人格上的平等。一切学生不论出身如何、家庭社会地位高低、能力强弱、学业成绩好坏,都是教育中的主体和主人,他们在人格上和教育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教师应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应施以同等的教育爱;学生之间不应有高低、尊卑和贵贱之分。第二,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同学之间的相互理解、关心和帮助是营造和谐、愉快的教育氛围的基础,是培养学生良好个性品质的保证。当然,这种互相理解、关心和帮助的生生关系不应建立在狭隘的个人利益基础上,也不应局限于封闭的“小集团”内,而应以对彼此个性的互相尊重和宽容为基础,以真诚、无私和奉献式友爱为纽带,以在生活和学习等各个方面的互助合作,共同进步为目标。

3.父母与子女合作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以深厚的情感和家庭生活为基础的特殊人际关系。这就决定了它是影响学生个性形成的最深厚最持久的一种关系。前苏联学者B·J·列夫科维奇认为:“家庭教育的潜力取决于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的特点。”他研究了父母和孩子之间对孩子个性的形成有不良影响、不利于发挥家庭教育潜力的相互关系,并将其分为两类:父母与孩子之间消极的相互关系;父母与孩子之间在积极的情感接触中一些过分的形式。前者如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敌意、不信任、冷淡,或父母忽视孩子的精神世界等,后者如父母过于宠爱孩子,降低对孩子的要求,不作批评,爱抚太多,不仅不指出孩子的缺点,而且还表扬他们本来不存在的优点等。我国学者将家长与孩子的上述两种关系称之为“家长制关系”和“溺爱型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下,父母对孩子采用命令式的交往方式,会使孩子委屈和强烈的不满,降低孩子的一般生活能力,抑制孩子的情绪;会使孩子变得不坦率、凶狠、残暴、缺乏自尊心,缺乏主动性,盲目服从。在第二种情况下,父母对孩子采用百依百顺式的交往方式,会使孩子养成爱挑衅、多疑、固执、近乎病态的器量小、拒绝批评、依赖等一系列不良个性特点。那么,有利于受教育者良好个性形成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是什么样的呢?对此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应该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朋友型关系,我们称其为父母与子女的合作。

父母与子女的合作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第一,父母与孩子应有充分的相互了解。父母应该知道孩子的需要、兴趣、爱好、情绪、性格、气质,以及他的学习情况、与朋友的交往等。孩子也要学会了解父母的需要、兴趣、情绪、职业等情况。应该说,父母与孩子相互了解是他们彼此恰如其分地认识对方个性特点的一个重要前提。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彼此了解的能力,必须善于通过对方行为的外部特征看到对方的真正思想,即看到对方的行为、意见和情绪反应的动机。第二,父母与孩子应相互尊重、理解与信任。尊重、理解和信任,这是沟通家长与子女情感的桥梁。有了这一条件才可以说业已具备了实施个性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从心理学角度来讲,尊重、理解和信任乃是主体之间的人格互动过程。在这里需要情感的共鸣,善意与和气待人等。这种关系会使孩子产生良好的心境和旺盛的精力,有助于形成自尊心,发展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和善意态度。第三,父母必须对孩子严格要求,进行必要的批评。父母之爱不仅表现在对孩子的关心和体贴上,而且还要表现在对孩子的严格要求和适当批评上。这样的父母之爱对孩子个性的形成能够产生良好的影响,利于孩子正确理解“自我”的价值,认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作出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

二、教育群主体间的合作

教育中的群主体间关系主要指学校主体间的关系和学校、家庭、社会主体间的关系。他们是受教育者个性形成的客观环境和土壤,是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的特殊社会网络,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教育系统。因此,应建立其间的合作关系。否则,他们之间缺少合作,或教育导向相悖就会使受教育者的良好个性形成受阻或遭到扼杀,或削弱、否定某一群教育主体的教育效果。

1.学校主体间的合作

学校主体间的合作包括:第一,建立各级各类学校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学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统称,从层次上看,它分为初等学校,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从种类上说,主要有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等等。就培养人来说,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学校,只有具体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各方面特色的不同。而无性质和实质之分,他们皆是塑造受教育者良好个性的专门社会机构。因此,他们是平等的教育群主体,但是,在目前的学校主体关系中,尤其是中等学校主体间存在着极不平等的教育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