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现代农业新概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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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订单农业(2)

可以这样说,违约行为已经成为制约订单农业发展的瓶颈。“人无信而不立”,违约已经不简简单单地是个人或企业的诚信问题了,它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次。企业以及农户的信誉需要在市场逐步规范下加强,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订单农业将难成气候。处理好订单农业中的违约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企业、农户共担责任。

一般说来,农业订单合同涉及两方当事人,一方为企业,负责提供种子及技术指导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价格和数量进行收购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一方为农户,出资购买企业方提供的种子并负责种植管理等田间事务,承担种植过程中非因种子质量等他方责任的风险,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地点等向企业方出售农副产品。公平、公正的订单,成为维护农户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可目前农村订单合同存在交易主体的诚信度低、合同履约率不高、农民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以及一些农户注重眼前利益,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令人不容忽视。

2.做好违约防范工作,加大政府的监督、协调力度,

政府部门在签订订单之前、之中、之后都应该保持参与。在企业和农户签订订单之前,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其参与度,协调以及监督订单的签订过程,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论证、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的企业加以限制;之中,对订单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核,给予农户帮助;之后,对订单的实施加强管理、监督、协调直到订单的最后实施。在运作过程中要坚决避免基层政府“越位”的行为,政府只能起到一个裁判以及法官的作用。

3.采用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

健康成长的订单农业,离不开农户、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守护。“公司+农户”是最引人注目的形式之一,但由于企业与农户力量对比悬殊,“公司+农户”的内部利益机制构建困难,缺少有效的履约监督保障,使公司与农户很难成为利益共同体,在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没有一个很好的斡旋、协调的组织。农民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在农民单方面违约时,在法不责众的法律环境下企业也无能为力;而当企业单方面违约时,农民势单力薄也无法对企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合法权利。而由农民自发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载体,开展产业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服务、中介的作用,在订单农业过程中向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同时代表分散农户与企业对话,既转达企业对分散农户的意见,更捍卫农户的利益,它节省了公司与农户之间分散交易的成本,增强了农户的谈判力量,同时也为整个订单实施过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法律面前协约双方一视同仁。

政府和司法部门在处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多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在农户单方面违约时,以“农民是弱者,应保护弱者的利益”为由,劝企业做出让步,这只会助长农户“法不责众”的心理,因而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对于农户的违法行为,法院必须严肃查处,这样才能提高农户的守法意识、促使农户朝着“依法经营”的方向发展,如果过于放纵只会助长农户的违约行为,其最终的结果还是损害农户自身的利益。试想如果一个企业在这样一个有失公平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还会坚守信誉?企业和农户只有相互支持,才能共同发展,也只有在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订单农业才能良性发展。

5.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农民”的评选活动。

企业的诚信度与农业生产安全息息相关,举办评选“诚信企业”活动,加强了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了种子企业自律,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有利于促进种子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履行合同的观念,对订单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规范,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提高合同履约率,为实施订单农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农业订单真正成为农户、企业互惠共赢的“致富令箭”。

订单农业在发展中存在的

问题和对策

从“订单农业”发展及市场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足,如“订单农业买不了单”,部分农民或企业不守合同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违约现象屡见不鲜等,具体表现如下:

一、用产销意向书代替订单合同

这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许多订单为内容单一的产销意向书,与严格的经济合同相去甚远,又缺乏法律公证,如果违约,难以追究,即使兑现,也大打折扣,目前的订单大多数属于此类。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客商借产销意向书大搞促销商品的活动,高价搭配种子、农药等,收购时却借故不履行合同或者低价收购。

二、政府直接“接单”和“放单”

订单农业架起了小生产与大市场联结的桥梁,克服单个农户信息不灵通、盲目种植的矛盾,减少流通环节,在实际推进“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对客商“接单”,按“接单”承诺向客商提供产品,然后,政府又对农民“放单”,按“放单”承诺向农民收购产品。客观来说,政府直接介入产生过一些积极效果,但也有相当的消极作用。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其对某类农产品的市场动态及趋势不甚了解,操作中难免失误;政府直接“接单”和“放单”,生产者与经营者不能直接见面,不能按各自的意图签订合同,执行合同难免产生种种困难;政府介入经营行为,增加了买卖环节,难免滋生腐败和出现有损农民利益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过程中稍有问题,政府便会卷入其中,拉拉扯扯,损耗精力,甚至有损形象。此类情况,新闻媒介多有报道。

三、绝大多数订单仅仅涉及产后购销

据调查,目前订单农业仅限于作物的产后购销,很少涉及产前、产中的服务。其结果,从狭义订单上说,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达到客商的要求,订单兑现不顺利;从广义上说,产前产中服务缺位,难以保证产出最优化,效益最大化,当然,也就难以实现农民在该产品上的最大增收。

四、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起重要引导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风险较大

对于一些具有良好市场潜力,科技含量高的新品种农作物,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在没有明确销路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某些市场的预测,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实践中,许多新农产品品种,没有及时列入国家保护价收购范围,这些购销企业在没有明确销路时,收购了这些品种,按现有政策规定,农发行和地方财政都不会给予财力支持和补贴。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这些企业只能独自承担较大的风险。经调查,大部分县市粮食系统都有这类粮食购销企业。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四个方面解决:

1.坚持依法签订合同。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严格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办法,所有的订单一律请司法部门公证。

2.政府要正确定位。

政府不能参与具体的订单行为,要变前台唱戏为后台服务,遵循经济规律,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因势利导,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资金技术扶持,市场秩序规范等工作。要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组织签订合同,防止出现“拉郎配”。

3.依托各类流通协会和农产品专业协会发展“订单农业”。

现在农村中广泛兴起的各类流通协会和农产品专业协会,一般由产销大户、技术能手、经纪人、农户代表等组成,其性质为中介组织。它们上连国内外市场,熟悉各类农产品的市场行情;下连千家万户,能忠实地代表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农户自己的组织;按组织章程还能为广大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问题。这类中介组织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代表广大农户向客商“接单”较为合适。

4.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是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实行土地兼并的硬约束,要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必须采取土地兼并以外的途径。结合我国国情,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1)通过培育和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商业化和农户经营企业化的发展创造条件。

(2)我国目前已经明确土地延包30年不变,这一政策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可以通过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土地使用权租金化,“反租倒包”等形式,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5.大力推动市场诚信机制的建设,增强农业订单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法治意识。

(1)注重培育订单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指导参与主体按照“守合同重信用”的标准加强自身合同管理。“订单农业”是“信用农业”,要达到企业与农户双赢的局面,合同双方就必须要有高度的市场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丰年歉年和农产品的价涨价跌,履行合同时要从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沟通与协调,信守合同,建立双方都可依赖的信用关系。

(2)结合订单农业相关知识、政策、信息,广泛开展教育培训。通过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订单企业和农户对订单农业进一步认识,更深层次地了解订单合同,规范参与主体依法签约履约。

(3)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业订单参与主体的法治意识。农业订单是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在约定的订单上签字,就有责任履行订单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必须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杜绝签订订单的随意性,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对诚信履约和违约的企业和农户要分别予以公布,对违约履行企业和农户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订单合同法律上的严肃性,严厉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