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概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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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世界典型国家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实践(2)

1.经济高速发展。1960年是标志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一年,经济增长率达133%,高出1959年4个百分点。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55~1959年为日本经济复兴期,年均经济增长率为77%。1960~1970年进入了以重化学工业为中心的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前期的1960~1965年,年均增长率为99%;经济增长后期的1966~1970年,年均增长率高达111%(见表5-2)。

2.城乡收入差距大。1931年日本农民的收入仅仅相当于市民的32%。日本农户家庭收入和消费远低于工薪家庭。1954年和1960年全国农户家庭收入只是城市工薪家庭收入的767%和747%,全国农户人均消费收入只是城市工薪家庭消费的838%和732%,全国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是城市工薪家庭的799%和71%,全国农户的恩格尔系数也高于城市工薪家庭。

在经济复兴期,由于工业迅速发展并集中于沿海地带,其他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发展滞后,导致地区差距扩大。例如195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东京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地区的3倍。造成区域差的原因主要是工农业之间存在的收入差,以及工业布局的不合理。

为此,日本政府提出了发展目标上的重大转变:①1960年发布《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十年后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958年欧洲的平均水平,即人均国民收入208万日元,实现年均增长率78%的目标。②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把缩减农、工之间收入差距作为基本法的目标之一。

二、日本农村建设与发展的主要内容

1.综合规划城市与农村。日本把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看成是振兴地方经济的重大战略措施以及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对策之一。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附加有要尽快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明确表示要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以缩小工业发达城市与经济落后农业地区之间的差距。此后,《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61~1968年)》提出利用大规模建立新据点的方式,扩散城市工业来振兴地方经济,缩小城乡和地区间的差别。明确划定远离东京、大阪、名古屋等中心城市的北海道、东北、中国、九州等地区为开发地区,改善投资环境,设立大规模地方开发城市,通过城市的集聚效果带动农村区域的发展。

2.振兴农村工商业。日本提出“农工两全”方略,重视农村的农、工、商均衡发展。1959年日本在《农业基本问题和基本对策》报告中提出发展农村工业化道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为谋求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均衡发展各地区经济,防止城市过度膨胀,农村地区的资本既有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入的农外资本,也有农村区域内农协、农户等的资本。中小工商企业充分利用农村传统和文化资源和人才,带动本地区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就业,提高了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本法颁布后,日本在原来土地改良事业的基础上,开展了“农业农村整治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有:①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整治,包括:灌溉排水设施的整治;农田整治,把分散的小块农田合并为整齐的较大的田块;农田开发,围海或围湖造田;旱地综合开发等。②农村生活环境整治,包括:农村道路整治,提高农业机械的运输效率,促进乡村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农村综合性整治,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设施,农村景观的规划和建设;农村环境整治,铺设排水系统,以处理生活用排水,维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等。③农村地区的保护与管理,包括:农田的防灾保护;防备农田、农业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保护农业生产;设施的维修管理等。

4.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日本在1953年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础上颁布了《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促进改善农民的农业经营,推进土地的集中利用,以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设施,促进日本农业机械的高度装备和农业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明确规定国家、各都道府县以利息补助的形式,委托各级农协组织、农林中央金融公库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向购买农业机械的农业经营者、其他农协组织提供长期低息的资金融通。这两个法律为日本农业机械化提供了根本保障。

5.建立农村与城市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维护日本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利益,1959年日本政府修订了早在1938年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颁布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该法要求全国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1961年日本面向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全面实施。至此,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日本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国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体系。

6.支持农协开展农村建设。日本农协的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在明治中期就以农业会、农会、农业产业组合等自助体的形式存在,但小而分散,不成体系。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的民主化、自治化改革,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确定了农协的法律地位。农协通过向农民提供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等服务,对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日本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它代表农民利益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生产、销售农产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农协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农民几乎全员加入了农协。农协形成了:①市、町、村。②都、道、府、县。③全国的三级庞大组织体系。

随着农协行政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业务的发展,日本政府逐渐把农协作为政府农业政策执行机构来定位,如通过农协落实农业政策,投放支农资金等。农协也表现出准行政机构的性质,成为国家与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日本政府积极支持农协业务发展,通过农协开展农村建设。

三、日本农村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日本农村建设的主要做法。

(1)制定各种有利于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

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作为地区发展的根本法。1960年以后在此法基础上,日本进一步公布了一系列促进地区经济的法律,形成了发展地区经济以及农村经济的法律体系。如《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向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新产业城带建设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农村振兴法》和《区域农业开发法》等。同时在农业领域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制定和修改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农业改良资金补助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近30个法规。这些法律为农村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金融政策引导。

日本政府在金融、税收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并引导地方和民间投资,为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这些财政金融政策覆盖面广,包括农村道路、水利建设、农地整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设施、农贷利息补贴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

如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一次性投资大、工程周期长,成本回收时间长,政府先行对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拨款及贷款,从而带动地方财政进行财政拨款以及发行地方债券;又如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区划田块,或农民联合购买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育苗设施、大型大麦加工、烘干、贮藏设备以及某些灌溉、施肥设施等,政府都给予补贴,中央约补贴50%,地方财政约补贴25%。

日本还通过减免税收来促进落后地区工商业发展。1961年的《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优惠法》对105个地区的工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租税特别措施法》对欠发达地区、过疏地区、农村工业导入区等实行特别折旧制度等税收上的优惠措施;政府对农协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低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的企业只缴纳39%。政府还对农协开展的低息贷款业务(农业现代化、救灾等)进行利息补贴。

(3)对特定经济落后地区实行财政倾斜政策。

落后地区开发的目的在于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因此表现出很强的国家主导性,投资重点集中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上。日本政府不仅在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还通过各种区域开发专项立法,确定资助特例,加快该地区的经济建设。

如对欠发达地区北海道的开发实行国家财政开发预算统管,单独列支。预算转拨给建设省、运输省、农林省和厚生省等中央机构,具体由北海道开发局负责对北海道的各个地方开发项目进行补贴。20世纪60年代,北海道的开发事业费占全国开发事业费的15%,在47个都道府县中始终名列第一。在北海道的开发事业费构成中,道路建设第一,农村基础设施第二,第三为治山治水。这一比例高低顺序始终没有改变。

(4)提高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日本实行了通过改善农业构造而使尽可能多的农户达到“自立经营”的政策,即通过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地的集团化、家畜饲养经营、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措施,鼓励大农户积极发展种植业、畜产业,力争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发挥自己能力和效率的基础上,基本达到完全就业的家庭经营。

政府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以农村区域内的资本、人才为主体,设立工商企业,培育农村优秀人才,扩大农民就业。政府还鼓励农民成立改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的组织——土地改良区。

以日本大分县大山町的NPC运动(NewPlumandChestnuts)为代表,农民逐渐形成了自己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增强农业收入的意识。这一运动后来演化成在日本全国普遍开展的“一村一品”运动,政府不下行政命令,不拿钱包办,村民用自己的钱,根据自己的判断开发农产品。NPC运动对增强农民自己建设农村的能力有很大促进作用。

2.日本农村建设的成效。

(1)消除了农户与工薪家庭的收入差别。

1970年农户家庭收入已高于工薪家庭收入,是后者的115%。从人均消费支出看,1975年农户家庭的消费支出是工薪家庭消费支出的1103%。从人均可支配收入看,1970年农户家庭已接近工薪家庭收入,是工薪平均家庭收入的913%,1975年是城市工薪家庭平均收入的1150%。

(2)大量农民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还出现了大量兼业农户。

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降低,从1960年的326%下降到1970年的193%,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比例上升,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比例从292%增加到34%,第三产业就业比例从382%提高到466%。同时农户内部发生了结构性分化,以兼业为主的2类兼业农户急剧增加。1960年农业专业户、以农业为主业的1类专业户和以兼业为主的2类兼业户大约各占1/3,但是1970年2类兼业农户数增加到了507%,专业农户减少到了156%。

(3)农村社会事业迅速发展。

农村公共医疗、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农村人口城市化、兼业化和老龄化,在农村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仅靠家庭内的自我保障已经难以维系,社会日益成为抚养老人的主角。

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初中毕业后直接就业的人数明显减少,高中以及大学毕业后才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1955年42%的人初中毕业后就参加工作,1970年初中毕业就参加工作的人数比例降到了163%。1960~1970年约有60%的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从业人员由战前的小学毕业生为主转变为以高中毕业生为主。

(4)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1970年与1960年相比,日本农用拖拉机拥有量增加了58倍,动力喷雾机增加了22倍。从主要农产品单产看,1960~1986年水稻产量由每公顷4010公斤提高到每公顷5260公斤;小麦由每公顷2540公斤提高到每公顷3570公斤,分别提高了312%和406%。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1960~1979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每个农业劳动力净产值从957万日元提高到1089万日元,平均年增长速度达137%,超过了同期制造业的119%的增长速度。

韩国的新村运动

一、韩国新村运动的背景和发展阶段

1.韩国新村运动的背景。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起飞以前,经济发展缓慢,一直是落后的农业国。韩国自1962年开始实施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计划以来,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的经济发展战略获得了巨大成功。但在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时,韩国也出现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衡的问题。如韩国从1962年到1971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0%,其中,农业部门的年均增长率只有37%,非农业部门则高达179%。乡村部门的低就业率、低劳动生产率、低增长率,导致了城乡之间巨大收入差距的存在。1969年,韩国农户的家庭收入只是城市工薪阶层家庭收入的65%,1971年为80%。韩国政府发现,农业发展缓慢已经制约了工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决定对农村进行全面扶持和改造。

在韩国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农渔村经济的革新开发计划”,即“新村运动”(SaemaulUndong)。其基本目标是促进农民树立“勤劳、自助、合作”精神,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业,提高农渔民的生活水平。

2.韩国新村运动的五个阶段和特点。韩国新村运动从兴起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国民人均收入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达到了超出预期的效果,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跨越式、超常规发展的模式,其五个阶段的具体内容和特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