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概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16432200000003

第3章 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回顾(3)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制宜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式,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资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此次会议召开,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政治条件,农民们开始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1979年安徽小岗村率先实行包干到户,结果当年农业夺得大丰收。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农民在收入分配上可以实行定额计分、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方式。1980年,中央开始支持并推动包产到户。同年5月31日,邓小平同中央负责同志谈农村政策问题时指出,农村政策放宽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大。同年9月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高度评价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包产到户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式。这个文件受到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包产到户在很多省区农村迅速扩开。1983年开始,江苏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的69个县市辖区的部分公社,进行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试点工作。同年10月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建立乡政府。到1984年末全国共建乡84340个,建制镇7280多个,新建村民委员会822万个,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解体。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土地开始由以前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实现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改革使农民成为土地剩余的占有者,按照交足国家的(税),留够集体的(各种提留),剩下都是自己的(收益)原则分配。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生产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克服了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低效率、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降低了集体生产的监督成本,使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获得了生产自主权,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乡镇企业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改革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队企业应该争取有更大的发展,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易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把易于在农村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有计划地分给社队企业经营;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社队企业的发展虽遇到一些问题和一些波折,但通过调整、整顿和改革,获得了较大发展。另一方面,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率明显提高,原来被低效率掩盖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为显性的剩余人口,发展多种经营和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农民的迫切愿望。1983年国家开始对政社合一体制进行改革,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撤销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的变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地区逐渐出现了农民个人投资或联合办企业的热潮。

1985年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将发展乡镇企业列入国家“七五”计划。决议指出“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还提出了指导乡镇企业的“十六字方针”,即“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一系列宽松政策随之出台,在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策的不断调整下,乡镇企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此后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过热现象的出现,乡镇企业曾出现了资金需求增长过快、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过高等问题,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进行了治理整顿,乡镇企业的发展明显放慢。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发表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提出要坚持不懈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会议上,中央把乡镇企业评价为“中国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从这一时期开始,国家加大了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

乡镇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协调城乡等诸多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如乡镇企业产值年年增长,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乡镇企业是农民增收和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维系城乡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乡镇企业通过吸收农业劳动力就地转移,对维护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乡镇企业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有效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传统农业改造;乡镇企业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乡镇企业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协调城乡、衔接工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三、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是80年代以来新建的乡镇企业的集中地,在地理位置上,小城镇的星罗棋布是全国经济增长的有力依托。它把广大的农村与大中城市连接起来,不仅带动了农村的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撑着大中城市的繁荣。小城镇作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发展小城镇的意义和基本思路,要求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并加强城市对农业的支援,强调小城镇建设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必由之路。1980年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城镇建设的基本方针是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又指出:“农村工业适当集中于城市,可以节约能源、交通、仓库、给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资,并带动文化交易和其他服务事业的发展,使集镇逐步建立成农村区域性文化中心。”这些文件确立了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在一些具体政策措施的支持下,又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小城镇建设得以快速发展。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强调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要根据财力和物力的可能,通过试点,逐步开展,注意避免盲目性,防止工业污染。此后1988年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受国民经济以及乡镇企业增长缓慢的影响,小城镇建设也放慢了步伐。至1993年治理整顿结束,国民经济开始高速增长后,小城镇发展也随之得以发展。1995年开展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以此来探索一套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小城镇建设新体制,并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快速发展。

199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指出:加强小城镇建设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大战略。这一论断将小城镇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了:坚持“遵守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项基本原则,力争经过10年的努力,将一部分基础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少数具备条件的要发展为小城市的发展目标。从2000年起,小城镇户籍制度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对于在小城镇有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并且其子女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可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等。这些政策为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基本上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2004年城镇化率上升到418%,2005年超过43%。

四、农村劳动力流动

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农村中素有走南闯北传统的能工巧匠和敢于冒险的农村青年劳动力悄然开始了向城市的流动。随着农业改革的发展,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农产品供应全面增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向城市转移,国有企业搞活用工制度,城市经济发展允许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再加上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允许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从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修正了多年来隔绝城乡的体制。1985年1月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允许和鼓励农村劳动力的地区交流、城乡交流和贫困地区的劳务输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

1988年政府实施了对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的政策,抑制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提供了农民外出寻找就业的机会。沿海地区实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使出口加工工业能够为农民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于是1989年初春中国出现了“民工潮”。为配合治理整顿的实施、保护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1990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的通知》,提出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同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市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控制和积极疏导劳动力的转移。1991年根据中央“八五计划建议”中关于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和积极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精神,1991年劳动部等单位联合开展了“中国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具体途径、实现方式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乡镇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大发展,各种开发区建设出现热潮,这些非国有部门快速增长产生了对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强烈需求。于是农村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规模越来越大。

1993年11月,劳动部下发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国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基本制度、市场信息系统和服务网络,使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较大的主要输入、输出地区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1994年11月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6月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实施社区“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的意见〉》中指出:这一培训计划是提高城市外来务工青年法律意识和思想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促进劳动力流动的有关政策发生了变化,在原来注重合理引导的基础上,注意力更加集中于解决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政策更加具有实效性。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对农民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2005年和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着重强调了建立务工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网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经过政府和各地有关部门的努力,目前一些歧视和限制农民工流动就业以及相关保障的政策壁垒已基本消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保护,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的提高。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阶段农民工总数已逾12亿,占全国加工制造业总数的68%,占建筑业的80%,占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的52%。

五、税费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全国农业普遍增产增收。但随后又出现了“卖粮难”、农民收入增长乏力而负担逐渐增加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曾有顺口溜说“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头税即指国家税收,二税指合同负担内的三提五统费,三税是合同外的各种集资罚款。这些名目繁多的税费中,尤其是农业正税之外的各种杂费,更让农民不堪重负,引发了农民和基层干部的矛盾日益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