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概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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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回顾(4)

1990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指出: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为使政策彻底执行,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了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方法,要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1992年和1996年,国务院两次颁布文件,规定“三提五统”费不准超过农民每年人均纯收入的5%。但是各地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农民负担方面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加在农民身上名目繁多的社会负担问题仍然十分突出。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等。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发布,以此为起点,农村税费改革由基层的自发实验,逐渐演变为由中央推动的全局性改革。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些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另一类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市和浙江省,这些地区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在扩大试点的同时,中央确立了农村税费改革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且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并指出“三个确保”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此次试点工作还强调了要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相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师队伍等。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进入一个全面、深入的新阶段。

2004年1月中央下发了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4年6月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征税同步降低或取消。

自2004年以来,中国已有28个省份免征农业税。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34%。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中国财政收入不再构成重大影响。2005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宣布“比预定计划提前两年,于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改革开放后农村发展与城乡关系

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的组织制度、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城乡不公平的就业和保障制度等,保护城市,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和“一平二调”等政策安排来支持城市发展工业。改革开放后,农民在生产上实现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农产品的流通上引入了市场机制,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历史性巨变。农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参与小城镇建设,对中国改革以来经济的顺利增长作出了贡献。党和政府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开展税费改革,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关系正在从隔绝、对立逐步朝着融合、和谐方向发展。

一、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发展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取消了实行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多数地区解决了温饱问题。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现了由市场定价,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极不合理的工农产品价格关系得到逐步调整。在人口数量明显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

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城乡经济相互作用日趋紧密。

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成为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增强综合国力的有生力量,成为20多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3.农民收入稳步提高,收入来源结构多样化。

从1980年以来,农民实际收入增长4倍左右,年均增长速度超过6%,其中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达14%,90年代中期达10%以上,农民的收入越来越依赖于非农活动,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占农民收入的30%。有数据显示,2001~2003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在4%左右,2004~2005年增幅加快,达到6%以上。农民收入稳步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

4.农村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已经被农工商各业并举的结构所取代。

据统计,全国农村的工业总产值已经占农村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则达到70%以上。农村的就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已经脱离了农业从事工商业,成为主要靠工资生活的“农村职工”,或者风险和利益并存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依赖土地,富裕地区的务工经商农民达到一半以上。

5.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

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密切了城乡联系,对城乡隔离体制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城乡关系的转变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经过20多年的时间,中国已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通过不同方式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

6.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

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弱化了城乡隔离的格局,奠定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至2002年底,中国有建制镇20600个,第一次超过了乡的数量,小城镇发展出现历史性转折,常住人口275亿,分别占全国人口的22%,农村人口的32%。到2005年底,全国建制镇数量占全部乡镇数量的比重达到537%。

二、城乡关系的调整

建国以来,我国对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在农业养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这一大政策下进行的。这种调整有其历史必然性。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在自力更生的条件下,它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巩固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巨大作用。但这种政策也在客观上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业发展明显滞后于工业发展,农村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低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因此,建国后的30年是工农产品剪刀差严重的时期,也是工农城乡关系较为紧张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