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联合国与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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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联合国与世界裁军运动(5)

冷战之后,联合国根据新的世界形势,继续把制止军备竞赛、实现裁军尤其是核裁军,作为其重要议题列入历届大会的议程。通过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其授权成立的日内瓦40国裁军谈判会议(1996年增加到61个),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联合国裁军事务部、世界裁军会议问题特设委员会、联合国秘书处裁军办公室、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等各种机构,联合国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猛烈的裁军攻势。在联合国内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国际裁军讲坛。1989年,第44届联大通过决议,责成裁军审议委员会拟订第三个裁军十年的决议草案。1990年12月4日,第45届联大通过决议,宣布20世纪90年代为第三个裁军十年。决议将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的“宣布20世纪90年代为第三个裁军十年的宣言”作为文件向全球公布,并重申联合国对裁军负有重要责任,所有国家应支持联合国推动裁军进程。联合国公布的宣言具体确定了第三个裁军十年在核领域、常规武器领域、化学武器领域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联合国呼吁拥有最大军事武库的国家承担特别责任,并在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方面实现多边合作同双边和区域努力的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公众、非政府组织在裁军过程中的作用。此外,联合国还通过向世界提供军备竞赛的信息,通过教科文组织广泛开展裁军宣传与教育,激起全世界人民更加强烈的裁军意识。经过联合国的努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裁军实现真正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成为全球的共同心声,成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乃至非政府组织等优先关注的重要问题,真正实现了“有史以来世界各国均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裁军活动”。

其次,联合国推动核裁军与核军控取得重要进展。冷战结束后,核战争的威胁仍是世界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实现核裁军和核军备控制仍是联合国关注的焦点。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核裁军和核军备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核裁军方面,1991年7月,美国和苏联在莫斯科签订《美苏关于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即《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ART—I),双方承诺将战略核武器运载工具削减到不超过1600件,战略核弹头各6000枚,削减核弹头的数量达到30%;1992年5月,美、俄、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五国签订《关于履行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议定书》;1993年1月,美俄签署《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ART—II),规定在2003年前将各自核弹头削减约三分之二。据美刊《今日军控》报道,到1994年美国核弹头已由1991年的12118枚减到8300多枚,俄战略核弹头由10909枚减到9600多枚。1997年3月,美苏就第三阶段削减核武器条约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在2007年之前将各自储存的核弹头削减到2000—2500个。由于美俄是世界上最大的核武器拥有国,其核武数量占全世界全部核武总数的95%以上,因此美俄进行实质性的核裁军对于世界核裁军运动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防止核扩散方面,经过联合国的努力,加入《核不扩散条约》的国家不断增加,使《核不扩散条约》在获得普遍性方面取得了关键性发展。1995年4月,在该条约生效后的25年,缔约国召开《核不扩散条约》审议及延长大会。与会国一致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并通过了《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和《关于<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查进程的决定》等决议,以加强对防止核扩散和裁军活动的监督。到2001年为止,除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古巴4个国家外,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已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从而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奠定了基础。

作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步骤,1993年8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各成员国于1994年1月开始谈判《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并决定设立全面禁试条约谈判特别委员会。经过近三年的艰苦谈判,1996年9月,第50届联大终于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条约禁止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核爆炸,并为此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国际和国家方式兼用的严密的核查制度,大大弥补了《核不扩散条约》不具备执行条款的重大缺陷。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时“未经宣布的”核国家印度拒绝支持《核不扩散条约》。而条约规定必须有美、俄、法、英、中五个核大国及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三个核门槛国家一致签字,该条约才会在法律上有效。

1999年12月,第54届联大通过了“维护和遵守《反弹道导弹条约》”的决议。决议重申了《反弹道导弹条约》的有关规定,呼吁缔约国全面和严格遵守这一条约,不部署和不转让保护全境的反导系统及其组成部分。为了阻止和限制在世界各地区出现和扩散核武器,联合国积极支持建立无核区,并加强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活动频度和广度均明显提高了。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联合国倡导的核裁军活动,中国政府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主动参与。1992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核不扩散条约》。1996年9月,中国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同年,中国代表在联大会议上明确阐述了中国对核裁军的一贯立场:(1)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武器;(2)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3)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4)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5)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和支持,推动了国际裁军活动的进程。

第三,联合国在推动常规军备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裁减和控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常规武器不仅是冷战后经常爆发的国际或国内冲突中惯常使用的武器,而且常规军备成为冷战转引自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9-480页。

后各国军备发展的重点。因此,冷战后联合国对于常规军备的裁减比冷战时期更为重视。特别是1990年常规武器及军队裁减在欧洲达成重大协议并签订了《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FE),为联合国的多边裁军审议和谈判提供了动力。1990年,联合国裁审委完成了对常规裁军议题的审议并作出多项建议,呼吁国际社会执行。

在常规裁军领域,联合国关注的重点是国际军备转让和军事技术出口问题。为此,联合国建立了常规武器登记制度,以增加军备透明度,建立各国间的信任。1991年12月,第46届联大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对彼此间常规武器贸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作战坦克、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飞机、军舰、导弹及导弹发射系统等7种常规武器的转让数量、种类、供应国和接受国的情况。联大还要求成员国从1993年起,每年定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上一年常规武器进出口的数据资料。1993年参加第一次登记的就有80个国家,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常规武器登记制度虽然没有约束力且参加登记的国家申报的数额有很大出入,但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加利秘书长所指出的,充分利用常规武器登记制度是“裁军和军备管制对联合国预防外交和建立和平领域的工作可以作出贡献的方式之一。”此后,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专门设立特设委员会,对军备透明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及范围进行全面的讨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还通过多轮中东军控会议,明确表示支持建立在联合国秘书长支持下的武器转让制度,原则承诺不向中东地区出口破坏稳定的常规武器。1995年2月,安理会发表声明支持加利秘书长提出的“微裁军”即裁减轻武器问题,并强调应严格执行现有的武器禁运制度,控制常规武器包括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项关于禁止小型和轻武器的非法买卖、扩散的决议,试图建立相应的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控制机制。

在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控制方面,联合国继续作出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