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学苑英华——甘肃省社会科学院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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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社会学·法学编(11)

形式社会学的创建人之一、德国社会学家冯·维塞把社会关系分为两类:一是结构关系,如接近、适应、同化等;二是分离关系,如竞争、对立、冲突;三是混合关系。日本著名社会学者横山宁夫也将社会关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结合关系,包括和睦、协作、适应等;二是对立关系,包括竞争、敌对等;三是统治关系,包括忠诚、序列、隶属关系[7]。

在我国社会学界,一般从多种角度划分社会关系的结构、层次和类型。一是从结成社会关系的主体划分为:(1) 个人与个人的关系;(2) 个体与群体的关系;(3) 群体与群体的关系。二是从社会关系存在的形态上划分为:(1) 静态关系,主要指社会关系的构成模式,包括家庭结构、职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社会结构;(2) 动态关系,主要指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模式,包括社会互动和社会变迁。三是从社会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划分为初级关系(首属关系) 和次级关系(次属关系)。四是按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为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五是从社会交往的向度与选择上划分为垂直关系与水平关系。六是从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程度上划分为正式关系和非正式关系。七是从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划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8]。本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和结成社会关系的主体角度,研究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

3. 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社会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态的社会过程,它可分解为纵面的社会变迁和横面的社会互动。社会变迁的方式主要有:(1) 社会流动。(2) 社会运动。(3)社会演化。(4) 社会解组、改组。社会变迁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是由关系和谐到发生变迁,再到关系失调、社会解组,最后经过调适达到社会改组,建立新的和谐的社会关系,以此循环往复,推进社会不断进步。而社会互动的方式主要是合作、顺应、竞争、冲突和同化,它包容于社会变迁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二是社会关系状态,主要指社会现象的联系模式和社会关系的构成模式,它又可分解为三个方面:(1) 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或构成主体,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社会现象与社会现象;(2) 社会关系状态的构成单元,即人口、家庭、社区、组织等;(3) 社会关系的构成模式,即家庭结构、职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等。

社会关系的特点有传统性特点和一般性特点之分。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 一书中提出“差序格局” 这一新概念,以说明中国传统和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他认为“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也可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说西洋社会组织象捆柴就是想指明:它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得分清楚。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分别,那也是先规定的”。对于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费老称之为“团体格局”。而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则与此明显不同。“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运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他将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称之为“差序格局”[9]。

费孝通教授对传统社会关系特点和形象比喻和抽象概括表明:首先,在传统社会关系传统的基础或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头”,就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特别是由血缘关系联结的“缘” 就是社会关系的基石;其次,这种社会关系模式的特点是:(1) 社会关系是自我中心式的,即围绕着个人逐渐建立起来(2) 人们建立关系的目标是“利”,所以亲属和非亲属均被拉入格局之中;(3) 从中心的格局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随波递减;(4) 中心成员经常根据需要加强与其他成员的亲密的关系;(5) 关系越亲密,距中心越近,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10]。“差序格局” 是一个中国化的社会学概念,它既是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包括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同时也是从传统社会关系到现代社会关系演变的一个重要基础。

社会关系的一般性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普遍性,即社会关系是社会经纬,它与人类社会共生共存,无社会关系便无社会可言;二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因为有了人这个个体,才有了群体团体组织,它们之间的互动便产生了各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

但不论这种关系何等繁纷复杂,它的流变、走向和发展趋势都是由人这个主体决定的。同时,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又是我们认识特定社会性质和判断社会善恶与否的主体性标志;三是变异性。社会关系问题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但这种变化的社会关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价值错位和方向偏离,由此产生因社会关系失调而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重要基础。

二、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关系的范畴里,不论从广义的角度还是从狭义的角度,它都涵盖了民族地区所有关系包括民族关系的基本内容。也可以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民族关系,民族关系实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它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 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谓民族关系,顾名思义是指各民族群体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它是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群体 (集团) 之间交往和互动的形式、内容、质量状况及其发展过程的总和。在我国,这种民族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各个民族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

由于民族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倾向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因此,在这个共同体内部的所有交往和互动实质上就是社会关系。只有这个共同体与另一个共同体之间产生交往和互动时,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表现为民族关系。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认为的那样,民族本身就是个关系概念,它体现群体之间及群体内部的一种关系,民族是具有一定同质性的群体。他还认为,民族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民族是各种群体相互作用全过程的一个阶段的形态,它在过程中形成,并且仍然处于形成新形态的过程之中。他提出,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是民族国家层次的概念,而作为它的组成部分的各个民族是社会文化层次的概念。在中华民族这个整体里,各民族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呈现为“你来我去,我来你去” 的历史表象,构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的格局,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费先生的这一理论,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框架。

2. 民族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

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对民族关系的权威性定义。甚至像《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 (民族卷) 等这样一些权威性最高的大型工具书也忌涉“民族关系” 这一概念界定。但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理论界对民族关系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与社会关系的联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是认为民族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是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本质上涉及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各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既不都属于民族关系,也不都不属于民族关系。衡量是否构成民族关系的关键是看这种关系是否有民族性内容,具有民族性时才构成民族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形式还通过若干具体形式反映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民族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有限性[11]。

二是认为“民族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社会关系”[12]。因为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以民族出身或民族籍为依据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括政治关系(政治上的对抗、隶属、结盟、联邦、自治、平等、民主等关系)、文化关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交流、风俗习惯的相融性、语言的相互影响等)、民族体的交融关系(民族体之间的同化、融合) 等。从民族关系的形式和范围而言,有国内民族间的交往关系,一民族与数民族的交往关系,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民族之间的直接交往关系、间接交往关系(通过某一政体发生的关系) 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具有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等三大特征,民族团结合作是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质,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三是认为民族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各民族之间的社会联系,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群体关系”[13]。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对资源、土地等各种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需求促使民族内部的交往向民族间的交往延伸,从而在一般的社会关系之中形成民族关系。由于民族是一种具有多极结构复合的特定的社会群体,因而与其他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群体关系,与诸如家庭、职业、团体、阶级、阶层等有重大区别,民族关系是多重、多极结构复合体系之间的关系。同社会关系一样,生产关系是民族关系结构的基础,政治关系、民族文化是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关系基本结构是联邦制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国家形态的制度和体制。民族关系的运行机制是能够对民族关系基本结构及各组成部分起着普遍的、稳定联系作用的机制,它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利益实现,第二层次是规范与行政。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既具有民族性特征,也具有宗教性特征,又具有社会性特征。

3. 民族关系的多重性特点

(1) 两重性特点。目前到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民族关系一方面同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民族关系有着根本区别,是建立在多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关系受初级阶段时代的限制,民族关系的基本内涵、特征和实现程度,表现得还不够充分和彻底。如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民族团结的相对性、民族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共同繁荣的初步性等。(2) 继承性和排他性特点。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有继承了历史上民族关系中的人民性的精华,如各族劳动人民相互学习、友好交往、共同发展的一面,同时也有偏见、歧视、冲突的一面。(3) 共同性和特殊性特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各民族共同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同时由于各民族在历史传统、经济文化结构和发展水平、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同,又决定了各民族有各自特殊的愿望和需要,因而使民族关系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特殊性。(4) 总体性和个别性特点。现阶段的民族关系在其发展的总进程中既存在着反映民族关系本质、主流和发展总趋向的一面,又存在着与本质、主流相悖的非本质、非主流与总趋向逆反的一面。前者是民族关系的总体,后者是民族关系中的局部或个别现象。尤其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打破了民族和地区之间的壁垒,各民族之间的社会流动和社会交往进一步增强,社会联系更加普遍和广泛,民族关系中的排他性、个别性在日趋弱化,总体性、相融性不断增强,从而使民族关系的社会性愈加广泛和突出,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日趋增强。

三、特殊社会关系的战略调整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过程。这一时期社会变迁加速进行,社会分化和解组势不可免。但民族地区基本上保持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关系稳定,其所以如此,就在于民族关系正处在一个健康和良性运行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为各民族快速发展、民族差别日益缩小奠定着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为各民族与国家关系的良好融合,为各民族的相互接近、认同、互助和国家意识的提升,创造着更为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为了因势利导,进一步巩同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必须超前应对新形势下的新倾向和新问题,对民族关系这一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适时的战略调整。

1. 坚持稳定与发展的统一战略

稳定与发展,既是不断深化的中国改革进程和国际关系风云变幻提出的时代性重大课题,也是民族地区民族关系调整必须直面的迫切问题。稳定与发展,从社会学意义上看,他首先是指社会系统的运行状态,其次也包括社会关系系统的运行状态。稳定是系统的动态平衡状态,发展是扬弃旧的平衡在变迁中建立新的平衡的过程。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我们所说的稳定应当是发展条件下动态的相对稳定,封闭保守的“超稳定” 是不足取的。

民族地区之所以需要稳定,是因为这里还存在影响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如:各民族间经济上、文化上的不平等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剥削阶级和西方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和破坏还没有完全消除;某些具体权益如资源、草场、森林、地界等经济权益方面,还在继续引发新的利益冲突;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方面,时常引起新的偏见和歧视;民族和宗教问题的交织、地下宗教和跨地域宗教活动等,往往加剧一些问题复杂性和激烈性,等等。在这些客观条件下,唯有强调稳定,积极维护稳定,才能妥善调节各种矛盾或冲突,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