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学苑英华——甘肃省社会科学院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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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社会学·法学编(14)

(三) 建立配套制度机制

一要尽快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同地不同价、资金不到位、村集体滥用补偿费等等,是征地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关键问题。在城镇规划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根据不同地段、地型、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要制定土地补偿金管理制度。土地补偿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杜绝乡镇(街道) 等其他任何单位截留或变相截留。

三要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生活及社会保障待遇。在就业安置中,要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

四要制定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壮大镇村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要建立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把失地农民培训纳入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由各地总工会、劳动局牵头,个人、镇、村共同出资,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或者在劳动力市场内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先对开发区企业需求的工种进行全面调查,由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菜单式” 的技术培训项目,失地农民凭政府发给的“免费培训券” 自行“点菜”,接受技能培训,然后到企业应聘上岗。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向培训机构下“订单”,与培训机构签订定向培训就业协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职责,使失地农民就业有法律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六要制定规避投资风险制度。严格限制村级集体资产投资一般竞争性行业,对已经介入的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鼓励土地连片征用,要求连片征用的土地按照项目落实情况分期开发和投入使用,不得抛荒闲置。

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由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

要根据农民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条件,按分类分层保障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以提高参加社会保险费率的基数。

要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保项目建立起来,保证失地农民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权益、劳动安全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并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一体化的轨道。

(四) 建立以人为本机制

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一是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搞城镇化、开发区建设,必然要占地,占地必然涉及群众利益。在开发建设与群众利益二者关系上,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搞开发区建设,要用关爱下岗职工的思路去关爱失地农民,像“亲商、安商、富商” 那样“亲民、安民、富民”,从群众的衣食住行入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把“群众利益无小事” 的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让失地农民有干头、有盼头。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安置失地农民。把促进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出台就业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同时,注重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避免简单地“一分了之”、“一推了之”、“一安了之”,切实做到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居,终身有保障。

三是坚持用创新的办法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立足本地实际,不一味与发达地区比补偿标准,不单纯追求政策一步到位,注重用先进的机制、用发展的眼光、用市场的手段打破常规,针对不同农户,灵活运用政策规定,创造富有人情味的灵活工作方法,探索具有“自身特色” 的方法和路子,让失地农民在发展中享受开发区建设的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加速农民向市民、农村向城市、单纯务农向务工经商的“三个转变”。

(五)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机制

为解决失地农民能够长期劳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就必须深入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各项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依据政策引导失地农民积极投身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启动“低保” 政策,按城镇居民待遇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城市,为推进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额的不足部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来弥补。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农民也应有分享其变现所得的平等权利。因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参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可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失地农民既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从二者中自愿选择一种待遇。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又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在领取养老金时,失地农民的工龄可用土地被征用前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时间和就业后的工龄相加来计算,因为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这些时间也是在为国家做贡献。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应该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如遇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金额,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要继续推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于生了大病、重病的人员,应纳入困难群众大病、重病医疗救助体系,优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 建立法律服务机制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社会弱势群体,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包括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但政府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享有行政救济权利而建立畅通的渠道。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应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保法规。对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查处,严惩影响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有关人员。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群众上访、领导下访制度,强化信访受理和办结机制,集中依法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中的突出信访问题。对历史遗留的各类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在排查、梳理、分类、排队的基础上,采取集中与分散处置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置征地补偿信访案件,对与拆迁安置政策有偏差的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为应进行及时纠正,有效杜绝新征地补偿安置中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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