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把失地农民转为国家职工,农民很欢迎。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失地农民安置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各地方政府的地方法规。据了解,目前我们安置失地农民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法;二是通过留地安置,保证被征地集体的长期收益;三是通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方式,给被征地集体提供较为可靠和长远的生活保障;四是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招工安置文化素质较高的劳动力;五是引导失地农民从事非技术性工作,保证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力失地不失业;六是帮助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异地租赁土地发展高效农业;七是通过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中的老、弱、病、残者;八是通过住宅安置,尽量保证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些安置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适应性。
全国范围内失地农民主要安置途径是货币安置,现有其他的安置途径因其本身的局限性或条件不成熟,加之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政府的措施不到位,没有广泛施行。采用货币安置途径对失地农民来说,则意味着有限的安置补助费是他们失地后最为现实的生活、再生产和养老保障,如果将安置补助费在短时间内消费完毕之后,再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面临生活和养老风险。加之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失地农民步入老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其养老问题将更加堪忧。总体来说,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利用价值极小,只是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短期生存问题,如不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将难以长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重新择业安置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说是可行的,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说也许就难以消化。农业生产安置虽然安稳,但只适宜于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且可能会延缓当地的城市化进程。入股分红安置,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快,从长远来看相应风险也很高。异地安置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这种方式在促进资金、劳动力流动,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快速发展时因面临较强的政策性、经济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带来的重大关系的调整,具体操作也存在困难。分析以上这些问题,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现行的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弊端,征地补偿往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金如同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一样,其实质均是失业。货币安置简单、易于操作,农民心理上也容易接受,但它却不利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大龄失地农民的就业。许多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坐吃山空、聚众赌博等现象严重。据一些地方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失地农民将领到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来补贴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真正将这笔钱用来发展和投资从事个体经营的只占一成。
(二) 土地管理制度不严格
农村城镇化是农村现代化的一种必然趋势和基本方向。在这一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放土地,解放土地的过程实质上是解放农民的过程。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这个过程不是能在短时期实现的,而将是几代中国人努力奋斗的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城镇化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强调对农村土地的占用,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因为这种土地被占用的速度已大大超过了社会对农民的吸纳能力。
(三) 没有从政策上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整个用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过低的问题
总的来说,一个项目的征地费用有5项: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地方税费(新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耕地占用费的50%)、国家税费(耕地占用费5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其他 (勘仗定界费、规划选址费、征地管理费、安置管理费)。这些都是很早以前制定的,与社会的发展相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整个用地成本中所占比重是过低的。
(四)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资产属性直接体现了利益问题。征地时没有认真对待和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征地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过宽;二是征地补偿没有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属性,标准偏低;三是征地安置缺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有效保障;四是征地程序不规范,极易滋生腐败。
(五) 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市场就业竞争激烈
国企改革的深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当前和今后若干年内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有专家估计,我国实际的失业人口已超过世界12%的警戒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转业退役军人的安置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等就业群体庞大,就业竞争激烈,失地农民进城就业处于不利地位,大多数人望而却步,即使找到工作,大部分也只是那些临时性、稳定性低、收入少的工作。而且现在许多企业都向集约型经营转变,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低素质的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越来越小。
(六)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在近年针对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实践中,各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出台了一些不同的安置措施和设想。在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下,积极探索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各地的总体情况看,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没有解决。国家在制定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时往往偏重于城镇,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缺失的,当农民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处于下岗的情况下,农民则无法享受社会最低保障。
三、失地农民安置长效机制建立的路径
失地农民安置既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随着城市化不断深入发展,农民失地尤其是城郊农民失地现象不可避免,在失地农民的安置上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使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 建立优化组合机制
党的“十七” 大报告指出:解决“三农” 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将其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优化组合机制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要明白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让农民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建设中对城郊土地的征用也是对现有土地利用率的提升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农民富裕,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清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土地的征用必须达到能使土地完全优化组合、充分合理利用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必须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并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因为这个优化组合是全方位的,不是只考虑征地方的利益,而损害了被征地方的利益,要把重头放在后者才行。土地补偿安置费是农民的“保命钱”,政府对其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必须到位。
(二) 建立思想工作机制
过去各级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安置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使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安置,但是仍有部分失地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理解不透,提出一些过分要求。因为长期以来,农民存在着小富即安的思想,从联产承包制中尝到甜头,他们满足于温饱,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针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加强组织领导,对失地农民进行思想和政策教育,帮助失地农民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一些开发区地处城郊,作为当地经济的载体,外向型经济发展拉动了区域经济总量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区域强了当地农民才有富的可能,所以,已经做了规划的就应如期开发。但对那些尚未开发的要通过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使部分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实现农民增收,这也是新时期农村、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必须要先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使开发工作变成农民的自觉自愿行动,不能搞强迫命令式的开发。只有农民思想认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树立致富的信心;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就能有效地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稳定才有基本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