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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法律文书的内容(4)

又如:“查被告人王××一次强奸未成,又强奸二次。”这里“二”字有两种理解,一是表示基数的二,又“强奸二次”,等于前后共三次;二是表示序数的二,是说又进行了第二次强奸,这样前后就是两次。正确的表述应当这样写:如果是三次,要写为“又强奸了两次”。如果是两次,则应写为“又再次强奸”或者“又进行第二次强奸”。

对“二”与“两”的恰当使用,要着重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表示单纯数字、小数、分数、序数和复名数的第二位数的,只能用二,不用两。如只说“零点二”,“三分之二”,不说“零点两”,“三分之两”;只用“第二”、“二哥”,不能用“两”取代“二”字。复名数的第二位数,可说“两丈二”或“二丈二”,但不能说“两丈两”或“二丈两”。

第二,表示一般量词或在名词前的,要用“两”,不用“二”。如只说两扇门,两本书,两个人,两匹马,等等。这里的“两”均不能用“二”代替。倍数,或者在新的度量单位前,一般也是用“两”而不用“二”表示。如“两吨煤”、“两倍半”。

第三,在传统的度量单位前,或者复名数的第一位数,多位数字的第一位数,或者倍数,“二”与“两”均可任意使用。二尺三寸或者两尺三寸,但多位数的第二位数以后的数字,一般不能用“两”,特别是个位数,更不能用“两”如不能把两万二千二百二十二说成两万两千两百两十两。

(3)倍数使用要准确无误。说明数字的增加或者提高,通常用倍数来表示。例如“去年收入三万,今年收入是九万元”。可以说“增加了两倍”或者“增加到三倍”,不能说“增加了三倍”。因为原数三万是比较的基础,纯增的六万即三万的两倍(3×2=6)。如果说增到(为)三倍,则是指原数为三万,新数为九万(原数×3二新数)。对于数字的增加,有时也可用百分比来表示。如今年1月至11月某法院结集数由去年同期的3645件增加到4216件,增加了15.67%。

如果数字处于减少或者降低的状况,则不能用倍数来表示,不能说减少多少倍,只能用百分数来说明。例如:“盗窃案件1999年收案186件,2000年仅收93件,减少1倍”。这句话的错误在于运算的表述上。正确的表述应是“盗窃案比上年收案下降了50%”。

(4)量词的运用,要以普通话中通用的量词用语为标准,不要把方言、土语中的量词写在法律文书上,以维护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如“一件”衣服不能说成“一个”或“一根”衣服。

5.句式要规范

法律文书中的句式规范,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词语的搭配要恰当,二是句式结构要完整。

(1)词语的搭配恰当,指的是结构上要搭配和意义上要搭配。目前,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恰恰是这两方面出问题最多,如:

①被告人曲××强奸并抢走了该女青年的手提包。

②被告人伪造专利,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③被告人陈××共窃得人民币3000元,收录机一台,手机一个,以及各种衣服20余件,赃款、赃物均已挥霍。

例①句的“强奸”与“抢走”均为动宾结构,“强奸”的对象是女青年而不是手提包,前后搭配照应不周;

例②句中的“造”的只能是有形的物质,而专利则是一种无形的专有权,可以说伪造专利证书,不能说伪造专利;

例③句中的“赃款赃物”是联合词组,“赃款”可以挥霍,“赃物”不能挥霍,两者不搭配。

又如:

①被告刘××现住的房间是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

②余××与石××脱离夫妻后,对石××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

③被告彭××婚前购置的共同财产小橱柜一个、床单两条由被告带回。

例①句的主语应为“房间”,“是……范围”为合成谓语,“房间”与“范围”之间主谓不搭配,应在“范围”之后加上“房产”。属主谓搭配不当;

例②句中的动词(谓语)“脱离”与宾语“夫妻”不搭配,“脱离”的应当是“夫妻关系”而非“夫妻”,是动宾搭配不当;

例③句中的“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相互矛盾,应去掉“共同”,属定语和中心词语搭配不当。

(2)句式结构要完整、简练。句子可以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但句子中的成分残缺,则会影响语意的表达。构成句子的成分,主要有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这些成分并非每个句子都要齐备,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句子,必须有主语和谓语(独语句除外),这是最基本的构成。有些省略句,不是没有主语或者谓语,而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被省去了,如“(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了?”“(法院)判决了(我们离婚)”。至于其他成分应否具备,可视句子所表达的意思而定。要充分、完整、正确地表达思想,必须注意句式的规范化。句式的规范化应包括单句的规范化和复句的规范化。

第一,单句的规范化。单句是句子的基本形式,它只有基本成分,不能再分成两个分句了。单句规范化,是文句通顺的基础。要求做到:

①句子成分要搭配得当。一是要正确选词,相互关联的成分在意义上、情况上要协调;二是各种句子成分的位置正确,合乎语法规则。

②必要的句子成分不能残缺。常见的语病有:主语残缺、谓语残缺或宾语残缺。缺少了必要成分,必然影响意思的表达。

③句子中多余的词语要删除,否则也会影响语意的正确表达。

④句子结构要精炼明确。

第二,复句的规范化。复句的规范化要求保证复句完整和严密,妥善安排各分句问的关系。具体要求有:

①不能缺少应有的语句。复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密切关联的分句组成的。制作法律文书时,应注意各分句问的有机联系,不能缺少必要的成分,否则会造成结构不完整,文意也会中断,令人费解。

②正确使用关联词语,使分句问的关系明确,文句简明。

③正确使用多重复句,避免歧义或错误的发生

§§§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表达方式即写作时所采用的表情达意的方法,也是作者通过语言文字反映客观事物,达到表达目的所使用的手段。要制好一份法律文书,除了要有扎实丰富的材料,正确鲜明的主旨,完整严谨的结构,准确精当的语言之外,还需要正确恰当的表达方式。常见的表达方式有叙述、议论、说明、描写和抒情五种。由于法律文书表达的特殊性,主要运用前三种方式,即用叙述的方式确认事实,用议论的方式阐明道理,用说明的方式介绍情况。至于描写和抒情,因前者着力于事物的具像摹绘,追求表达的形象化和生动性,以至容易造成艺术的夸张,影响反映事物的真实性;后者因注重于作者个人感情的渲泻,强调个人对事物的情感体验,难免有损于认识事物的客观性,所以,法律文书一般不使用这两种表达方式。

叙述、议论、说明是法律文书中常用的表达方式,必须熟练地掌握。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叙述、议论、说明的运用是带有鲜明的文体和语体特点的,有自己独特的表达要求。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叙述

叙述,是指反映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表达技巧。只要涉及到案件事实,便离不开叙述。有关刑事案件的文书,要如实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写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因果关系等,以揭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有关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文书,要如实叙述诉讼的有关事实,写明原、被告双方形成争议的缘起、发展、经过、争执焦点以及结果等,全面展示案情事实的各个侧面,以便在此基础上辨是非、论曲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叙述通常采用第三人称的形式,以便于全面、客观地叙述事实。但有时也采用第一人称叙述,如公安机关内部用的报告类文书。

(一)叙述的要求

1.基本要素要清楚

每个案件的叙述都有其确定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各有自己的法律意义,一定要交待清楚。例如,刑事案件的叙述要交代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等;民事案件则应交代纠纷的发生、发展、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等。但不同的案件在叙述时,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叙述的“六要素”在法律文书中的要求,比之一般文章要严格得多。一般文章的叙事,交代时间可以说:“近几个月来”、“一个冬天的晚上”、“苹果花开的季节”等,交代的地点可以说“祖国的南疆”、“城市的西北角”、“田间的小路上”等,而法律文书的时间、地点的交代,绝不可如此笼统模糊。时间一定要准确,写明“××年×月×日”,必要时还应写出“×时×分”;地点也一定要具体指明确切的位置。

情节的叙述也是如此。所谓情节是指案情发展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叙述情节应体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连续性、系统性。例如,刑事案件从嫌疑人犯罪的准备到犯罪的实施以及毁灭罪证等,应一写明,反映出犯罪的全过程。

如果叙述的要素交代不清,那么,所述事实的可信程度就会受到怀疑。请看下面这份刑事判决书中的案情叙述:

上列四被告人和同案人李××、吉××(已决定劳动教养)、杨××(已被××公安局逮捕)、梅××等人,纠合一起,结成团伙。他们作案虽然时分时合,有时单独行动,但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进行犯罪的,合伙盗窃时,事先都有通谋。他们先后在我市建安公司、市建公司、有色修建部的施工点和沿江水上以及县城、市郊等十几个单位,采用打洞、撬锁的方法和趁人防范不严的机会大肆进行盗窃活动,两个月的时间里就盗得木质建筑脚手架80根、木质建筑大跳板9块、板车轮7付、自行车2部、12匹马力柴油发动机1部、棉花600斤、板车内外胎10只、三相电缆100公斤、电挂钟1只以及办公桌、椅、木质大门,还有生活用具、衣服和现金,共非法侵占公私财产折款达4000元左右,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折价)和退赔款一共不到2000元。

上面这段叙述有几点交代不清。首先,时间、地点不清,“两个月的时间里”,是哪一年的哪两个月时间?地点也很模糊,看不出被告人在什么地方,实施了什么行为。其次,情节不清,作案“时分时合,有时单独行动”、“合伙盗窃时,事先有通谋”。这样说很抽象,究竟怎样分,怎样合,怎样通谋?合伙作案时有哪些人参加,以谁为主,于何时何地盗窃何种财物?谁单独作案,情况如何?再次,列举数字不清,“4000元左右”、“不到2000元”,均为约数,应写明具体数字。

可见,要素交代不明,则事实不清;事实不清,断案则无以为据,难免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甚至定性不准。

2.因果关系要明白

处理案件时,对于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应特别重视。动机、目的和行为本身的因果关系,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必须交待清楚,只有把这些环节问的因果关系搞明白了,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法律责任。如果交待不明,就会造成有果无因,或有因无果,以致因果脱节。因此,在写作法律文书时,必须交待事物发展过程的因果关系,使文章前后一致,脉络清晰。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两种:

(1)有果无因。例如:

被告人张××于1975年与赵××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一子张×。1976年唐山地震后,赵××娘家在××区蓄水池盖有临时建筑。赵××常带儿子张×去娘家门口大吵大闹,以致又引起赵××对张××公爹十分不满。

这段话里,有几处因果关系都不明白。赵××什么原因要到娘家门口大吵大闹?有果无因。赵××的吵闹行为为何又引起她对张××十分不满?仍然是有果无因。

又如:

被告人陈×曹唆使其长子陈×、外甥刘××把张××骗到外地杀害未逞。

这句话没有把因果关系交代清楚,结果没有发生,是陈、刘没有接受教唆而未逞,还是因张不受骗而未逞均未写清,致使一些人的法律责任不明。

(2)因果关系脱节或矛盾。有的是由于文字上的疏漏,造成叙述事实方面的矛盾,例如:

被告人赵×向王×头部猛砍一刀,造成王的头部、左手背、右臂三处刀伤。

这句话着实令人费解,一刀下去怎会造成三处刀伤结果呢?如果这一结果的发生,确实是这一刀造成的,那有可能是因“王××以双手护卫头部”,或者是“以双手抵挡所致”,但作者没有交代,以致刀砍与三处刀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楚。

3.关键情节要交代

所谓关键情节是指能够体现因果联系和案件性质的情节,也即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量刑轻重的情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特法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有一段记叙林彪驾机叛逃罪行的文字:

根据林彪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于九月十二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十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九月十三日零对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

这段叙述,围绕林彪叛逃一事,涉及复杂的案情。但是,能够抓住致使林彪驾256号专机叛逃的两个关键性情节:一个是胡萍“拒不执行”周恩来总理把256号专机“调回北京”的命令并“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另一个是,李作鹏篡改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和黄、吴、李“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命令。这两个事实表明:胡、李二人在致使林彪驾机叛逃一事上,负有直接罪责。

4.主次详略要得当

叙事总是有详有略的。就一般文章而言,叙事的详略安排与作者的主观意念有密切关系。同一件事情,因写作者确立的主旨不同以及对事物认识和体验不同,叙事详略之处的选择及其详写略述的程序便不一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但是,法律文书叙事的详略却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哪里该详写,哪里该略写,决定于材料本身的法律意义。

须知,叙述案情的目的是为了用法律的尺度进行评断,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因此,叙述时必须首先弄明白,从法律上看,哪些是案件的关键情节,即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凡属关键性情节,无疑应详加叙述,而一般性的过程或次要的情节则可以略写。

法律文书叙述的详略,还有一些既定的原则,如刑事案件应突出主罪、主犯和主要犯罪事实;属于数罪并罚的,主罪详写,次罪略写;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活动详写,从犯的活动略写;作案多起的同类犯罪事实,详写性质严重的,概写一般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叙述的侧重点则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实和焦点,一般过程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