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改革浅析
16965200000017

第17章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3)

第一,组建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组织机构。现今农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外界土地交易的信息较为闭塞,因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只能通过偶然的、不完全的一些选择机制来实现,这显然不能满足承包经营权的信息反馈。这不但影响流转速度,也会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必须建立交易组织机构。在建立组织机构时,要特别注重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是农民的自主与自愿行为,流转的全部收益应归农民所有。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其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起到监督承包方履行义务的作用。同时,村民委员会依法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处于中介服务组织的地位。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中介服务,义务为本集体组织成员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农民的现实利益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促进土地合理流动,提高土地流转透明度,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秩序,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的自律性,有效地制约借土地流转之机变相买卖集体土地、收回承包地的单方行为。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评估系统。对土地权益合理估价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组建专门土地评估机构,严格界定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使用者的权益,能够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变相买卖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同时,土地评估系统可以核定土地使用费,使农民所该承担的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杜绝乱收费的现象,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保障。

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资料显示:1984~1992年的8年间,在调查的7012家农户中,完全没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比重达938%,转让一部分耕地的农户比重仅199%。又据农业部调查,到1997年全国有316万农户进行了土地的流转,仅占农户总数的12%,流转农地1535万亩,仅占承包地总面积的12%。已实现的土地流转中短期所占的比重高。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率比较低。只有在健全土地价值评价机构基础上形成土地产权价格体系,土地经营权的商品性才能明确地通过市场表现出来,土地才能在大范围内实现市场流转。

新农村建设中的

土地承包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行,改善了农业生产关系,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却迟滞不进,导致了今日农村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一方面数亿农民摆弄着分配平均而细碎的土地,在政府使用行政性高压手段多次延长承包期的情况下,不断地吃“定心丸”;另一方面,农地问题层出不穷,如土地征用混乱、补偿过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等。种种迹象表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亟待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否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是一种空话。

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政策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第八个“一号文件”。《意见》再次强调,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因为此制度是经实践证明了的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和进步的基石。同时,《意见》提出要统筹推进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潮中,2006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两项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这两项大胆的改革探索,都涉及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指向农村承包土地的产权问题,触到了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痛处。农民的土地,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同国有土地一样享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对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意味着什么?这是时代赋予新农村建设中要面临解决的问题。

二、土地承包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管理松散,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制度不力。

土地承包制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土地承包制由于法律保护依据不足,各地经常出现发包方任意撕毁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等现象,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个来自美国农村发展研究的律师小组报告了我国农村曾经存在的惊人状况。根据这支律师队伍1999年对我国17个省的1700多个农村进行调查时发现,只有38%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合同。两年后,2001年该律师团在全国范围内再度调查显示,真正拿到土地合同的农民增加至50%;“三农”问题专家王景新教授的调查也证明了一点。抽样调查表明,仅有13%的受访农民有承包土地的书面合同,不到1%的农民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些地方农民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相当不完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技术上看都很粗糙。这些都表明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力度不强,管理松散。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并建立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481万户,使证书入户率比2000年提高近10个百分点。

2.国家征地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过低。

现行征地补偿不是土地价格。据有关专家研究:征地补偿费应当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土地价格,二是土地上附着物(含青苗)的价格,三是社会保障价格。而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即以前三年均产量乘以规定的倍数,而且规定了上限,没有下限。政府将征用的农村土地出让或拍卖给土地开发商,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而农村原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同时还存在55%的征地补偿不到位。有一些地方,土地有偿使用费已相当于财政收入的25%~80%,各地对失地农民补偿费差异很大。而在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下,很多农民的利益损失极大。农民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比较低,安置无着落。过去征地后把失地农民转为国家职工,农民很欢迎。随着就业市场化的发展,现在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就是安置补助费一次发给失地农民,让他们自谋出路,导致许多农民成为失地的农业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