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韩非子》的教育智慧
17030700000002

第2章 韩非子的教育思想(2)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以法为教”的主张。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思想政策,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韩非的所谓“以吏为师”,就是要选拔和任用一批忠于新兴地主阶级“法治”路线,能够“明法”、“知法”、“行法”的政治官吏担任教师。把解释和宣传法令、政策的权力掌握在经过严格和慎重选拔的官吏手中。

韩非制定的法家教育路线和政策,是为封建地主阶级中央集权的政治服务的,为后来的秦王朝所接受并付诸实施。他取消文化知识的传授,抹煞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是违反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这一点是先秦法家教育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缺陷。韩非在朴素唯物主义思想指导下,还反对盲目崇拜古代典籍和脱离实际空谈的恶劣学风。他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这就是说,要遵循思想和实际是否一致,来判断“是”还是“非”;要通过“参验”来审查言辞是否正确。韩非所说的“参”是比较的意思,“验”是证实的意思;就是说要在接触实际中,用比较对照的方法求得知识。他举例说:判断一把刀的利钝,不能光看颜色光泽,而是应当通过砍杀的检验。判断一个人的才干,也不能只看言谈辞令,而应该依据他的实际能力。韩非主张“参验”的思想是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色彩的。韩非还十分重视在实际的斗争和锻炼中,培养和选拔人才。他强调:“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即宰相一定要从全国有治理政治经验的地方官吏中提升起来,猛将一定要从有实践经验的普通士兵中选拔出来。韩非继承和发扬了商鞅重视“耕战”教育的政策。他说:“富国以农,距敌恃卒”,“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五蠹》)。通过“耕”和“战”的实际斗争锻炼和培养人才,这是先秦法家普遍提倡的一条重要的教育途径。

韩非和其他历史上的进步人物一样,也有他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的“法治”理论是为维护和加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一面。他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少数“圣人”的创造,并认为“民智,不可用”。这是无视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他认为,人的自私自利是社会矛盾的根源,从而掩盖了被剥削阶级与剥削阶级之间的对立,这也是错误的。但是,在新兴地主阶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前夕,他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提出一条进步的政治路线和一些带有朴素唯物主义色彩的教育观点,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是有一定影响的。

(一)人性自私说与法制教育论

教育是以人为对象来进行的社会活动,先秦诸子在探讨教育的理论依据时,往往把对人性的假设看作是其中重要的依据之一,法家也不例外。韩非吸取了前期法家“人心悍”的观点,发展了荀子的人性恶的理论,提出了人性自私说,并以此论证推行法治的合理性和实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韩非认为人性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人都有好逸恶劳的特性。第二,人性都有“趋利避害”、“喜利畏罪”的特点。第三,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离不开“计算之心”。他举例说,制车的人希望人们富贵,而做棺材的人却巴望人早死。官场上也是如此,甚至父母子女之间也无非利害关系。根据人性的这些特点,韩非确定了教育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其一,“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法制教育。其二,“信赏必罚”,取信于民。其三,严刑厉法,实行惩罚主义教育。韩非认为既然人性是自私的,就无法指望人自觉为善,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他以家庭教育为例,说明只有严格教育,对儿童施加惩罚和威吓,才能使之成才。他说:“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因此,韩非在教育上重法治而轻德治,推崇惩罚主义的教育,也使其教育管理走上了歧途。

(二)文教政策

“壹教”是商鞅提出的教民的根本性的方针政策,也是治国的根本。所谓壹教,就是剥夺私学和私家学派的存在权力,由国家全面控制,对全民实施统一的教育。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壹教”的思想,极力主张国家要统一法教,立法令来杜绝“私道”。因为允许私家学派存在意味着思想的纷乱不一,结果一定是与君主产生二心。韩非将这些私家学派称为“二心私学”。如果诸子各家都办私学,都来传播“私道”,议论时政,甚至“诽谤法令”,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因此,对易于导致“二心”的私学和学派要坚决“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以造成一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政治上、思想上高度统一的局面。显然,韩非的“壹教”的文教政策,是战国末期在走向统一的道路上,要求思想的统一和君主权力的集中与至尊的法家教育思想。这一教育思想为以后秦王朝的专制主义教育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中国教育史上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三)教育目标

韩非在教育培养目标上反对“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他从推行封建“法治”的需要,明确提出教育要培养“智术之士”、“能法之士”、“耿介之士”。他对“智术”、“能法”、“耿介”之士的培养,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韩非认为,智术之士必须要有远见卓识,能明于事理;能法之士必须刚正不阿,立场坚定,敢于斗争;耿介之士必须是光明正大、襟怀坦白、无私无畏之人。如果一个国家的教育,不以培养这样的人才为宗旨,这个国家必然破败衰亡。

(四)教育管理模式

韩非为了在全社会广泛实施法治教育,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管理模式。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这是对法家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概括。

韩非推行的“以法为教”,是具有全民教育性质的。一切律令条文都由官府统一制定,然后公诸于众,坚决实施执行。法制教育要深入人心,就要举国上下,不论上下尊卑,不计贫富贵贱,执法行法大公无私,真正收到“以法教心”的教育效果。“以法为教”主要表达了韩非对教育内容的规定,而“以吏为师”则主要表达了这种教育的实现手段。与商鞅的“为法令置官”不同的是,商鞅主张由执法、行法的官吏为师,而韩非则推广到由国家的全体官吏都来为师布教。即由国君直接操法之大权,主持制定律令。国君以天下为网罗,让全体官吏成为网罗上的经纬,都去作施行法制教育的教师,教民学法。全体官吏皆为法教之师,所有民众皆为学法之生。这样法家的法制教育就得到全面的普及。韩非这种“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管理模式一经确立,便成为秦国的主要教育管理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这一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