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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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从历史角度看我国的调解制度思想源起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受儒家“和为贵”、“中庸”、“息讼”等思想的深刻影响,调解在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能替代的作用。由于古代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以及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也由于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另称之为“诉累”),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专制国家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也逐渐借鉴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使调解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无诉是求,调解息争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是无讼乎”。其弟子“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以调处息争,实现无讼。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

传统家族法诉讼理论负面价值:“窒息诉讼意识”。古代的调解的发展使人产生厌诉的思想,这不利于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巩固。调解虽然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但一味追求和解和调解的成功率,也容易使司法官员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反过来会损害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古代中国自古有畏讼,息讼的传统,从《易经》宣传“讼,惕,中吉,终凶。”开始,经孔子“无讼”观的提出,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人们意识中便形成了一个基本概念:“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社会的好讼之风总是与儒家提倡的息讼主张相乖违。在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那里,要实现理想的天堂世界,只能靠对无讼的大力宣扬和对诉讼的大力抑制和化解,要做到这一点,又无非使用三种手段:“第一是道德感化以绝诉源;第二是多方调解,以消讼意;第三是惩罚讼徒,以儆效尤”;而其中最有效的办法是“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

在这方面,家族法诉讼是成功的典范。虽然家族法诉讼仿效国家法诉讼使用了不少刑罚手段,但是大量运用的还是调解和劝民息讼的办法,事实也是这样,各地家长,族长都是首先强调家族内纠纷家族内解决,不准经自呈讼与官府。正如马克思所说: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家族组织,家族法诉讼似如一张恢恢大网,罩盖着全体族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其结果使人们头脑迟钝,神经麻木。加之,在儒家思想的感化下,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贱讼”,并崇尚息讼和止讼,形成无讼观,追求实现片纸不入官府,委曲求全,无争无讼的天堂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