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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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当事人举证时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杨铁岩 潘淦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案件受理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这一具体形式来体现的。

在案件未进入庭审阶段,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根据证据规则,围绕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以谨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地举证,不能过多地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与答辩过程,更不能直接限制居于优势的当事人。同时,应重视举证通知书在指导当事人举证中的作用,可因案制宜地设计相关文书样式以备选用,并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