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两诉”问题本质上是各国国内立法不统一的现实上产生的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国际社会缔结了相关的专门性国际条约和普遍性国际条约,以规定行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和依据。世界各国也通过缔结有关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来解决“一事两诉问题”。比较典型的国际公约有:
1.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第21、22条将受诉法院管辖原则作为解决“一事两诉”的基本原则,这是该《公约》突出的成就。
2.1971年的《海牙公约》。第20条第1款、第5条第3款规定继承了《布鲁塞尔公约》解决“一事两诉”的原则及精神,并得到了更为普遍得承认。
3.199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为准备有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效力公约的预备草案概要》的第23条也采纳了受诉法院管辖原则,作为解决“一事两诉”问题的基本原则。
综上,国际社会对“一事两诉”问题的解决,在立法上普遍采用了受诉法院管辖原则,由此可见该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