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齐
200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点、与司法工作相适应的反腐倡廉机制,努力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备的惩治和预防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体系。同时还强调,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探索建立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机制。肖扬院长的讲话,引发了各地法院及广大法官对该制度的热烈讨论,有质疑,有支持,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因此,研究建立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崭新和重大的课题。笔者就围绕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设置构想等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与探讨。
对于廉政保证金的定义,现在通行的说法认为,廉政保证金是在一定的时期里,由政府从公务员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保证资金,到期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不廉政者要从其福利或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金。
廉政保证金制度类似于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施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从公务员本人的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或由政府财政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一生廉洁从政的奖励资金,一般要到公务员退休时才能一次性付发。
两者的区别在于:廉政公积金是由公务员本人的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或由政府财政中支出的,各国比例不同、规定不同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一生廉洁从政的奖励资金,一般要到公务员退休时才能一次性付发;而廉政保证金常常是在一定的时期里(一年或一个任期),由政府从公务员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保证资金,到期(一年或一任期结束)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不廉政者要从其福利或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金。前者是奖,后者是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