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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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现实意义

廉政保证金是用利益的观点探索廉政建设措施、创新廉政制度,是从源头深化廉政建设、遏制腐败行为的一条新路子,也是通过改革逐步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重要途径,对于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反腐倡廉。从理论上说,经济学治腐,有一个“治腐杠杆”——腐败被查的可能性越大,继续在位所获得的经济数额越大,则从政者的心理砝码指向廉洁的群体就越大,反之亦然。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很强,在现行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完全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廉政保证金制度运作得好,会有“点穴”之功。

2.它是我国一项新的制度建设,符合现代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理念。推行“廉政保证金”,是一种创新,对此社会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在摆花架子,有违法律精神;也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国情下可以探索,总结完善。笔者以为实行“廉政保证金”,不失为一项解决法官激励与约束问题的新举措,符合现代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理念。廉政保证金客观上增加了法官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3.廉政保证金可以对法官起到经常性的警示作用。当法官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也在提醒自己时刻保持廉洁。法官一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不但毁掉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且会失去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能够感受到切肤之痛的“腐败成本”,让腐败者感觉到搞腐败“划不来”,“无利可图”,乃至“亏血本”。

总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行,可以大大加强人民法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识,加大法官违法犯罪的风险意识和成本,为那些试图利用权力犯罪的审判人员增设了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