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未来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我主张对于独立物权采取类型强制和内容强制原则,因为它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和占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基础,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采取纯粹的物权法定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其基础地位。而对于物权之上的附属物权采取类型强制,内容自由原则,对于债权之上的附属物权的设定无论在类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可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相对的,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需要遵守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在权利实现时,该物权的内容可以确定,具有适当的公示方法等等,对于这些限制条件法律上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另外,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财产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的丰富我国的财产权类型,使之基本上可以满足权利人各式各样的财产利用的需要,从而财产权人基于交易安全、迅捷及减少交易费用的需要一般不去创建新的财产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