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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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物权行为理论

刘铁成

探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首先应从物权行为理论谈起。物权行为理论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忘记交付之中亦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后世的学者们根据萨维尼的思想整理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性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因其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各自有别,各自独立的。

2.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各种变动,必须按照法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的合意而未按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其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公信原则,即物权经依法进行公开展示,即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效力,即是公示有错误,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物权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受法律的保护。

3.无因性原则。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基于债权行为而产生的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限制,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物权的得丧变更仍然有效。例如在进行买卖时,如果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则不管债权行为因何种原因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受其影响,出让人对标的物不当然恢复其所有权,因而出让人不能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受让人返还标的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取得人在失去原因关系后仍然占有该物,由于物权的取得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所以出让人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物权行为理论的以上三方面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对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独立性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我国多数学者是认可的。在物权行为理论中,争议最多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认识、理解,从而产生否定或肯定的看法。本文将结合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否定论者的观点,拟从正反两方面论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