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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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借鉴国外民法学界在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方面的先进成果,把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纳入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底色,以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支撑,尽量完善这两种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在这两种制度无力解决的领域,由法官依据无因性理论,参照公平诚信原则予以合理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下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