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贤
近年来,民法典编纂成为法学界的一大盛事,法律学人或非法律界人士对此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赞成尽快编纂民法典者,有认为民法典编纂操之过急者。随着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人们对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又高涨起来,争论的问题很多,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立法设计问题。同时,物上请求权制度为我国民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一薄弱领域,立法上,既无物上请求权之法定概念与名称,更无相关之系统规定,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个别条款的涉及和《担保法》中有较少的条文规定;理论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物上请求权研究的专题论文逐见增多,在此之前对此问题的研究则是“凤毛麟角,寥若星辰”,因此,对物上请求权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设计。本文就结合现今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对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设计谈一下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