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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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物上请求权制度的释义

(一)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内涵

当今学者在论述物上请求权时将物上请求权等同于物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即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虽有学者将其认定为一种狭义定义,广义上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也是将物权请求权等同于物上请求权。但从字面上讲,物权请求权中的“物权”不等同于物上请求权中的“物上”,“物上”的范围要大于“物权”。王泽鉴先生在论述台湾民法中的请求权时,将物权关系的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此物上请求权包括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和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大陆学者侯利宏在论述此问题时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制度,内容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在论述此问题时遵循侯利宏的界定,并有所改变。本文既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也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当今物权理论将物权根据内容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将占有定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本文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界定为物权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界定为物上请求权,本文在论述物权请求权时往往在同债权请求权相对应而言。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对物上请求权性质的争论

在此欲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因为这不仅有其理论上意义,更重要关系到实务中物上请求权的命运。关于其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凡此种种,不无道理,但又不无偏颇。其中的债权说及准债权说的前提无非是把请求权视同债权,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非为债权内容的全部,债权主要内容原在受领债务而为的给付。物权作用说,否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的做法未免走得太远。虽然,物上请求权依附物权而发生、移转、消灭,但是,还具有区别于物权的特性,如物权为支配权,非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物上请求权仍具有请求权的某些属性,以请求他人给付为内容,即二者是相区别的权利。因此,以上诸种观点都不足采。简而言之,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与债权请求权有着较大的不同。

2.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中,有债权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请求权,还有亲属权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内容。因此,在物上请求权的实现的问题上,适用关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在这一点上,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相区别。正如上文所述,物上请求权为请求权,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能对客体进行直接支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权是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区别于物权,也独立于物权。

3.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

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与物权共命运,即随着物权的发生、移转、消灭而进行相应变动。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不一样,不罹于消灭时效。而且,物上请求权对债权的请求权有优先的效力,即前者与后者并存时,前者优先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制度的价值

物上请求权制度是民法内在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系统,为实现权利,或为维护权利之圆满状态,“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是故,“请求权可谓是权力作用的枢纽”。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而物上请求权因是基于物权和占有而产生的请求权在请求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无一例外的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即为佐证。物上请求权制度的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物权的根本保护性。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它虽然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但不同于一般的债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和支配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虽然侵权行为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可以形成对物权的保护,但这些请求权在功能上、作用上不可同物权请求权相比。

2.行使的简便性。物权的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如果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碍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而不必就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举证,这也是物权请求权的一大特点。

同时,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物权人可以通过实体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使民法真正成为私法和权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