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课外活动的组织实施,首先应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开展群众性的课外活动,组织班级学科小组活动,吸收学校中的部分学生参加。与此同时,还要把那些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才能、水平较高的学生,吸收到课外活动中,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更高层次的培养与训练,并借以推动课外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传统与革新结合的原则
学生的兴趣是广泛的,要全部满足学生的兴趣与爱好,组织起各种内容的课外活动,限于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每所学校都只能尽量争取,但是不可能全部达到。各校应根据自己的师资条件、设备情况,以及可借用的家长和社会力量,以尽可能多的内容,把学生的课外活动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地开展起来。同时,要因地制宜选择一些项目,投入较优势的力量,坚持不懈,使之形成学校课外活动的传统项目。这些传统项目,应有自己学校的特点和风格。传统项目的课外活动,象征着学校校风、校貌及学校声望,它能以自己的显着成效激发学校全体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使学校具有活力。
坚持传统与革新结合的原则,组织学校课外活动工作,将使学校的课外活动既具继承性又有创新性,充满生命力,更加绚丽多彩。
2.课外活动立项管理办法
为了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活动,努力创造和不断改善学生课外活动条件,最大限度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团队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学生活动的吸引力、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建“和谐、文明、友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提供一个施展才能和提高综合素质的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会、工科、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各系团总支、各班等学生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课外活动立项。
第二条申请立项的活动内容必须是主题明确、积极向上、营造和谐氛围及时代气息,形式不限,可分为:
1、创业实践类活动
2、科技学术类活动
3、体育健康类活动
4、文化艺术类活动
5、思想政治类活动
第三条申请社团活动立项的项目必须是本校学生在计划时间内利用课余时间且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条课外活动立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一个月份。
第二条凡申请课外活动项目立项,应填写《学生课外活动立项申报书》(一式两份)。立项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与实施、宣传方案、活动创意及创新性、可行性分析、经费预算等,并报送到校团委。
第三条召开学生课外活动立项答辩会,项目经评委会评选后,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申请和争取活动项目,要认真做好规划,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活动获得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二条活动项目获准立项之后,申请人应立即付诸实施,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以组织名义申报的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向学校负责。如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须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三条学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参照项目提出的经费预算给予一定的活动资助经费,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四条获得立项的活动在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先自行解决后,凭有效发票到校团委报帐,在批准资助经费额度内实行报销,如项目金额较大,可申请部分预支。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活动立项组委会成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立项活动的内容和经费的使用项目,需要更改活动内容和经费使用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或个人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改活动内容和经费使用项目。
第七条活动过程中,由活动立项组委会成员对所有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奖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考评与奖励
第一条活动立项组委会主要由团委、学生会、各系团总支、新生级委等学生组织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的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二条立项活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交活动开展情况的报道、总结报告、照片等材料,由校团委鉴定。对没有开展或实施效果不良的项目,收回其资助经费。
第三条学校将组织对活动项目进行评审,并设立“最佳创意奖”、“最佳人气奖”、“最佳组织奖”和“最佳个人奖”等奖项。组织或个人在活动结束后,均可提出申请,上报团委,由活动立项组委会组织答辩,再由学院审核,并举办相关颁奖仪式。
第四条对于获奖单位和个人,将作为评选“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以及“工作积极分子”的考评指标之一。
3.学生课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学生课外集体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活动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课外举办下列集体活动适用本规定:
舞蹈、歌唱表演等文艺活动;
展览、讲座、技能比赛等活动;
体育比赛、健身活动等体育活动;
其他集体性文体活动和校外集体活动。
(第二章)活动管理
举办集体性课外活动的单位应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交申请时提交下述材料:
活动方案及经费等说明;
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提出举办集体性文体活动的申请,除上交上述材料外,还需上交申请人学生证明和所在院系的意见。
申请举办的集体性课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进行: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侵害少数民族风俗的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校外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经批准举办集体性文体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提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单位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集体性课外文体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学校统一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举办,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工作,不得违反学校的正常作息时间。
校际活动及与社会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须提前2周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并在征求学校保卫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复,
组织单位应严格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责任原则。
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三章)安全管理
申请举办集体性课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应急对策。
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
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
集体性课外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活动;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1-4款情形之一的;
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十二条集体性课外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扰乱活动现场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院系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各院系要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对已批准的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对发生事故的,
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课外集体活动的经费通过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社会赞助等形式获得。
第十五条课外集体活动的经费实行科学财务管理,增收节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各项集体活动的活动方案中应有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活动经费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专帐登记收入和开支。经费的开支和报销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经费使用的内部管理,并接受拨款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倡积极寻求社会活动资源的支持和赞助。
社会赞助单位必须是正规的法人实体,赞助经费必须接受活动主办单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