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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法家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秦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又为汉朝所继承,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中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另外,韩非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对于“势”,他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为了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在法家思想里,世界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世界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才能可大可远。这种强悍的世界观,在理论预设方面,有其承袭自道家对“道”的理性思考。其认为自然界与人没有亲疏关系,只有其无意志的自然法则,而人也不能改变任何天道运行的规律,因此,试图以天道影响人事的一切作为都是迷信,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对象,只有靠人为自身的努力才有可能发展人类福祉。这种素朴的宇宙自然观,为其重视现实的统治者之权威与利益的君主专制言论,提供了现想的理论基石。

由于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承袭荀子的性恶论,并且从经验层面观察人性的生理需求和实际行为,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完全不能期望以礼乐化之,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因此,帝王君主的角色,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治理国家。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造自由,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