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常规婚姻及其替代形式
今天,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认为“婚姻”的意思就是“单偶婚制”,就是说,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礼上向对方允诺,从今以后两人将排他地共享身体、灵性、心理的关系,以此来继续他们婚前的浪漫关系。我把这样的婚姻称为“常规婚姻”。教会婚礼上沿用的传统的婚誓,它所强调的正是这种“常规婚姻”的各个方面。很多西方人,以及生活在世界上其他地区的西化了的人,都不觉得婚姻对另外一些人而言还可以是另外的形式,他们甚至没有想过这样的可能性。然而正如我们在上一讲看到的,《圣经》本身就提到了不同于常规婚姻观(即,传统的基督教婚姻观)的另外两种婚姻形式:《旧约》准许一夫多妻制,只要男人娶新妻子时不跟现有的妻子离婚;而《新约》更提倡独身,不结婚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已经与神结婚——我把这种情况称做“神婚”。
我们不由得要问:从什么时候起,人们开始认为,只有常规婚姻才是对符合基督教教义的夫妻之爱的真实表达?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古代的犹太人完全接受多偶婚制(但仅限于一夫多妻,反过来却不可以!);在伊斯兰社会,这种习俗沿用至今。而大多数亚洲社会都是直到二十世纪后半叶才开始实行反对多偶婚制的法律,香港在法律上废止多偶婚制的时间是1970年代。直到今天,在非洲和南美的一些原始部落里,人们仍然会自由地交换配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嫉妒或道德上的谴责。亨特曾引用耶鲁大学二十世纪中期的一份研究结果,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全世界当时的所有文化中,只有5%的文化采用了单偶婚制(NHL 343)。这个比例在今天当然要高得多,但仍然远远低于50%。
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这一点: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婚姻关系并不是以爱的感觉为基础的。这听起来很不浪漫,但最传统的婚姻观确实认为,婚姻只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契约,它的方便之处在于,它让两位异性可以在满足性驱力的同时,共同承担维持生活和抚养儿女的责任(见ML 52)。就是说,在传统的婚姻观中,夫妻之爱没有什么浪漫可言。婚姻的意义对柏拉图和早期希腊人而言无疑正是如此。在当时的希腊,浪漫关系更多地存在于老年男子和少年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见NHL 17,22)。希腊诗人帕拉德斯的话与此如出一辙(26):“婚姻只给男人带来两天的快乐:一天把新娘抱上床,一天送她进坟墓。”
然而,即便是在古代文化中,浪漫爱情与婚姻也不是完全没有联系。例如,《爱经》描绘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婚姻(KS 76-77):父母安排的结合和爱人自己选择的结合。前者会举行公开的庆祝仪式,后者只能秘密地进行(在梵语里称做“Gandharua”,根德诃华婚礼):两人生起火堆,在神面前举行特定的仪式。这部印度典籍就像是《圣经》中的雅歌,它对浪漫结合的描写与认可意味着,浪漫结合很可能存在于任何一种文化中。然而,既然这种婚礼只能在私下里举行,需要对所有的亲友保密,这说明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婚姻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都不是常规的。
耶稣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从那以后,这句话就成为基督徒婚礼仪式的高潮。耶稣说这句话时,显然是在鼓励人们把婚姻视为不可打破的信约。而今天有很多人把这句话解释为:已婚的人除了自己的配偶,一定不能再跟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这样做了,就“分开”了婚姻的纽带。这种解释忽略了这样一种事实:在耶稣生活的年代,父母安排婚姻仍然是社会规范,一夫多妻也是常规的习俗。因此他的训导不可能是在提醒人们,婚姻是一种排他的关系。婚姻与爱情的这种联系应该也没出现在耶稣的脑海里。他的这句话,是对“离婚是否合法?”这个问题的回答(19:3)。因此,这句话实际上是在说,在理想的情况下,已婚夫妇不应该离婚。在允许一个人拥有多个配偶的文化里,耶稣的话更像是对一夫多妻制的容许,而不是宣布它不合律法。因此耶稣的话与摩西律法是一致的:一位已婚男子如果与一位未婚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他就应该娶她为妻(例见《申命记》22:28—29),但不必与他原有的妻子离婚。
很多现代的基督徒会不同意对耶稣的话的这种解释,他们认为,多偶婚制就等于奸淫,因此属于“十诫”明确禁止的行为。十诫的第七条的确说:“不可奸淫”(《申命记》5:18)。但在古代的犹太习俗中,奸淫所指的行为仅限于一个男人(无论结婚与否)与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已婚男人与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根据《旧约》的律法,并不属于奸淫。其实,如果仔细读一下《旧约》中所有涉及性以及性与婚姻的关系的段落,我们会发现,《旧约》一直在讲的是:婚姻律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男性对他们的性行为负责。如果一个男人与未婚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他必须娶她;同样,如果一个男人的兄弟去世了,留下没有儿女的遗孀,那么这个男人就应该娶这位遗孀,好让她有机会生育。《旧约》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把婚姻视为排他的关系:把婚姻当做隐喻,用来形容神与以色列的关系时,而且只有这时,单偶婚才是至关重要的(例见《耶利米书》3:6)。
那些相信“一夫一妻”是神所准许的人类婚姻的唯一形式的基督徒马上会指出,耶稣在《新约》中重新定义了奸淫(见《马太福音》5:27—28):“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耶稣稍后又提到(5:31—32):“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他们也许还会指出,保罗告诉提摩太,教会领袖(“监督”)应该像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摩太前书》3:2)。然而,如果把这些段落放回它们当时的文化背景中,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并不能证明耶稣和保罗支持单偶婚制;如果一定要说它们暗示了什么,它们暗示的也是:在早期教会所处的年代,一夫多妻仍然属于社会常规。现在让我们略微详细地看看这些段落。
首先,耶稣提出的更加严格的禁止通奸的律法不仅适用于婚姻外的性关系,也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合法夫妇之间的性关系。因为他的要点并不是想把奸淫禁令的外在应用扩大到新的范围(即,重新定义什么是奸淫,以便把未婚女子与已婚男子之间的性行为也包括进来)。不,这不是耶稣的意图。这种解释忽略了耶稣的“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的全部要点:耶稣的布道是在鼓励人们,不要再以外在的方式定义灵性,而要以内在的方式定义它。耶稣提出的更加严格的禁止奸淫的律法,其真实含义是:不要再把奸淫定义为两个人用生殖器做的事情,而是要明白,奸淫是内心的状态,是一个人不尊重他人的性属性的状态。在耶稣看来,性行为的动机应该是爱,如果我们有的只是淫欲(即,自私的快感),那么我们的所思、所想、所为,都是奸淫。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出现在夫妻之间,就像它可能会出现在其他任何两个人之间一样。如果认为多婚(即,同时与多个配偶保持可敬的、爱的允诺)就是一种奸淫,耶稣会觉得你没有领会他的教诲的真意。
耶稣进一步加强了奸淫与离婚的关系,他的用意,不是让那些非常不幸地要忍受离婚折磨的人不要再结婚,而是在鼓励人们首先不要打破自己的婚姻允诺。请注意,耶稣并没有说,一名男子娶有夫之妇为妻就是犯奸淫。犹太律法把这种行为视为奸淫;而耶稣却相反,他的要点似乎是:如果一个男人爱上一个已婚的女人,他不应该要求她与自己的丈夫离婚,以便与自己厮守。他似乎已经在暗示,多偶婚制不应该只以男性为中心,也应该允许女人拥有多个配偶。就是说,如果一个已婚女人爱上了另一个男人,人们应该允许她拥有第二个丈夫,同时不必与她原来的丈夫离婚。耶稣对女人的同情态度,尤其是对那位有过五位丈夫、现在又有一位情人的女人(见《约翰福音》4:16—18)和那位因为犯奸淫而要被处死的女人(《约翰福音》8:1—11)的态度,为上述解释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对于那些以一夫多妻制为手段来控制女人的男性至上主义者而言,耶稣无疑是他们的敌人;但耶稣并没有想用绝对严格的单偶婚制来取代旧有的传统,因为单偶婚制是女人控制男人的工具。
保罗告诫提摩太的话也必须放在当时的语境中理解。保罗觉得有必要告诉这位年轻的教会领袖,有多个妻子的男人不应该担任教会领袖。这个举动清楚地表明,在那个时期,有些人——甚至是在早期的基督徒之间——仍然在沿用一夫多妻的习俗。在基督化的早期,这个问题显得是有争议的。因此保罗的建议体现了这样的考虑:教会领袖不应该卷入可能被有些人视为失当的行为。他本人并没有说,他认为一夫多妻制是错的。他只是提出了一条实用主义的建议:如果你希望你的教会尽可能地吸引更多的人,那么就不要让那些个人生活可能会让有些人不愉快的人成为领袖。仅凭这一句话就认为《新约》要求所有的基督徒都遵守单偶婚制,这是完全不恰当的。
基督教文化对婚姻的态度究竟怎样从最初的、开放的立场,演变为今天的“常规的”婚姻观的?具体细节很难察考。但我怀疑整个过程是这样的:当早期的教会成员开始意识到,在第一代信徒去世之前,耶稣不会再次降临(他们中有很多人一开始是相信这一点的),他们逐渐开始重新解释保罗等人把“基督—教会”关系比做夫妻关系的隐喻(见第18讲)。耶稣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回归的可能性越显得渺茫,他们就越倾向于把夫妻之爱视为排他的。当罗马皇帝康斯坦丁(在位期间306—337)皈依了基督教,并让基督教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国教时,婚姻的宗教性与法律性(信约与契约)很快就变得难以分割。到了中世纪,当典雅传统变得像教会一样有影响力时(见第7讲),教会控制着国家,并开始主张婚姻应该由当事人自由地作出选择。
这一发展带来了反讽的结果:典雅的婚外恋情尽管被官方视为“奸淫”,但人们却认为,它比情人们竭力想要逃脱的受人安排的婚姻更“道德”(见ML 53)。情人们相信神站在他们这边,因而他们的爱情纽带比任何人为的、法律准许的婚姻都更强大。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普遍认为爱情与婚姻水火不相容。然而到了莎士比亚(1564—1616)的时代,这种传统正在向着现代的常规婚姻转变。现代的常规婚姻意味着:婚前的爱情引导爱人们走向排他的允诺,随之而来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当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实现了政教分离之后,国家把持了裁断一个人的婚姻状态的“官方”权力,而教会提供的只是灵性的“橡皮图章”。
这导致了,今天的有些婚姻根本不能被恰当地称做《圣经》意义上的“信约”。假如你遇到两对夫妇,其中一对告诉你,他们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根本没打算到政府部门去登记;而另一对却说,他们在政府的婚姻登记办公室结了婚,但不打算在教堂举行婚礼,而且也从未想过他们的婚姻是一种有宗教意义的允诺。你会认为哪对夫妇“真正”结了婚?遗憾的是,今天的很多人都会认为是后者。而在耶稣和保罗看来,答案无疑是前者。
教会与国家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角色相互混合了,这种混合导致的主要结果,是急剧上升的离婚率。因为在古代社会里,人们可以在单偶婚与多偶婚之间选择。认为后者非法或不道德,并不能改变人的本性。有些人就是做不到一生只有一位性伴侣、只爱一个人。因此我们发现,现在人们其实是在单偶婚与一系列单偶婚(即,结婚、离婚、再结婚)之间作出选择。现在这种局面真的比多偶婚制(即,一个人不必结束现有的爱的允诺关系就可以开始新的允诺关系)更好吗?为了厘清婚姻制度的各种可能性,让我们总结一下迄今为止讨论过的所有婚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