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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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教育行政处罚(2)

①罚款,是教育行政部门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整个行政处罚中最广泛的一种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罚款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财产权。因此,教育法对罚款的规定比较严格。对于适用罚款的条件、罚款幅度、程序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在适用这项处罚时应特别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②没收财物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相对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如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申诫罚

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的形式之一。

①警告,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②通报批评,是教育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比警告的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

四、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一般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依据,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明明白清楚、心服口服;④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⑤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教育行政处罚中的-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①立案,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法律上立案程序。同时,应该落实办案人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的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②调查取证,立案后,教育行政部门应教育行政部门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有关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封存时,必须出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件,并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查点清楚,开列单据(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物证、书证、被封存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存,一份交物证、书证、被封存人。

③听取申辩与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认为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a.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教育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这是听证的必要程序。

b.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

c.举行听证会,正式听证会由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出席或与代理人同时出席,除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会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始,然后由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之后由被指控人申辩和质证;最后由主持人宣告听证结束,被指控人作最后陈述。

d.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经核审无误后,当事人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应入档归案,备作举证之用。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④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被指控人的申辩,有些案件经过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a.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与证据;c.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教育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加盖印章。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