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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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教师生活待遇(1)

第一节工资奖金

现阶段调动教师积极性的关键是什么?大量事实表明,实行聘任制诚然可以端掉“大锅饭”,增强竞争力,有利于激发教职工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热情。但更为迫切的还在于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真正奖优罚劣,按劳(绩)付酬。也就是说,要妥善处理奉献与报酬的关系,奉献精神需要大力弘扬,待遇报酬也应合理提高,使广大在职教师真正感到自己所从事的是应该、值得、也能够施展才华的职业。自己热爱,各界羡慕,从而稳定教师队伍,并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源源不断地涌入,从而发展到严格选择,优中择优。

为此,学校教师的工资奖金管理必须进一步改革。

一、学校教师工资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系统工资水平一直在全国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线以下变动。若以全国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为1,则历年教育系统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达0.98,最低为0.76,始终处于偏低水平。1978年以后,尤其是1985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改善教师工资待遇;提高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建立教龄津贴、超课时酬金制度,提高班主任津贴;放宽奖金税负税限额;1990年教师工资标准起点又普遍提高两档。许多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体现尊师重教的地方性政策。十几年中,全国教育系统工资水平从纵向上看有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全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横向比教育系统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地区间的差距日益拉大,少数地方教师待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从总量分析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2年教育系统平均工资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仍居倒数第三位,比全国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水平低4.8%。这种状况与教育应有的重要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必须从根本上扭转。

二、解决学校教师工资问题的基本思路

怎样才能扭转上述状况呢?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学校人事工资制度的演变历史,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做法,我们认为学校教师应以实行月工资制为好。具体发放形式应是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它包括:基础工资(固定不动)、职务工资(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工龄工资(随工龄增长而增长)、教龄工资(逐年增长、上不封顶)和奖励工资(不搞大锅饭,用于教师晋级)。其中,工龄工资、教龄工资用于鼓励教师终身从事基础教育事业;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必须同教师职务评审密切联系起来,而绝大部分仅仅是挂钩;同时,也必须与人事制度的改革同步进行,并使教师职务评、任分开,以抵消评审中的不合理因素。

①根据教学规模,确定编制人数;再根据编制和学校的层次,确定出各种职务人员的比例;尔后,按职务比例任命教师,可以低评高任,也可以高评不任,发给工资。

②建立具有教师特点的升级制度。教师高级、二级、三级职务可分别制定几个工资档次,一级教师由于评审条件跨度大,需要多设几个档次。凡教师被连续使命两年,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无大的失误,即要提升一档工资。同时,每年还可下达5%~10%的升级面,用于给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晋级。

③对教师的考核,一般讲宜粗不宜细,可分为常规考核和特殊贡献考核两种。凡被任命者,必须实行全工作量,实行全方位考核,用模糊概念给出一个总体评价。

④对未任命人员虽然不实行教师职务工资,并将影响其正常晋级,但对于他们应本着内部消化的原则,积极进行安排,可以送出去参加培训和进修,也可以安排做行政工作或教辅工作。干什么,要做好什么,拿什么职务工资。

⑤制定学校行政人员工资系列。校长的工资一定要高于一般教师的工资,且最好能拉开工资档次。中下层干部和一般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也适当、合理,并参照教师晋级办法,按学期考核晋升,以解决目前学校管、教岗位混乱,相互牵扯脱节的现象。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全国教育会议上指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限于国家的经济力量,我们一时还难以较大地改善教职员工的物质生活待遇,但是必须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故政府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是提高中学教师工资的先决条件。

三、改革工资奖金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工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管得过多,看得过死,缺乏活力,弊病丛生。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教育系统工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学校自主分配,赋予微观活力。改革的核心是扩大两个自主权:①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应有一定的工资分配决策权,有提高教师工资的自主权。国家只规定教育系统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工资标准。不搞全国一刀切,允许有适当差别。

②在国家总量调控,工资包干的前提下,学校具有调整内部工资关系,增加工资,确定工资晋升以及学校基金分配等微观分配方面上的自主权。今后,国家不必再搞按年头统一划杠的调资。教职工个人工资的变动,都在学校这个层次上解决。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学校,因精减人员而余下的工资,由学校自主使用。学校基金、勤工俭学收入的分配,由学校自主决定,国家可以不再规定发展基金和个人分配部分的比例,可以取消奖金税负税限额,通过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

四、建立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机制

在改革工资制度、加强工资奖金管理的同时,还要建立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机制,维护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近一二年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发生了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不仅拖欠民办教师工资而且发展到拖欠公办教师工资,其数额之多,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广,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

拖欠教师工资大多发生在贫困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基层同志对尊师重教的认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分级办学体制和县、乡政府的责任认识不足;对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关系认识模糊;对教师基本的权益缺乏法制观念,导致工作上的短期化倾向。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问题,必须首先从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入手。在坚持财政包干和分级办学体制的同时,以一些乡镇财政薄弱、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定额发放的贫困地区为主,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将教师工资收归县管,由县教育部门直接拨给学校。县级财政相对于乡镇财政,自收自支和调剂资金的能力都较强,有利于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同时减少了周转环节,加快周转速度,加以保证按时发放。

另外,我国有近300万民办教师。民办教师是中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要进一步呼吁全社会关心民办教师,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民办教师工资奖金兑现,逐步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目前,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有的长达几十年不能兑现,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保证民办教师的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定额兑现,必须改进、完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的管理体制和民办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严格制度,杜绝漏洞。

第二节住房

建国以来,我国的住房建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就学校教职员工的住房来说,不论是面积还是质量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住房难始终是教师生活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1982年以来,解决城市在职教职工住房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1984年—1990年,全国城市共投资近30亿元,建成基础教育系统教职工住房2114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40多万套。城市在职教职工的住房状况已有了初步的改善。约有40万户乔迁新居,并有大约相等的教职工户数扩大了住房面积,改善了居住条件;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由1981年的3.8平方米,提高到了1990年来的6.12平方米。但是由于历史上欠账太多,城市在职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据统计,1990年底,全国城市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中还有缺房户37万多户,其中无房户16万多户,困难户20多万户,分别占城市在职教职工总户数的27.58%、12.09%和15.49%;此外还有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教职工6万余人,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25%;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比全国城镇居民仍低1平方米。

以上是对我国城市基础教育教职工住房情况的统计,而我国农村教职工的住房也是非常的紧张。教育系统,特别是基础教育中,既无资金建房买房,又很少有分房的机遇,是公认的住房紧缺单位。目前,对我国基础教育中主要是抓解决特困户问题,重点解决无房户及人均居住面积在3.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切实加强住房管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力的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规划

解决在职教职工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师重教,推进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解决在职教职工住房房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建设住房所需资金也应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解决。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像抓学校危房改造一样抓教职工住房,把教职工住房问题列入议事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本着积极的态度,认真制定所辖范围内的在职教职工住房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住房建设应成为地方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地方规划中应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在职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计委、财政、物资等部门对基础教育在职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在资金、材料的供应上予以照顾。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强化行业和行政管理,深化和完善住房管理。

二、制定合理措施,加快房改进程

解决基础教育在职教职工住房问题要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眼于机制转换,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住房制度已进行改革的地区,在执行当地政府房改方案有关政策中,对教师应优先照顾。在住房制度尚未改革的地区,应积极筹集资金,为教职工多建住房。

有人提出应抓紧制定“教师住房法”,最少规定凡在校任教满10年即由国家分配一套相应面积的住房。也可实行“三三制”(地方政府拿三分之一,教育经费拿三分之一,个人拿三分之一)建房或是采取楼房分配的办法,明确规定在一个地区内,不论哪个单位、部门盖宿舍,都必须给教育拿出一定比例,统一掌握、分配。

目前(指国家货币分房政策出台以前),解决基础教育在职教职工住房解困为主,全国启动房改,积累经验。首先要集资建房。对学校教职工推行个人集资、政府给优惠政策和面向社会推行“三方集资”政策,调动国家、学校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住宅建设。其次便是抓出售旧公有住宅工作。对地处偏远、年久失修、不便管理的旧住宅,有计划地以成新折扣价格向个人出售,收购资金,用于住宅建设再生产,实现住宅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在目前情况下,应大力提倡对旧有公房进行出售,出售其产权,并允许将住房作为私有财产进行交换、买卖、继承、赠与和转让。通过旧有公房的出售,国家不仅可以迅速筹集大批资金,并可每年节省一笔数量可观的维修费,并引导教师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同时,将这笔钱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和新建公房,实现其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鉴于我国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较低的国情,目前教职工买房在国家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根据不同收入情况应给予不同的住房补贴;住房标准以外的不予补贴。对教师购房,可享受相应的购房优惠。这样就缓解了租房与养房的矛盾,提高了房屋维修养护率,加快住房商品化的进程。

三、多方面筹集住房建设资金

资金缺乏是当前解决在职教职工住房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方面筹集建房资金。

①中央补助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鼓励先进。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中,适当安排一些资金建房。通过当地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②各级地方政府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基础教育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另外,从地方机构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些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地方统建统分住宅中给教职工一定比例的住房。

四、加强管理,给予适当优惠